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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推动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发布时间:2024-12-07 10:02:5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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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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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若干政策》(中发[2004]1号) 发[2005]号1)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融入城市”,将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向城市社区延伸网络”和“鼓励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和流通方式发展”,是从2005年开始的决定,从2009年开始,三年内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规模、增加农民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

目标:通过试点,显着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正在逐步提高农产品的品种和面积份额。试点企业力争三年内将食用农产品销售比例提高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设农产品超市,实现批发零售兼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造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在城市开设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并逐步向城市社区延伸网络。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冷藏、低温储运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财政安排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纳税人》 根据《关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额按照扣除额计算。率为13%。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产品收购凭证。鼓励试点企业向农业生产单位采购农产品,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试点企业建设的以冷藏、低温储运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以农产品流通为主,销售形势良好。近两年,东部地区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6000万元,中部地区超过4000万元,西部地区超过1500万元。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全市已开设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每家超市上一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得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

(二)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商务部门核对后退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公司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业务部门对公司情况的认定;

5、拟在城市开设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开发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

6、省级商务、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将推荐试点企业的相关信息报商务部商务部于2005年6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当年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推荐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对接相关支持政策,对试点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报告情况。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狠抓农产品试点工作连锁超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说明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4 月 4 日

附录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意事项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1. 植物

植物包括各种人工种植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1) 食品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水稻、玉米、高粱、小米、杂粮(如大麦、燕麦等)等粮食作物。

2、上述谷物经洗选、磨碎、脱壳、分级、包装、制桶等加工,生产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粉、米粉等成品谷物及其初级产品。 、荞麦粉、小米粉、燕麦粉、土豆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红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条、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谷物仿品。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以谷物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 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一)可作为副食的各种蔬菜(包括野菜)、菌类和少数木本植物。

(二)各类蔬菜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

(三)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食用菌等干燥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厚朴片、萝卜干、冬菜、梅干、木耳、香菇等、平菇等

(四)酱菜、咸菜、咸菜、咸菜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密封有废气的各种食品。下同)和园艺植物磨粉(如辣椒、辣椒粉等)不属于食用范围农产品。

2.水果和坚果

(1)新鲜水果。

(二)经清洗、脱壳、分级、包装、贮藏、干燥、油炸而制成的各种水果及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鲜果(包括各种野果、葡萄干等)、坚果、坚果等

(三)经过冷冻、冷藏等工艺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果仁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观赏植物的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生产各类食用鲜干花、晒干药材等。

(3) 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芽(即茶叶),以及最初经过干燥、揉捻、发酵、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茶叶。范围包括各类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场外销售的茶叶以及与各种药物混合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4) 油料厂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油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豆子)。种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副产品经清理、热炒、磨碎、榨油(榨油)等(敦油)加工后产生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类等副产品有菜籽油、花生油、磨碎芝麻油、大豆油、棉籽油油、葵花籽油、米糠油、油饼、豆饼等

3.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经挑选、整理、打捆、清洗、干燥、切碎、蒸制、浓煎而成的片、丝。 、饮片、段等中药材。

3、由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制剂。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6) 糖厂

1、糖类植物是指主要用于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各种糖厂如甘蔗、甜菜等经清理、切割、包装等加工而产生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农作物初加工

将热带、南亚热带作物经加工除去杂质、脱水、干燥而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橡胶和天然浓缩乳胶、生熟咖啡豆、辣椒籽、肉桂油、桉树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8)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植物以外的各种食用人工栽培和野生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等。 、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食用干花、干草、干马铃薯、干藻类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 畜牧业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捕捉的各种畜禽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肉制品

1、哺乳类、家禽、爬行动物(包括各类家畜、家禽、驯养、饲养的野生动物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的肉制品。畜禽动物经屠宰、斩首、去蹄、剥皮、去内脏、切割、切丁或切片、冷藏或冷冻而制成的切肉、腌制肉、冷藏肉、冷冻肉、冷鲜肉。肉、咸肉、肉末、肉块、肉片、内脏等。

3、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的生肉制品,如熏肉、腌肉、腊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熟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蛋制品

1、蛋制品。指各种家禽、爬行动物的蛋,包括新鲜蛋和冷藏蛋。

2、初步加工的蛋制品。通过对鲜鸡蛋的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生产出各种分级、包装的鲜鸡蛋、冷藏鸡蛋等。

3、加工咸蛋、皮蛋、腌蛋等。

各类鸡蛋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乳制品

(1)鲜牛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灭菌等加工程序而产生的乳汁。

(二)鲜奶经净化、均质、灭菌或者灭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巴氏灭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着色奶等。

以鲜奶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产品

1.指采集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新鲜蜂王浆等。

2、经除杂、浓缩、融化、粉碎、冷冻等加工生产的蜂蜜、鲜蜂王浆、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蜂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产品

其他畜产品是指除上述以外的食用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昆虫的其他组织。如动物骨头、贝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籽、动物树脂等。

3. 渔业

(一)动物水产品

水生动物是指人工放养、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海洋动物及其他水生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甲鱼、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蛤苗(苗)等。

2、水生动物应整只或去头、去鳞(去皮、去壳)、去内脏、去骨(刺)、粉碎或切成片、切片,并通过冷藏、冷冻、冷藏、盐腌、干燥等方式保鲜. 保藏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级产品。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头水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芦笋、麒麟菜、河藻、浒苔、羊栖菜、盾草等。

(二)上述水生植物完整或者去根、去尖、切片,并经过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产品的干燥(脱水)、破碎等加工包装

罐头(含软罐头)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综合利用初级产品

食用价值低的鱼、虾、贝、藻类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经压榨(分离)、浓缩、干燥、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而制成的食用食品初级产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洋动物脂肪为原料生产的各种乳剂、胶囊、滴剂等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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