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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外购生猪宰杀分割销售,能否同时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1-17 00:00:5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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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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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次财税会员咨询中,有会员就这一业务询问:企业收购生猪,自行屠宰、分割后销售生鲜肉,是否可以像批发零售生鲜肉一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初加工?您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吗?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

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从企业所得税来说,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肉类初加工的范围是指:经过加工处理的畜禽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人工驯养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其他经济动物)的屠宰、去头、去蹄、剥皮、去内脏、分割、切割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 分割肉、腊肉、冷藏肉、冷冻肉、肉末、肉块、肉片、肉丁的加工加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收处理

(一)根据委托合同,委托企业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试行)》(财税[2008] 】第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可作为免税项目。农产品初加工。 ”

在了解了上述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法规后,我们对财税委员咨询的问题分析如下:

企业从外地收购生猪,自己屠宰,制成鲜肉,然后出售。该过程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应享受免税待遇。销售时,批发零售的应享受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税务局的答复:如果是批发零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猪肉不享受所得税豁免。有税务局也回应称,生猪屠宰属于生鲜肉加工,不能免征增值税。

我个人的看法是,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是指自屠宰,简单切割加工成鲜肉后自售。因此,如果企业购买生猪自行屠宰加工成鲜肉,然后批发零售,在销售过程中应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也应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按农产品初加工征收所得税。因此,建议财税人员仍与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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