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那么农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呢?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畜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水产养殖。 ,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规定执行。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磨碎、脱壳等加工的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粉、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团、米粉等食品仿制品免征增值税。不享受免税;
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青,经过筛选、风选、分选、破碎、干燥、甚至堆放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茶,不适用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生产者。实施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种子生产企业按照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和销售种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生产和销售种子产品。按照以下生产经营模式销售种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聘请农民或工人培育种子,然后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培育,并向农户收取。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1月份起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均属于上述蔬菜范围。
但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注:纳税人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计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蔬菜与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销售量不分开计算的,不享受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些新鲜的肉和蛋制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环节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零售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子和其他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注: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同时销售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按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额计算。分别计算;如果单独计算,部分生鲜肉蛋制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饲养畜禽苗至成品。运至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畜禽成品出售。
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国有粮食收销企业出售储备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自1999年8月1日起,国有企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的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免征增值税。其他经营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扩大增值税免征政策适用范围自2014年5月1日起,粮食转粮食、大豆。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免税业务。
进口种子、种苗。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64号),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 自2020年12月31日起,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种子用野生动植物来源(种源) )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