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农生产和销售的茶叶
需要贴标签吗?
以苏州茶农自产自销的碧螺春为例
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常接到茶农生产、销售的茶叶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投诉举报。 》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增加标签。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苏州市是我国重要的茶叶产区。它有著名的碧螺春茶,也经常收到上述类似的投诉和举报。对此,笔者对苏州市茶农生产销售的碧螺春包装、标签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供各地市场监管干部参考。
农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包装相关规定
《农产品包装、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销售:
(一)经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鲜畜、家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需要单独包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经包装或者标识后,方可销售。 ”因此,只有按照规定必须包装的农产品,才需要按照《农产品包装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包装和销售。产品上应当标注或者粘贴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散装农产品应当采用附加标签、标签。第十一条“农产品标签使用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清楚。” “显着”和《市场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包装或者标识。
农户产销的碧螺春茶的性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说明》税务总局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业、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植物包括各种人工种植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一、植物(三)茶。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芽(即茶青),经干燥、揉捻、酸味、干燥等工序初步制成的茶。茶范围包括非食用农产品的各类茶叶(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等)、精制茶、边茶以及与各种药物混合的茶、茶饮料。产品范围“茶农生产销售的碧螺春加工工艺有采摘、漂烫、揉捻、揉面、炒炒等。属于第一批茶叶,应列入食用农产品目录,不需要包装或附加标签。经过认证的农产品。
GB/T 18957-2008《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为国家标准,规定了洞庭(山)碧螺春茶的标签和包装。标准第9.1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生产者应当按照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在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和洞庭(山)罗春茶保护名称。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因此,即使茶农被授权使用该地理标志,也不必进行相应的标签。
原文发表于《市场监督管理》双月刊2023年第15期
作者|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横塘分局 周全
评论 |于成龙张丽娟
值班编辑|赵静
实习编辑|杜宗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监管执法||||||||||||
➤学习充电||一天一节课
➤智库专家||刘双洲|何茂斌||董晓辉|谢旭阳|景卫东|姜世平|
➤产品活动||微课堂
➤新媒体列表||||
➤社交沟通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双月刊)全年期(共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