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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助力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24-09-13 00:02:0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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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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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推动我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我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协会积极参与、承担相关工作,促进特色产业高效发展,构建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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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中国特色优势区)管理,做大做强特色农业产业,打造中国农业强势品牌,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特优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市场导向、标准引领、品牌号召、主体作用、地方引领的原则,发展特色鲜明、优势聚集、产业融合、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产业,打造“中国第一、世界知名”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具有以下特点:

——比较优势明显,特色主导产业资源禀赋良好,养殖规模适度,市场化程度高,安全、绿色、品牌产品比重较高;

——产业融合发展,特色主导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化发展,全产业链发展水平高;

——现代要素集聚,包括土地、资本、人才、技术、设备等要素,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高;

——利益链条完整,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的利益;

——完善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主体、协会服务、农户参与,共同建设、协同推进的发展格局。

第三条 中国各特区、上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当地农业特色产业纳入当地经济建设重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牵头规划、建设。

第四条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积极参与、承担相关工作,促进特色产业高效发展,构建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我国特优区域,省级特优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认证

第六条 原则上以县(市、区、林区、垦区)为单位提出申请,区域内拥有相同优势特色品种、同一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地级市可以分别提出申请,部分县(市)也可以联合提出申请。“三区三州”认定标准适当放宽。

第七条 各地要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对重点品种(类别)和区域布局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立足本地产业实际,充分挖掘资源优势,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统筹规划粮食、经济作物、园艺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林产品五大类特色农产品,自行选择品种。

第八条 申请中国特优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竞争力突出。行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国同级区域位居前列,具备发展成为“国内第一、世界知名”的基础条件。

(二)市场建设有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协同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影响力较大的农(林)产品区域公共品牌。

(三)推动措施务实。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品牌打造等方面采取有力举措,取得良好成效。

(四)示范效应明显。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和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示范效应明显,带动作用强。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必须符合农业、林业、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 中国特殊地带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专家推荐”的程序进行评估认定。申请者和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特优地区认定专家委员会,按照标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认定中国特优地区名单。经其他部门同意后,对推荐认定的中国特优地区名单予以公布。公布期间如无异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规划中国特区​​并制定相关政策,省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指导本省(区、市)中国特区建设并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负责中国特优区域的评估认定、组织管理和监测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特优区域认定专家委员会为中国特优区域创建、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中国特优区实行“监测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对中国特优区进行监测评估,省级农业农村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跟踪、督导本区域中国特优区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中国特优地区动态监测制度。中国特优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报送相关数据,每年上报中国特优地区发展情况。汇总报告和监测数据应当于11月底前报送省级农业农村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于12月中旬前分别将审核后的汇总报告和监测数据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国特优地区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布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综合考核制度,每四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符合考核标准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进行评定,继续保留其资格。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对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现象严重、特色品牌使用特别混乱、存在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生态破坏严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等特殊优势地区,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决定撤销已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申请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地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撤销已经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特区及以上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特区及以上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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