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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发展的三大关键要点
    发布时间:2025-11-10 10:04:0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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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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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其一,是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推动农业进步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故而相应地制定了如今这部法律。并且,这是其中的第一条规定。

本法所指的农产品,是第二条所涉及的,其来源于种植业,也来源于林业,还来源于畜牧业以及渔业这些方面,是在农业活动当中获取到的,是植物,是动物,还是微生物及其产品,是初级产品 。

本法所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指的是农产品质量,达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

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联系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和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言,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形,以及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给出相关制定内容,还有对于有关安全信息作出公布行为,并且农业投入品方面已经有了相应规定的状况下,是应当去遵守其规定的。

第四条,国家着重强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推行源头治理之策略,实施风险管理之举措,开展全程控制之行径,构建科学且严谨严密的监督管理制度,搭建协同且高效能的社会共同治理体系。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的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这部法律,还有,规定的职责,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以及规定下来的职责,去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之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担负责任,要去统一进行领导,还要组织起来,并且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以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省级以下、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去明确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有其它有关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事有关的各个部门,会在其肩负职责所管辖区域范围以内,负责承办针对本行政区去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承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要协助其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予以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诚信自律,要接受社会监督,要承担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归入本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里面,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还有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这种建设是要加强的。

第十一条,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予以引导、推行,对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给予鼓励、支持,针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其进行生产、销售,。

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予以支持这项事,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加强起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他们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与作用,去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以此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公益宣传的任务,应由新闻媒体来开展,并且要对违法行为实施舆论监督。宣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时,相关的宣传报道必须做到真实,且公正。

第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般,应当 timely 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得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还需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还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会立即展开核实操作,接着向同级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而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去进行上报工作。相应地,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研究分析,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的主管部门,应该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委员会,针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去做风险分析以及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一批部门,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时,应当朝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委员会,是由来自农业方面的专家,食品领域的专家,营养范畴的专家,生物学科的专家,环境相关的专家,医学专业的专家,化工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的。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或进行风险评估工作时,能够依据实际需要,进入农产品的产地,进入储存不同农产品的场所,进入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市场。采集各类农产品样品时,应当按照当时当地市场所呈现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设置建立并且健全农产品质量那关乎安全方面的标准体系,目的在于保证确保能够严格地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范畴,其中涵盖包含以下这些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关联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方面的要求,其使用范围的界定,用法的具体形式,用量的具体数值标准,安全间隔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休药期的规定 。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

(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

(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

(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中,针对食用农产品这方面且关于质量安全标准所作出的规定,是依照其规定来执行的。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其发布,同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执行。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全方位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得出的结果,同时还要认真听取来自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意见,以此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七号编号法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依托于科学技术所企及的发展程度水平高度,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具备的需要要求条件,及时予以修订更改变动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实施的。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的生态环境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等部门,来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还要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工作,加强农产品产地监测工作,加强农产品产地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据农产品品种特性,以及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后将整体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推进落实,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农产品生产环境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最终达成农产品高质量产出的目标,从而推动农业农村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为地方经济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支撑 !

划分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等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可以,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用于农业生产的水,以及被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都应该契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条,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地,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 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业投入品这边,像农药、肥料、农用薄膜这些,其有着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他们得依国家有关规定,去回收,还要妥善处置包装物以及废弃物,得把它们处理好 。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用以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还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进而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形,去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以及操作规程,并且还得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以及指导。

应当加强对质量安全知识以及技能培训的,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承担此职责的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国家鼓励的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科研教育机构 。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予以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则要着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以重视。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需要构建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还要配备与之对应的技术人员呀;要是不具备配备相关技术人员这种条件的话,那就应当委托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这一工作呢。

国家既鼓励又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相应要求 。

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要如实记载以下这些事项:

用了何种农业投入品,其来自何处,怎样使用,用量多少,何时开始使用,何种日期停用 。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需要至少留存二年,禁止去伪造,禁止去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对那些有可能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在全省乃至于全国范围所处人民政府行列之中且身份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机构,需要定好周期,或者不定周期地去作组织,针对能够危及产品质量这一特点出现概率的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各类农业投入品这件事,来开展监督抽查的工作,并且要将相应抽查所得到结果对外公之于众。

从事农药经营的人员,以及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去建立销售台账,记录包括购买者相关信息,还有销售日期具体情况,以及药品施用范围等诸多内容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按照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遵循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科学且合理地使用农药, 正确使用兽药, 恰当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合理运用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严格去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 或者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不得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 不得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以免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不准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进程里,运用国家禁止运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别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在那生产活动里所采用的设施,还有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都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以此来避免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其指导,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应当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应当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国家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采用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对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这是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 。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使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得以健全,服务规范得以完善,监管保障机制得以构建,以此来确保冷链物流的农产品能够畅通无阻且高效运行,呈现出安全又便捷的状态,进而实现高品质市场供给的范围的扩大。

在于农产品冷链物流方面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些人,需要依据法律,符合法规,按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去加大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力度,强化质量安全控制的举措,落实针对冷链物流农产品以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各项检验检测检疫相关要求,以此来保障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要依照质量安全控制要自行,又或是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予以检测;农产品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应当马上采取管控措施,并且不准销售!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之类工作的机构,应该给农户以及和农户类似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供应农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于包装环节,所使用的保鲜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于保鲜环节,所使用的防腐剂以及添加剂,应当如此,于储存环节,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等,同样要符合相关要求,于运输环节也是这般 。

用于储存农产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用于运输农产品的工具和设备,也应当安全无害,要禁止把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放在一起储存,也要禁止把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放在一起运输,借此防止农产品被污染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有残留 ,兽药所含化学物质有残留 ,或许含有的重金属等存有有毒有害物质 ,这类情况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里头含着的致病性寄生虫,以及微生物,还有生物毒素,并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去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并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于前面条款所规定的,那些不可以进行销售、售卖的农产品,必须要依照法律以及法规方面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一旦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刻停止销售,并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针对其所销售的农产品,要建成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旦查验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就不可进行销售。

食品生产者去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去查验许可证以及合格证明,对于那些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那农产品生产企业,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呵,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哟,他们所售的农产品呐,按照相应规定是应当进行包装,或者得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儿哒,必须得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之后才能够去销售呢。这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头哦,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呀、产地呀、生产者呀、生产日期呢、保质期呐、产品质量等级这些等内容唷;要是使用添加剂啦,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哒。具体办法系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来制定哒。

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此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吻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且要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进行农产品收购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照规定去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要是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开展混装或者分装之后再卖,那就应当按照规定去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各级政府当中,县级以及比县级更高层级的人民政府里头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把承诺达标合格证关于工作方面的指导以及服务给做好,还要对日常监督检查加以强化。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若通过网络平台来销售农产品,那么需要依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啊,要保证其所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哟。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呢。

第四十一条,国家针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施行追溯管理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以及追溯目录是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去制定的哟。

国家予以鼓励,那些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去采集生产经营信息,留存生产记录和购销记录等 。

第四十二条,若农产品质量契合国家所规定的有关系优质农产品、特定范畴的此类标准这般的准则,那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去申请运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要严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当中呢,要是哪种农产品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范畴,那么这种农产品就得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标识,。

第第四十四条条,依依照法法律律需需要要实实施施检检疫疫的的动动物物植植物物及及其其产产品品,应应当当附附具具检检疫疫标标志志、检检疫疫证证明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以此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收购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以及储存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衔接,还要加强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依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处于县级以上层级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呢,应当依据农产品所呈现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风险深入评估得出的结果呀,以及当时农产品所真实拥有的质量安全状况等等这些方面,去制定具体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哟,进而用以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具体所针对的重点内容、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应的频次到底是怎样的呢,与此同时还要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这项工作呢。

把第四十七条中所点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里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去建立,并且要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受委托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需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监督抽查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且支付费用的样品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可以另外再次进行抽查。

第四十八条,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

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测的机构而言,都应该具备与之相匹配相符的各项检测条件以及独有的能力,是要求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设立的负责农业农村事务管理的主管部门,或者是经由该主管部门所授权的其他部门,进行考核并判定为合格才行的。而关于此类情况的具体办法,则是得交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去制定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拥有实际操作技能,要遵纪守法,需恪守职业道德。,,《农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责任,检测报告需做到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得真实可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被禁止的 。

在第五十条规定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够采用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以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当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某些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这些结果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若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存有异议,那么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去申请复检。而复检机构和初检机构不能是同一个机构。

运用快速检测手段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抽查检测,要是被抽查的人对于检测得出的结果存有不同意见,那么能够从收到检测结果的那个时刻算起,在四小时之内去申请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的时候是不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式的。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要强化对于所涉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日常的各类检查,着重去检查农产品相关的产地环境状况,农业投入品的各种购买以及使用情形,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具体情况,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的相关情况等 。

国家予以鼓励,并给予支持,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使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进而协助开展关涉之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行动举措,借此调查了解,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各类情况,。

(二)查看、拷贝农产品生产的记录情形、销售购买的台账状况等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关联的资料 , 。

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其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测,对其他有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查封农产品,扣押农产品,该证据能證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己經測檢不符質量安聖且稱準,的農產品 。

(五)对那些,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或者经过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查封、扣押 。

(六)将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予以查封,将其设备,予以扣押,把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也进行相关处理 。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予以协助、给予配合,绝不能够有拒绝行为,也不可以进行阻挠。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予以加强,要建立起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这个信用记录要记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还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以及管理。

第五十五条规定呀,如果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进程当中存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隐患,然而却没有及时去采取相应措施把隐患消除掉的话,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能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展开责任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就得马上采取措施,着手进行整改,去消除那方面存在过的隐患 。

第五十六条,国度倡导消费者协会以及别的单位或者个体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展开社会层面的监督,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管工作给出看法与建议。任何单位与个人全都拥有权利去针对违背本法的行径予以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县级以上那一级的人民政府,要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把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出来,在收到投诉举报以后,得去及时处理。要是面对的情况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那就应当移交给有权力处理工作的部门,并且还要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要组织考核。要是不具备那相应的知识以及能力,就不可以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职责。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状况不佳、问题较为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能够针对其主要负责人展开责任约谈。而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马上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且要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相关的单位以及个人需要采取那些起到控制效用的措施,并且要尽快向所在地方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去报告;而收到报告的那些机关,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来及时进行处理,之后还要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上报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不许隐瞒相关情况,不许谎报实际现状,不许缓报知晓信息,并且禁止隐匿相关证据,禁止伪造证据迹象,禁止毁灭有关依据 。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中的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一旦发觉农产品质量安全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涉嫌犯罪,那么就应当赶忙及时把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对于被移送过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及时予以审查;要是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这种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应当就此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那种依法根本不需要去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却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及时把案件移送给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等部门去,有关部门得按照法律去处理。

当公安机关向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提供检验结论之时,要求出具认定意见之际,要求对涉案农产品开展无害化处理等予以协助之时,涉及的有关部,门都定当及时给予提供,并且要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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