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作为位于安徽的企业,身为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农产品予以简单加工之后依旧隶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随后实施销售行为,那么请问我公司可不可以依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情况来适用免增值税政策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也就是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里,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提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指的是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以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注释里列出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还有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后经生产、加工再销售的,且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那种农业产品,并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去征收增值税。
202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5月)》,其中第一问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能否免征增值税 ,对此的答复如下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出,这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以及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上述单位与个人对外购的农业产品进行销售,还有单位和个人将外购农业产品用于生产、加工之后再销售,且销售的产品仍旧属于注释所列出的农业产品,这种情况不属于免税范畴,应依照规定税率对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你们公司不可以依照农业生产者售卖自身生产的农业产品来适用免收增值税的政策,而应该依据规定的税率去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外购的农产品,经过简单加工之后拿去销售,这样的情况能不能按照自产农产品来适用免税呢 ,AI加上财务这样的组合 ,2023年小规模缴纳税款的人能够减免增值税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