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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题直接提问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所载内容,纳税人若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先适用17%税率的情况,税率调整为16%;原先适用11%税率的情况,税率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的内容,对于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的情况,适用11%的税率,该通知对此有明确说明。
农产品,包括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这些都要有,还有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第一项第二点规定,有关食用植物油的特别税收界限,现阶段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部分物品征税领域说明〉的文件》(国税发〔1993〕151号)以及当前有效准则开展操作。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部分产品征税领域说明〉的文告》(国税发〔1993〕151号)所述内容:其中第二项,关于食品用油,其征税界限明确如下
植物油是通过加工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获取的油类物质。
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还有用这些油调配出来的混合油。
问: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内容,明确指出:纳税人若存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涉及进口货物的情况,原先按照17%和11%税率执行的部分,需要将其调整为16%和10%的新税率。
……
本通告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之前的相关政策,凡是与本通告中关于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都要按照本通告的内容来执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的条款,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对增值税税率体系进行了简化处理,同时取消了13%这一档次的税率。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包括粮食,以及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这些商品的税率是11%。这些货物的详细范围,在本通知附件1中可以找到。
文件附件1第一条说明,农产品包含各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这些产品源自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当前征税项目暂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及现行法规进行操作,同时涵盖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另外还有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制作的巴氏杀菌乳,以及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制作的灭菌乳。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