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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方法实施细则
法律剖析: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可以放开、经常使用烟草专卖容许证,烟草专卖局操持、治理烟草专卖容许证。
烟草专卖容许证,包含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和烟草专卖批发容许证。
其中,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统称为消费运营类容许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治理机关。
第七条 放开人放开支付下列烟草专卖容许证,由其运营场合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度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放开支付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容许证,从事烟草专卖品消费、加工业务;
(二)放开支付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许从事其余烟草专卖品运营业务。
第八条 放开人放开支付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运营场合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 放开人放开支付烟草专卖批发容许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运营场合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放开人运营场合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放开人运营场合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外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放开的,按政府要求操持。
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包全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非法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关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实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治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并启动有效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容许证,享有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放开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其非法权力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抵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容许证受法律包全。
烟草专卖容许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正、废止,或许操持烟草专卖容许证所依据的主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卦或许撤回曾经失效的烟草专卖容许证。
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的烟草专卖容许证,包含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批发容许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治理烟草专卖容许证。
烟草容许证治理方法实施细则
法律剖析:为规范烟草专卖容许证申办、经常使用和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方法》(工业和消息化部令第37号),制订本细则。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容许证申办、经常使用和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容许证治理方法》(工业和消息化部令第37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放开、经常使用烟草专卖容许证,烟草专卖局操持、治理烟草专卖容许证,实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容许证,包含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和烟草专卖批发容许证。
其中,烟草专卖消费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统称为消费运营类容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