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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产品增值税政策: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及征税范围解析
    发布时间:2024-09-26 00:02:0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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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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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及发票开具指南

一、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者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函[1995]52号)的规定,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养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食物

粮食,是指各类主粮植物的果实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米、玉米、高粱、谷子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制粉、脱壳等工序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面、玉米面、糟粕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食品仿制品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不属于该商品征税的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供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蔬菜、菌类及少量可供配菜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制蔬菜、盐渍蔬菜、盐渍蔬菜也属于本商品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质包装并经过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晒干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干烟叶。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条件下干燥的烟叶。

②风干烟叶。指在风干室中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指由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经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嫩芽(即绿茶叶)以及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茶叶。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生茶(如红生茶、绿生茶、乌龙生茶、白生茶、黑生茶等)。

精制茶、边境销售茶、掺有各种药物的茶以及茶饮料不征税。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仁、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加工的园艺植物也需征税。

各类水果罐头、蜜饯、蜜饯、油炸果仁及坚果类食品,地上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不征税。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用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丝、块、片等中药材也应征税。

该产品不属于中成药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是指各类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初级产品,例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用于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以纤维作为纺织、造纸或制绳原料的植物,例如棉花(包括籽棉、皮棉和絮棉)、大麻、黄麻、洋麻、苎麻、亚麻、麻蕉、剑麻等。

棉短绒及脱胶后干燥(洗涤)的亚麻也属于此类商品的征税范围。

(9)糖厂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生产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原木是指砍伐的树木、灌木及木段,锯成一定长度,除去枝条、树尖或树皮后所得的木材。

该产品的锯材不征税。

②原竹。指砍伐后除去枝、梢、叶的竹子和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树胶,如松香、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以及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干胶)等。

④其他林产品。指上述林产品以外的各种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腌制竹笋也需征税。

竹笋罐头不征税。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所列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的植物,如幼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农业废弃物等也需征税。

2.动物

动物包括人工饲养或者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或者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等。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贝类苗(苗)、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处理、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例如鱼干、虾米、虾仁、干贝等,以及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等,也应征税。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装水产品不征税。

(2)畜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育或者捕获的各种牲畜、家禽。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哺乳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肉制品,包括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制肉、哺乳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及其他组织。

各种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产品,如培根、腌制肉、熏肉等,也需征税。

各类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不需征税。

③蛋制品,是指各种禽、爬虫类的蛋,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对象。

各类罐装鸡蛋均不征税。

④鲜乳,是指各类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以鲜奶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3)动物皮

动物皮是指未经鞣制的生皮及直接从各类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和爬行动物)剥下的皮。

用水、盐水或防腐剂浸泡、刮除、脱毛、晒干或熏制,但未经鞣制的生皮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洗过的毛发、绒毛、羽毛。

洗过的羊毛、洗过的羽绒等不征税。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组织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①蚕茧。包括鲜茧、干茧、蚕蛹。

②天然蜂蜜。指采收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卵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经过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产品(蔬菜和部分鲜食肉、蛋制品除外),以及单位和个人购置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的农产品,不予免税,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种子种苗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配菜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及少数可作配菜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按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主要蔬菜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类、多年生杂菜类、食用菌类、芽菜类等。

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均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过加工、罐装、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类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它的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却肉、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以及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和已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政策

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民合作组织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的农用薄膜、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委托养殖,向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至成品后交由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销售。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并转售畜禽的行为,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种子生产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种子生产企业按下列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种子,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用农户或工人进行种子繁育,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向农户提供亲本种子,供农户育种,并从农户处收回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下列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军粮:指凭军粮票、军粮供应证,按军队供应价格供应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粮食:指凭救灾粮票(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指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比照“救灾粮食”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产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财税函[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的牛胚胎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销售畜禽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成牛胚胎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二、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2017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税率:3%

三、农产品发票征收使用规定

1.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1.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纳税风险水平、纳税信用水平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应收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开具发票,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变化提出增加应收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异常的,应依法依规识别处理。除购销严重偏差、虚假纳税申报、无故两次不参加税务访谈等涉嫌假发票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已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解决账户异常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确保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征收张数和最高开票限额,严禁对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供给和使用设置不合理限制,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需求。

(二)积极推行发票领购分类分级管理

对税务风险级别较低的纳税人,实行随到随发发票;对税务风险级别中等的纳税人,正常发票,并加强现场和事后监管;对税务风险级别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征收张数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现场和事后监管。

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纳税人,可随到随开发票,每次领用发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的纳税人,每次领用发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发票使用方式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三)农产品发票首领申领相关政策

自2018年8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日办理:

一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采集、核实其实名信息(需要采集、核实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是纳税人有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是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放等事宜。

对符合条件、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办理发票类型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可领发票张数不超过2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可领发票张数不超过50张。

(四)提示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申请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其使用发票的税务风险,提示其违反发票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整理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范本》,各级税务机关可参考借鉴,创新相关工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购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

(一)纳税人向云南省内个人购进农产品,无法从销售者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规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自2018年6月1日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在云南省内跨县(市、区)使用。

(三)自2018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可针对云南省内同一采购对象采购多张农产品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汇总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时,须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清单》。汇总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四)纳税人向云南省境内个体农业生产者(自然人)购进各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汇总发票。

1.各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通环节蔬菜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

2.纳税人应确保所收购的业务是真实的。

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在购进应税部分对应的农产品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述有关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附有收购清单,清单中应当列明收购对象名称、收购地点、收购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要素。

5.农产品收购发票合并开具应按天、按收购地点进行,即同一天、在同一收购地点收购的农产品才可以合并开具,否则不能合并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开具限额,无税发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购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云南国家税务局〔201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采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国家税务局[2015]247号)

五、农产品税收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一)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一次开具全部联次,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找他人开具与你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前款规定,开具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发票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为他人开具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开具全套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未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数据;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设备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设备所使用的软件程序指令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4.发票分割使用;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7.跨区域开具发票;

8.未按照规定注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保管发票。

(iii)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应罚款不少于10,000 rmb,但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不得超过50,000 rmb;

1。贷款,转让或介绍其他人以转让发票,发票监督邮票和发票的特殊反企业造成产品;

2。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票是私人印刷,伪造,更改,非法获得或无效的,但仍在接受,发行,存储,携带,邮寄,邮寄或运输它们。

(iv)税务机关可以向公众公告,就违反发票管理条例的任何实体或个人超过两次或严重违反发票管理条例。

(v)如果任何违反发票管理条例导致其他实体或个人不缴纳,不足或欺诈税,则税务机关应没收违法收益,并可能罚款不超过未缴纳,低薪或违约的未缴纳税款的1倍。

(vi)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运营发生并确认业务收入时必须发票。

(vii)发行发票时,实体和个人必须按数字顺序填写,以完整的方式填写所有项目,确保内容是真实的并且笔迹清晰,请立即打印所有副本,并确保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副本上盖章,并用特殊的机票邮票扣除扣除副本。

(8)如果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纳税服务以及获得的增值税扣除证书不符合州议会规定的税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则不得从产出税中扣除投资税。

(ix)出口企业和其他实体通过发出虚假的出口声明或其他欺骗性手段欺骗出口税的状态,应具有由有效的税务机构欺骗的纳税折扣,并且应罚款不少于一次,而不是五倍于犯罪的税法,而不是五倍。

对于那些欺骗州出口税退款的人,根据以下规定,应批准并批准其出口税退款(豁免)资格的税务机关(包括相同级别)。

1。如果从该州欺骗的出口纳税折扣金额少于50,000元,则可能将其纳税折扣处理暂停六个月以上,但少于一年;

2。对于那些欺骗超过50,000元但少于500,000元的出口纳税折扣的人,我们可能会暂停为他们的出口纳税返还处理超过一年,但不到一年半;

3。对于那些欺骗了超过50万元但不到250万元的出口纳税债券状况,或者因欺骗出口纳税折扣而受到行政惩罚。

4.对于那些欺骗了超过25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纳税债券状况,或者因欺骗出口纳税折扣而受到行政惩罚,并欺骗了两年内超过150万元的出口纳税税,他们的出口纳税债券将在两年以上暂停超过两年;

5。停止加工出口纳税返还的时间应是自省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行政罚款决定”之日起的起点(包括此级别)。

(10)如果一个增值税纳税人错误地发出特殊的增值税或其他增值税扣除贷款,或欺骗国家的出口退税,并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或司法机构的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则可以实施以下政策:如果将纳税人作为税务销售,则可以将工具定义为劳动产品比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决定的月份相比,如果违规是严重的,则不能扣除农产品投入税。

(XI)任何在指定的使用区域内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的发票,或者在边界上携带空白发票,税务机构命令进行更正,并可能会在10,000 rmb的情况下进行罚款,如果情况很严重;

任何丢失发票或无授权损害的人都应按照上一段的规定进行惩罚。

(12)谁出于欺骗出口税款或税收扣除的目的是谁发行特别的增值开票或其他发票,应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监禁,或者不超过200,000个士气,而不是犯罪的人数不超过20,000年;十年,罚款不少于50,000元,但不超过500,000元;如果虚假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尤其是严重的情况,则应被判处不少于十年或终身监禁的固定期监禁,并且罚款不少于50,000元,但不少于50,000元人民币,但不超过500,000元人的财产或收购财产。

谁在上一段中犯有违反税收状况的人,金额非常巨大,情况非常严重,尤其是对国家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失,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亡,并没收财产。

如果一个实体在本文中规定的犯罪,则应判处罚款,而直接负责的监督者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应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或者犯罪税的数量不超过三年;固定期监禁不少于十年或无期徒刑。

发行虚假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是为了欺骗出口税折扣或税收减免的目的是指以下一项行为:为他人发行虚假发票,为自己发出虚假的发票,让其他人向他人发行虚假的发票,或者向他人发行虚假的发票,或介绍其他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票管理措施的实施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法规对增值税

宣布国家税法(2012年2月24日税收公告)

财政部和州政府对某些增值税政策的预防税收风险的通知(财务和税收[2013]第112号)

VI。

注意:请确保及时将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并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选择相应的税收分类代码。

1。发行农产品购买发票的步骤

1。设置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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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业产品购买发票,除了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代码外,您还需要在红色框中选择选项。

2。发​​行发票

购买发票可以使用VAT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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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第一步中设置产品信息,应根据购买发票的要求将购买发票的税率列显示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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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后,单击左上角的“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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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发行农产品销售发票

与其他商品的销售方式相同,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率来选择和填写相关项目,以与其他商品的销售方式发行。

在发行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应以以下方式发行农业产品销售发票。

1。产品设置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销售发票的商品设置与其他商品的商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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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发票

单击发票填充按钮,然后选择相应的发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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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特殊增值税发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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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的发票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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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一般增值税发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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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票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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