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处理一起举报投诉时有所发现。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大米,每袋10kg。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的产品包装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也符合GB7718规定。为方便网络销售,B公司把A公司已生产包装好的10kg/袋的一批大米,运输到B公司在城区的一个销售门店。B公司自行购置了真空包装机、封口机、打码机。还设计印制了2kg/袋的大米包装袋。包装袋内容参照原委托加工的10kg/袋大米标注。目前B公司在销售门店内,将10kg/袋大米拆封,用上述工具重新包装成2kg/袋,还重新喷印了新的生产日期。

处罚意见:
对上述行为的处理,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分装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查处。要按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查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分装行为是出于销售便利的目的。它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拆零销售行为。对此应予以审慎包容。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应把上述行为认定为食品生产行为。其定性为“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这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市场监管总局曾有过枸杞分装的类似复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类似行为有处罚案例。各地法院也对类似行为有过判例。
一般来说 食品分装是把直接投放到市场的预包装食品 通过一定工艺控制 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 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行为 把食品最小单位的包装拆除后再次包装销售 容易出现二次污染问题 对环境 工艺 人员操作等有一定要求 应认定为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中超市把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且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这种情况不属于食品分装,只是拆零销售行为。分装是生产行为,要先取得相应分装许可资质。执法人员对该分装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门店现场有已分装好的大米。还有未使用过的大米产品包装袋。以及分装用的真空包装机、封包机、打码工具等设施设备。最终小包装产品的包装袋是这个分装点自己印制的。这个分装点重新包装后还自己重新喷印了新的生产日期。这已属于履行食品生产过程。所以可判定其在进行分装生产。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符合要求的食品。这些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或者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可生产符合上述要求的食品《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表明大米是允许进行分装的。分装企业要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相应细则的要求来获取许可。并且要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去从事食品生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要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销售要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要依法取得许可。不过,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在我国境内,若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需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第八条表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与细则的职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条有规定。本通则要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这里的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第十六条有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要清晰。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需清晰。工艺设备布局图应清晰。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也要清晰。生产场所布局要合理。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也要合理。工艺流程要符合审查细则规定的要求。工艺流程还要符合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该审查以分装形式申请 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4.《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