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冬时节,崇明三岛有几万亩橘林。这些橘林次第红透了。又到了一年之中吃橘和赏橘的最佳时节。近日,13 座公园开展了橘子推介活动(可点击此处查看具体方位)。枝头挂满了硕果累累的橘子。背后隐藏着不少税收惠农政策呢。在大口品尝桔子的时候,我们一起来看看涉农热点问题吧。
01
我是个体工商户,直接从事蔬菜种植。我将自产的农产品销售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有:其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其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的是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以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注释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其二,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还有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依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这类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依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从事蔬果批发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我们从农户手中收购蔬果时,取得了免税普票。那么,这些免税普票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来抵扣进项吗?
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的第二条第四款,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那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并且取得了普通发票,这种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03
我公司收购农产品,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用其农产品生产 13%税率的货物,且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按 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时,可按照 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了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是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的。如果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依据 10%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购进的农产品,一方面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另一方面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并且没有分别进行核算。在此情况下,想询问是否可以按照 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04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的规定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若既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就需要分别进行核算,答案是不可以不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那么就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作进项税额,也可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05
我是一家农货公司。我们购进农产品主要是为了生产 13%税率的货物。由于一次性购进的农产品数量比较大,然而生产消耗的速度却比较慢。那么,我们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的环节直接抵扣 10%的进项税额呢?
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将 10%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在购入的当期,需要遵循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 9%来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倘若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那么在生产领用的当期,要再额外加计抵扣 1 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