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野生动物制品及其制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植物以及经过分拣、去皮、脱壳、破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级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但未改变其基本天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与经过加工的“食品”或“产品”不同,其原始形态基本无法辨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一)下列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
一、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有自然形态的新鲜食用农产品。即通过传统农业活动中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如谷类制品、水果、蔬菜、食用菌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水产品等;葱、姜、蒜、辣椒、花椒等为副食。
2、经物理加工后未改变其原有自然形态的食用农产品。如瓜果蔬菜产品经过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经过干燥、脱壳、包装等后的初级谷物产品;鸡、鸭、鹅屠体经屠宰、去除内脏、清洗加工等后。
三、经物理加工改变其原有自然形态,但其成分不变的食用农产品。即同一种食用农产品经过分选、脱皮、脱壳、干燥、破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物理加工,不改变其基本天然和化学性质。如谷物制品粉碎加工成粉状、清洗切割后的果蔬制品、屠宰切割的畜禽肉制品及其脏器产品(含冷冻产品)、屠宰切割的水产品(含冷冻产品)、干制产品等。海产品等
4.直接从农业活动中获得的食用副产品。如天然蜂蜜、奶制品、蛋制品、附生植物等食用微生物制品。
5、豆芽等特色食用农产品。
6、依法要求在限量范围内添加防腐剂、保鲜剂以保鲜,但不改变其基本天然性质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比如香蕉等。
(二)下列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一、两种以上食用农产品经混合加工,改变其基本天然性质和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2、通过工业添加和加工技术生产的食品。即食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其他食品、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而制成的食品,一般为预包装食品或副食品。
3、经熏制、腌制、发酵的食用农产品。此类产品改变了食用农产品的基本天然特性或化学特性。
4、经过蒸、煮、炒、煎、炸、烤等烹调工艺的产品。
5、食用农产品经压榨提取的果汁产品。
是否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类,建议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综合考虑产品的基本天然特性、化学特性是否发生变化、了解具体加工工艺等综合确定。各地规定有所不同,请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确认。
三、食用农产品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发〔2016〕72号)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可以不带包装出售。”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食品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三)》明确规定:(一)食用农产品可以无包装销售。 (二)包装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特性不因包装而改变。标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不适用。 《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的,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2011)执行。
这里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属性和特点
由于食用农产品独特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的外观进行基本辨别。购买后,必须经过分类、清洗或加热才能食用。因此,通过分选、清洗等,可以有效去除不可食用的部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如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等的果蔬产品,带水的水产品等。 、泥、沙等不视为腐烂、发霉、虫蛀、肮脏、混入异物、掺假或有异常的感官性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药监发〔2016〕72号))
注意“等”一词的使用。例如,虽然规定没有涵盖“草和木”的情况,但有些蔬菜产品会含有草和木。我个人认为不属于异物混入的情况。
5、食用农产品许可证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使用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药监发〔2016〕72号))
自己饲养蜜蜂、采集蜂蜜、装瓶并出售的农民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蜂蜜为原料加工生产蜂蜜产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六、食用农产品监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农业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产品质量发展【农产品质量发展】 〔2014〕14号)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阶段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归入食品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发〔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对其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进行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仓储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储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8975号建议(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初级农产品和食品的建议)的批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认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指的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七、关于食用农产品保质期
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注应当标注的信息。是否标注保质期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等确定。
法理学|包装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标注保质期? (点击查看内容)
8.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因此,单独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无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实名登记并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可。但如果你经营的项目中有食品,而食品销售依法需要取得许可或登记(只销售预包装食品)。
来源|食食七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