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税务局
对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584号建议的答复
杨胜超代表:
你报《关于调整完善中药材等农产品税收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建议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在农产品采购中支持中药材等农产品‘集约化’采购活动”的建议
我局一贯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解决购进进项增值税发票问题减少企业实际税负。一是针对农民个体销售自产中药材等农业原料免税,且销售量小、产量零星、距离偏远的情况,企业实际允许向农民收购自产中药材等农产品。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进货发票,根据业务实际自行开具,向企业申报进项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二、对于零星采购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中间商、小商户采购中药材等农产品的,中间商、小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可以使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远程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长期有收购业务的经纪商和小贸易商,我局建议他们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开具,作为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的第一线税和企业所得税。支持优惠券。三、中间商或小商贩拒绝开具发票的,企业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税务机关举报,我局将按规定查处,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
关于“向中间商、小商贩等收购农产品应视为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的建议,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作为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发布、修改相关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中药材等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而经纪人和小商贩收购农产品(除蔬菜外,部分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转售取得的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果允许企业向中间商、小商贩采购的中药材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会导致中间商、小商贩因不需要开具货款而不如实纳税的情况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收资金的流失,也会给企业带来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支出数据虚假的风险。与此同时,为了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经纪人、小贸易商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药材等农产品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话,纳税额为30万元),可享受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月销售额高于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2023年12月31日前适用3%税率的中药材及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按1%的折扣率计算并支付。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特定产品纳入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建议
我局积极探索支持农产品和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措施。 2018年9月,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包括购买作为中药饮片生产和销售原料的农产品和中草药。将成药、外购农产品等用于生物质发电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 2018年后,逐步将辣椒、茶叶、仙人掌、食用菌等25个生产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基本覆盖12大特色行业帮助我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解决进项发票获取难、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风险高、进项增值税抵扣难等问题。
三、关于“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大部分是13%的高税率产品,如果这部分农产品无法取得投入品抵扣,‘高税低’的税率差”问题“扣除”将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39号)要求企业采购农产品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和销项税率相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企业可额外获得6个进项税额抵扣。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于农民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可多获9分投入品扣除。上述政策为切实解决企业收购中药材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缴纳问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利于援农、惠农、兴农。做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有利于企业减少中间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力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我省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税务局
2023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