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具体如下(以下序号与《办法》中的序号一一对应) “范围”):
1、种植业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麸、麦仁。
2.大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大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米糠(米糠、米糠、统一糠)。
4.马铃薯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马铃薯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马铃薯淀粉。
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年产量1万吨以上。
6、其他谷物的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有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
(3)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西红柿。
(4)油料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粮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5)糖厂初加工。
本范围中规定的甜叶菊也称为甜叶菊。
(8)纤维植物的初加工。
2.大麻的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大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的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2、畜牧业
(一)畜禽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初加工肉制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内脏骨等。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5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