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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乐而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辣椒,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
    发布时间:2024-11-08 23:01:2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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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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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郑州乐尔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不符合标准

(一)抽查基本情况

郑州乐尔顺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购买日期:2024-05-09)经山东安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中噻虫胺实际测定值为0.12毫克/公斤。标准限量值≤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抽检单号:DBJ2441010043983038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抽检清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抽检抽样清单》依法将《名单》交给郑州乐尔顺贸易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验,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验的。

经调查,郑州乐尔顺商贸有限公司反映,其采购上述批次“辣椒”30公斤,销售23公斤,因季节性较强,损失7公斤。经查明,共购买涉案产品30公斤,销售23公斤。涉案产品进货价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产品货值180元,违法所得138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能够提供相关合格证明。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答复函[2024]09026号,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真实性。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声称,在辣椒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当事人场所内存放有“噻尼丁”。杀虫剂类农药。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和销售食品安全法。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含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法规。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检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第四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销售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等义务的,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没有明知购买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购买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决定:免除。受到惩罚。

(三)原因调查及公司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乐尔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郑惠市监公告[2024]09026号。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材料后,他们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将继续严格履行来料检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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