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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公司被判赔偿菜农可得利益损失,背后原因竟是这样
    发布时间:2024-10-25 09:03:2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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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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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有问题,导致蔬菜无法正常生长。菜农张某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 3月13日,记者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种子公司赔偿菜农“可用利润损失”。

张是寿光市的一名蔬菜种植户。 2014年7月25日,张某从寿光某子公司购买7袋(宝松65号)有机松花菜籽,单价110元/袋,合计770元。张先生种下种子后,在收获时发现,用购买的种子长出来的菜品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张某向寿光市农业局报案后,寿光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认定地块花椰菜属于早熟花椰菜品种,与引进的宝松65花椰菜品种相似,不一致。”经现场核查,寿光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的可用花椰菜品种不符。利润损失66956元,双方就“可用利润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张某丧失可得福利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销售者应当对种子使用者进行赔偿。补偿金额包括种子购买价款、相关费用和可用利润损失。法院随后结合鉴定报告、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蔬菜交易管理部调取的花菜价格统计数据以及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了可用损失。并责令种子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办案人员提醒,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种子收购价、种植投入品、赔偿所支付的鉴定费、运输费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利益损失,即:无质量问题的正常种植 种子的预期收入减去种植质量问题种子的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如果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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