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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方式及涉税风险详解
    发布时间:2024-10-22 09:01:1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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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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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投入品扣除时,可能有三种扣除方式:勾选确认、计算扣除、批准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同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本文结合案例,针对不同情况提供指导。详细说明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及存在的涉税风险。

如何扣除输入的第一部分

农产品单耗数量行业标准_农产品单耗数量公式_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

1、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1、2019年5月,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税率9%),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值1000元,税率9%,增值税额90个,总价含税109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0元。收到当月的全部。

购买时:

借用:原料—牛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方:应付账款 1090

取货时:

借:生产成本1000

信用:原料—牛尾 1000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牛尾用于生产水洗羊毛(税率13%),取得面值1000元、税率9%、税额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9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元。当月原材料使用一半。

购买时:

借用:原料—牛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方:应付账款 1090

领取时: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90×1/2÷9%×1%=5元

借:生产成本 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信用:原材料 500

(三)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

例3、2019年6月,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税率9%),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面值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税额为30,价税合计为1030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90元。当月原材料用掉一半。

借用:原料—牛尾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方:应付账款 1030

取货时:

借:生产成本470

信用:原材料 470

例4、某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水洗羊毛(税率13%),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值为1000元,征收率为3%,税额为30,售价为1030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100元。当月原材料用掉一半。

购买时:

借用:原料—牛尾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方:应付账款 1030

取货时:

借:生产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信用:原材料 470

(四)纳税人采购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劳务的,纳税人采购的农产品应当分别核算。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及其他货物和服务。农产品进项税。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2、向海关索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海关税款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核比对。

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一)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范围:

一、根据《办法》(以下简称“5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直接从事种植、收获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2号文注释所列自产农产品植物以及动物的饲养和捕捞免税。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收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收购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属于附注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且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税。

2、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根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并转售畜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 》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按照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不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征收增值税。

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税[2014]38号规定,负责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为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

例5、某公司向农户收购自产牛尾用于生产牛毛(税率9%),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98784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98784×9%=8890.56元。

借用:原料—牛尾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90.56

贷:应付账款 98784

(三)购进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例6、某企业向农业合作社采购牛尾生产的水洗毛(税率1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98784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98784×10%=9878.40元。这个月全部收到。

(1) 购买时:

借用:原料—牛尾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90.56

贷:应付账款 98784

(二)领取时附加扣除:

计算公式: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当期用于生产的农产品按原定税率(扣除率)扣除的税额÷息票税率(扣除率)×1%。 =8890.56÷9%×1%=987.84

借:生产成本88905.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7.84

贷:原材料89893.44

(4) 不单独计算时

纳税人采购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以及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投入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和服务分别核算。税。没有单独核算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可同时申请加计扣除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的规定税务和海关总署2019年规定,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加计扣除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其购买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可按10%的加计扣除率计算,并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应用。

例7: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厂房维护,同时也从事农产品生产。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该公司植保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2019年4月,采购农产品1万元用于生产蔬菜罐头,当月全部使用。当期其他一般税目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0元。

分析:由于农产品用于深加工,进项税额允许按10%抵扣率1000元抵扣。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0元。 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基数为3000元,允许加计扣除的应纳税额为300元。

5.农产品核定扣除额

为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自2012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不再使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税额按照计税办法扣除。自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级。目前,各省评估扣除试点行业有所不同。

大多数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按主要用途可分为以下三类。测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商品并构成产品实体的

1、投入产出方式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包括为生产非农产品半成品而采购的商品数量)×单位消耗的农产品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列入的初级农产品。扣除税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反映增值税在增值税额上的特点,使最终产品的销项税率计算与其原材料的进项计算税率一致。

例8:某企业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巴氏杀菌羊奶1万吨,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农产品消耗率为70%,原奶单耗为1.06。原奶收购均价4000元/吨。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万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本例换成酸奶等13%税率的产品,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54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3854500

2、成本法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消费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收购量/上年生产成本

收购农产品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以及除收购农产品外单独支付的运费,以及储存前的准备工作。成本。

例9:某酒厂(一般纳税人)收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确定进项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消费率为80%。 2019年6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粮食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 /1.13=138100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2条第3项,财税[2012]38号

3、参考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可采用“参照法”,在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参照平均农产品产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同一行业或类似生产结构的其他纳税人。级别,确定农产品的单位消费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收购农产品直销情况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9 %/(1+9%),

丢失率=丢失数量/购买数量

例10: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 2019年5月8日,其向小规模商业纳税人采购皮棉200吨,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件,金额80万元,税额24000元,尚未缴纳。公司无皮棉期初库存。当月直接向国外销售皮棉90吨,含税售价为每吨4400元。假设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失率为5%。纺织厂当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1、购买时:

借用:原材料824000

贷方:应付账款 824,000

2.直销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期末皮棉收购均价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进项税额抵扣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9%/(1+9%)

=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费用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应纳税金=4400×90×9%-32227.91=3412.09元

(三)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10%或9%)/ (1+10% 或 9%)

注:购进货物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扣除率为10%;用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扣除率为9%。

例10:某粮食加工厂于2019年5月采购包装材料共计5万元,6月份该厂消耗包装材料2万元用于生产年糕。

购买包装时:

借用:原材料-辅助材料 50,000

贷款:银行存款5万

制作时间:

当月核定的包装进项税额抵扣额=20000/(1+9%)×9%=1651.3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1.38

贷:主营业务成本1651.38

6. 填写申请表

例11:2019年6月,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面值1万元、税额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300元;向农民收购免税农产品2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用1万元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商品,并已按照规定单独核算。假设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分析

1、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900元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1万元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900元;

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实际使用时另扣1%)20000×9%+10000×1%=190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9%+10000×9%+20000×9%+10000×1%=3700元。

(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_农产品单耗数量行业标准_农产品单耗数量公式

(1)第1栏“(1)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第2栏和第3栏之和。第2栏“经认证符合本期并申请本期扣除”,填写1份份数、税额填写900元,

(二)第4栏“(二)其他扣税证明”为第5、6、7、8a、8b栏的合计。

(三)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填入本栏目,但收购的农产品不单独核算生产和销售 13% 农产品进项税额除外适用于有税率的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9%+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 ,填写2700元,份数填写2份。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抵扣办法的,填报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填“份数”和“金额” ”。

(4)第8a栏“农产品进项税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使用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含税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率为13%。此栏请勿填写“份数”和“金额”。税额栏填写100元。

(五)第十二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总数:3份,金额4万元,税额3700元。

第二部分:涉税风险

1.小规模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采购农产品,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扣税凭证,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采购农产品,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税率对应的增值税额)。附录2第1栏和第2栏将减少进项税额的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收购农产品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批发零售环节向纳税人采购免税蔬菜

(二)批发零售业纳税人免税采购生鲜肉蛋制品

4.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和从批发、零售环节收购农产品不单独核算。

建议获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或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以免难以区分。

五、2019年4月1日之前购进的农产品,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误按2%加征税率扣除。

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适用13%税率的货物,无论是4月1日之前还是4月1日之后购买的,统一加计1%的扣除。

6、外购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者服务的,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13%的税率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单独核算。农产品进项税。没有单独核算的,企业必须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或销售发票加9%的抵扣率用于计算进项税额。

七、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一)向非农业生产者采购的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

(二)发生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导致不缴、少缴税款,存在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假发票风险的。

(三)未发生交易,开具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对于虚开农产品发票的,依法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虚开金额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发票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金额超过一万元、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发票提起诉讼的标准是:

1、开具虚假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假发票金额总额超过40万元的。

2、金额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再虚开发票的。

3、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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