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及现行相关规定,包括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颗粒、巴氏杀菌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灭菌乳》(GB25190-2010)灭菌乳。
企业采购农产品主要有四种方式:
1.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农产品
2.向农产品批发零售(蔬菜、鲜肉、蛋类)纳税人收购农产品
3.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购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4、进口农产品
下面我们一一分析一下,这四种情况下企业采购的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1.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和农业个体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类型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办法有所不同。
1.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购买农产品,无论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卖方应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买方企业按从卖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9%的抵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个体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一般有两种方式获取发票。一是农业个体生产者通过税务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二是购买者购买农产品开具发票。无论哪种情况,企业均可以按照取得或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者采购发票上注明的进项价格,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农产品批发零售(蔬菜、鲜肉、蛋类)纳税人收购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制品流通领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根据两份文件《政策通知》(财税〔2012〕75号),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关于简化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蔬菜和部分生鲜肉蛋类商品应缴纳增值税。批发零售环节的豁免政策。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也就是说,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已经享受了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下游已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则不能再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
除非卖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简而言之,在零售层面,必须有人缴纳增值税。
如果卖方真的放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买方如何抵扣进项税呢?
1、卖方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可从专用发票中抵扣9%的进项税额。
2、若卖方为小规模纳税人,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专用发票的税率为3%。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简化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为3%。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最新政策,税率已调整为9%)。
从37号文的规定来看,如果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双方关系良好,卖方放弃免税还是很划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3.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购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免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销售专用发票。免税货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禁止开具专用发票的免税粮食除外)。也就是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虽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呢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收购。免税粮食,可按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采购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2017年至2019年国家三次税率调整后,本文中的13%扣除税率现已调整为9%。
2、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购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进口农产品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是企业通过四种不同渠道采购农产品时的进项税额抵扣方法。但除此之外,对于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还有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销售液态奶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进项税试点范围农产品扣除。无论购入的农产品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计算进项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扣除(附件1)。
38号文的特殊规定仅适用于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仍适用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扣除。
具体核定办法参见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实施办法》。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的农产品,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纳税人采购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以及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投入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和服务分别核算。税。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或销售发票并扣除 9%。计算进项税额的比率。
总结:
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的,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照9%的税率扣除。
从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处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卖方已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的,买方不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卖方放弃免税优惠并开具专用发票,买方可按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乘以9%的税率计算扣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为按9%税率计算)。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购的免税粮食,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税款;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则被认为是增值的。税务专用发票不能用于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进口农产品时,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及乳制品、酒类、植物油的,按照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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