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减免税的所得税事项
以下9项优惠政策在预缴期间不能享受,只能在年度结算和结算时享受,且须同时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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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事文化产业配套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照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加计扣除。法规。
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实际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可在股权投资当年在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举办期限为2年;当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期限在2年(24个月)以上。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定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其投资金额的70%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对促进灾区就业的企业实行有限度减征企业所得税
灾区商业及其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中招用因地震灾害失业的当地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定额扣除。实际员工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其中,芦山灾区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灾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一定限额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工商及其他企业新增岗位中,当年招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新人员的,与其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实际招收人员的情况,享受不少于3年的定额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核定减税总额的,其差额在纳税年度内扣除企业所得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年度扣除额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支持退役军人个体经营,对限额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增岗位中招收个体户退役军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商及其他企业,按照三年内的实际员工人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年度扣除额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对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和《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特种设备,可按照特种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享受前款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前款规定的特种设备;企业购置上述特种设备,5年内转让、租赁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足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或外购软件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如税务处理不一致,可享受汇款)
由于技术进步,企业可以对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折旧;适用于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期限可为3年(含3年)。企业购买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少为2年(含2年)。
预付款时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预缴期间可享受以下47项优惠政策,需在年度结算时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率20%。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并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谓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12个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计入所得税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12个月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务海涛盛注:深港通相关政策将于2016年12月5日起实施。
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员费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含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无偿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以及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灾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其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额外收入。其中,芦山灾区政策执行期为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灾区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其他资金用途收入证监会、财政部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由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被撤销、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清算依法取得的赔偿收入和追偿收入相关责任人的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依法处置风险所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使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产品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90%的比例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0%计入收入。中和农村信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组织的农民自力更生服务合作社(中心)组织的农民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当年发放的利息收入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落实90%计入总收入的要求。
公司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铁建等持有企业债券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果品、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畜禽、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的企业,其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收入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经营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应计入税款计算。该项目首次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年份。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建设和内部自建的项目,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期减税)
对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收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定期减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收入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的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国家HFC和PFC 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向国家减少气体排放。对于n2o CDM项目,其实施该CDM项目的收入,自该项目获得首次减排转让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定期减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该项目首次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第六年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定期减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由本地方负担的部分减征或者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由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征收。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在区内取得的收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2008年1月1日(含)后注册的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收入不得超过首次生产数量。自营业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定期减税)
营利性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营利性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2017年12月31日前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5%,并享受至期限届满。直到。 (定期减税)
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针对芦山灾区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灾区2014年至201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灾区政策执行期为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灾区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厦门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海涛注:2016年以来,新增沉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郑州等1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016年以来,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新推出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西咸新区。试点地区。
新疆困难地区新建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新疆困难地区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首次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年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定期减税)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新建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新设立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从第一年纳税年度起,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定期减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2017年12月31日前盈利年度起享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按法定税率25%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期满。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8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证,经营年限在15年以上,自2017年12月31日前盈利年度起享受优惠期,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一年到第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期满为止。
投资额8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认证投资额8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经营期限15年以上的,优惠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前盈利年度起计算,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所得税,直至期满。
新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国新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证后,自2017年12月31日前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2017年以前(含2017年)实现盈利的,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 25%法定税率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 2017年之前未实现盈利的,优惠期从2017年开始计算,享受至期满。 (定期减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密钥特殊材料制造商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制造商定期免除公司所得税
合格的综合电路主要材料制造商和综合电路专用设备制造商,这些制造商在2017年之前(包括2017年)将从从利润年开始的第一年到第二年就免于公司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公司所得税将以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25%的征收,并将享受到该期限到期;如果在2017年之前未实现利润,则优先期将从2017年开始计算,并将享受到该期间到期。 (常规税收减免)
符合条件的软件公司将获得定期的公司所得税减少和豁免
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润赚钱年开始,我国家的合格软件公司将在第一年至第二年中免于公司所得税,并将缴纳法定税率25%第三至第五年。公司所得税将减半,直到该期间到期。
国家计划布局中的关键软件公司可以以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不享受免税的关键软件公司可以以降低1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综合电路设计公司可以以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综合巡回设计公司在本年度不享受免税的情况下,可以将公司所得税征收10%的税率。
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行业中的企业征收降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15%。
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行业中的企业征收降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15%。国内资助的企业和位于甘州市鼓励行业的外国投资企业以降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为残疾人生产和组装特殊用品的合格企业免于公司所得税
为残疾人生产和组装特殊用品的合格企业免于公司所得税。
广东,富士平坦,深圳Qianhai和其他地区的鼓励行业的企业被降低了15%的企业所得税率。
位于广东汉格(Hengqin)新地区的鼓励行业的企业,富江综合实验区和Qianhai深圳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的企业征收了降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15%。
固定资产或购买的软件可以以加速率折旧或摊销
(税收将相同,您可以享受自付费用)
(未执行备案程序)
由于技术的进步,公司可以缩短折旧期或加速需要快速替代产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对于全年都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综合电路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寿命可以适当缩短,最低限度可以为3年(包括)。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可以用作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且其折旧或摊销期可以适当地缩短至至少2年(包括)。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未执行备案程序)
用于生物制药制造业,特殊设备制造业,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制造业,仪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新近新型的光线企业在工业,纺织品,机械和汽车等行业中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寿命或折旧可以加速。对于新购买的工具和设备,专门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的研发,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可以将它们包括在当前期间的成本中,并在计算应税收入和计算应税收入和不再每年计算折旧;如果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则可以缩短折旧期,或者可以加速折旧方法。对于所有行业中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它们包括在当前成本和费用中,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并且不再根据以年度为基础。
享受过渡税收优惠和常规的公司所得税减免
(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并且在发生变化时需要提交。)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最初享有定期减税和豁免的企业,例如“五次豁免和五次降低五半税”,将继续享受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原始年度的优先措施和年份实施新税法后的相关文件。直到该期间到期,但由于没有利润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优先期将从2008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