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负责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情况, 实际上真正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作用的并非是某一项具体法条, 而是能否清晰透彻地理解企业的财税逻辑。对于农产品林木加工企业来讲, 时常会遭遇一个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题, 那就是企业自行开具发票的行为, 是不是必定就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呢?
许多人一旦瞅见农产品收购发票, 就会不由自主地反问, 是否虚构了农户, 是否冒用了农民身份, 是否多开具了收购发票, 是否多加抵扣了进项税额。
于增值税体系当中, 农业生产者卖出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农户一般情况下开不出正常的增值税专票。为了确保后端加工企业的抵扣链条得以保障, 在实际情况中就产生了由收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形。
这种由企业自身为自身开具收购票的模式, 一旦在操作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话, 极有可能被怀疑是虚构主体, 是虚增采购行为, 是虚抵进项情况, 进而被朝着虚开犯罪的方向推进。
然而, 在审查相关票据之际一定要留意, 众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当中, 农产品进项税额运用的是核定扣除方式。亦即是依照投入产出法, 依据产品的销量等诸多因素反向推算出当期能够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简要来讲, 并非企业于今日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量, 就用以全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这般简单。于核定扣除的这段期间之内, 进项税额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特定公式计算得出的, 并非单纯凭借发票票面金额直接扣除这般轻易。
这样一种制度方面的变革, 致使收购发票从处于核心地位的抵扣凭证, 转变成为成本核算以及业务真实性的佐证凭证, 虚开收购发票并不会直接致使增值税出现多抵扣的情况, 切断了虚开跟增值税税款损失之间的直接关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特别是特别涉及到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这种情况, 并非仅仅要看形式层面上是不是存在发票,以及票面主体是不是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呢, 它还得看主观方面是不是存在骗取税款的某种目的, 客观方面是不是因为抵扣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款出现损失。
并非随意的审查顺序, 而是真正专业的那种, 首先要看票究竟是以怎样的方式开具, 其次要看税到底是依据何种计算的方法算出所得金额, 再其次要看损失究竟是经由这般怎样的缘由而产生的, 最终要看企业是否具备真实的以生产为根本的经营活动。
倘若企业有着真实的农产品收购行为, 还有生产加工以及产品销售情况, 只是缘于农户信息不齐全, 相应数量金额填报存在不实状况, 进而使得收购发票呈现虚开情形, 欠缺骗抵增值税的故意, 并且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在行政方面可将此定性为发票违规类的虚开, 不会认定为增值税方面的偷税行为, 从刑事角度来讲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不过大概会面临发票轻度违规类犯罪的认定, 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进行调整补缴。
然而存在那种没有实际进行生产, 完全是虚开销售发票, 并且配套着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这是涉及全链条的虚开行为, 其主观恶性极大, 它不但侵害了发票的正常秩序, 而且更对国家税收安全造成危害, 像这种情况将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这项重罪。

在对虚开案件展开查办工作时, 税务机关以及警方着重关注资金流, 关注货物流, 关注生产记录, 还关注农户身份等证据链。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着购进行为, 有着生产行为, 有着销售行为, 这些行为具备很强的关联性, 投入产出比例关系一般比较稳定。
倘若企业对采购进行虚假增加, 那么完工产品的数量便会出现增长, 从而致使销售产生虚假增长;常常会有检查人员运用仓库保管台账、现金以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再结合盘库的状况来核实进项的可靠性, 通过进行以产控进的方式来分析收购数量的真实性。
倘若有些涉案企业将业务进行虚构那般, 通常情况下是会存有破绽迹象踪影的。举例来说, 棉花这种农作物是具备很明显季节性特点的, 正常采购时段应当是集中在下半年期间的, 要是企业在上半年时每个月都有收购发票被开具出来, 这就与行业常规情形不相符合了呀。
部分企业把收购人员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招待费等塞入收购价格之中, 有的企业所耗用农产品数量跟能耗、工资严重不相匹配, 另外有的企业投入原料是实际出口成品量的14倍, 严重违背常规投料产出比例。
资金向法定代表人账户回流, 物流却出现断裂, 这是更典型的特征。比如说, 有药企采购了价值可至千万的生姜, 运输过程却完全没有单据, 款项支付以一定情形最终回流到法定代表人账户。又比如, 有的企业出口货物后, 将货物运回国内仓库, 还直接进行销毁, 从而伪造出口假象。还有的经营部, 向下游完成开票操作后, 资金先是通过对公账户, 而后转给个人账户, 再转手转回下游企业, 以此完成资金回流。这些情况都算做是无货虚开全链条, 虚开金额常常达到数千万元, 甚至有上亿元之多。

税查一旦步入, 甚或刑事途径开启, 真正可救企业者, 非口称具真实业务, 而是能否将票票之所为开、货物来之何方, 纳税如何计算, 损失有无此四项事宜阐明。
企业要防范虚开风险, 需立足真实业务, 规范开具收购发票, 完善业务凭证。开具收购发票的时候, 要清分投售人, 按照实际收购活动逐次开具, 不能汇总开具, 要注明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让投售人签字确认, 保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与此同时, 当单次针对农产品开展的收购活动, 其支付金额超出1000元之际, 是不可以运用现金进行支付的, 而必须采用诸如银行卡转账、通过第三方平台扫码来支付等方式去付款, 并且要在发票的备注栏当中注明支付的方式, 以此来保证采购支付活动能够真实且清晰地具备可查性。企业一定要牢固地筑起税务合规的防线, 千万不要去触碰虚开所涉及的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