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对食用“初级农产品”的包装有一则网络回复:


在这儿所讲的“初级农产品”, 应当是指初级食用农产品, 它的市场销售行为归市监局管理, 然而上面的网络回复是显著错误的, 会造成严重误导。
错误在于, 市监局回复当中声称, “预包装初级农产品要强制符合GB7718”, 然而这个结论忽视了初级食用农产品与制成品食品的核心区别, 并且还超出了GB7718所能覆盖的产品边界。

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职责分工情况, 产出初级食用农产品属于农业活动, 应由各级农业部门管辖 ,加工初级食用农产品同样属于农业活动, 也应由各级农业部门管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初级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由农业部门管理 , 依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 初级食用农产品如何包装由农业部门管理, 初级食用农产品如何标识也由农业部门管理。
其中, 农业部门所提出的基本条件在于存在必须予以包装的相关情况, 具体包含这样几个品类的初级农产品, 其一, 是已在无公害农产品得到认证、亦或是在绿色食品范畴获评、又或者是通过了有机农产品层面的认证等诸多情况之后的农产品, 只是鲜活畜类产品、禽类产品、水产类产品不在此列, 其二, 是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规定的、其他需要通过包装方式来进行销售的农产品。并且针对这些农产品, 标签标识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 产品的名称、产品的产地、产品的生产者(也就是销售者)、产品生产的日期、产品可保质的期限、以及对应的成品等级等。
得出的结论是, 并非必须进行包装的那些农产品, 也是能够带有包装的形式存在的, 对于包装农产品而言, 其标识是依照农业部门所作出的规定存在的, 而市监局规章当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农产品包装的条款内容, 是沿袭了农业部门所规定的内容而来的, 也就是说, 市监局并不是创造此规则的主体, 仅仅是这个规则的搬运执行者而已。
存在着一个极其容易造成混淆的对于概念的问题, 带有包装类型的初级农产品, 并不等同于预包装的食品, 所以,从产品进行归类所具有的意义方面来说, GB7718从来都没有对农产品进行强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