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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媒曝光毒枸杞,监管部门应如何出手整治乱象?
    发布时间:2024-10-01 09:02:3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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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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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王迪飞

近日,有媒体以《中央媒体曝光“毒枸杞”!呼吁监管部门出手》为题报道了枸杞加工过程中的乱象,确实令人震惊。

农业质量管理_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_农产品质量监管股职责

农业质量管理_农产品质量监管股职责_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我们先不讨论如何查处硫枸杞。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对于这些举报的违法行为,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管辖?遵守法律法规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分工,《农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本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农产品经营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食用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相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关于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应当遵守本法《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详细规定:“食用农产品”。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和便利店。活动,不包括购买食用农产品。”

上述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以市场销售和市场交易为界,划分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这是两法一条例有关规定的核心实质。进一步明确,我们可以理解为应以“产权流转”为界限:当农产品产权仍掌握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含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手中时,只是产品;只有出售后(产权转让后),才成为商品,可以用于市场交换。

我们来看一下中组办制定发布的机构改革方案。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如下: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的质量安全或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监督管理。 ——中组办的用词非常准确。正反面完全符合“产权转让”划分原则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严格意义上的入市是指农产品进入市场,而不是农民或农民合作社摆摊:无论是在田间摆摊还是在市场摆摊,物业农产品的权利掌握在农民或合作社手中,其行为在进入市场前仍应受到农业部门按照法律和“三定”划分原则的监管。 ——实践中能不能做到又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只要是在所谓的“现场”,地方政府往往都会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这起事件让食用农产品采购商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这个话题过去没有受到重视。作者在报告中对商户进行了红圈标注。该商家本质上是农产品的购买者:

收购农产品,就是下乡到村到户购买农产品。这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也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一般概念。其法律地位与农民、农民合作社等相同,因此也受农业部门监管。

压实责任的前提是明确责任。在以往多起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舆情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都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这种现象极其不正常,混乱的监管边界有悖于法治精神。希望在这次硫枸杞事件中,真正的监管部门能够被“召唤”出来,出面治乱,从而彰显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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