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至硕果散发香气的时节,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批复》(国函〔2018〕80号)所规定的内容,自2018年起始,把每年农历秋分设定为“中国农民丰收节”。此项举动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以及农业相关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国家在税收政策扶持这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今天,小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相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这个角度,为您讲解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政策。
问题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哪些优惠?
对于企业而言,若从事蔬菜种植,从事谷物种植,从事薯类种植,从事油料种植,从事豆类种植,从事棉花种植,从事麻类种植,从事糖料种植,从事水果种植,从事坚果种植,以及进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开展中药材种植,进行林木培育和种植,从事牲畜饲养,从事家禽饲养,进行林产品采集,从事灌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从事兽医工作,进行农技推广,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开展远洋捕捞项目,那么这些项目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专门为企业所从事的花卉种植项目,以及茶和其他饮料作物种植项目,还有香料作物种植项目,包括海水养殖项目、内陆养殖项目所获取的收益,是要以减半的方式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那种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去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从而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二、享受优惠政策税法具体规定有哪些?
就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而言,您能够参考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由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就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所作出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6.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此公告编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问题所发布的公告》,(此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第48号公告。
问题三,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获取的所得,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那么企业究竟是在预缴这个阶段去享受呢,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这个阶段去享受呢标点符号。
在预缴时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题四、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1.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所获取的资格证书或者证明资料,其涵盖了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还有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再者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另外还有兽医的资格证明等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这是一份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时,与之签订的,关于家庭承包户的内部承包合同。
4.农产品进行初加工的项目,以及其工艺流程的说明,(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开的分项目的情况,对此加以说明)。
5.若是同时从事适用不一样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那么每年度都要单独去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以及其相关账册,还要明确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以及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有企业,委托别的企业,或者,受托于其他企业,又或者,受托于个人,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种种农林牧渔业项目,关于此情况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以及支出明细等,那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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