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乃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年份,脱贫攻坚战步入决胜的关键时期。近些年来,数量不少的贫困地区的群众,运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来开展经营活动,从而闯出一条脱贫致富的道路。那么,国家针对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呢?今日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一番。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用“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来从事畜禽饲养,对于纳税人所进行的回收再销售畜禽行为而言,是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身所生产的农产品范畴,所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之中,应当包含畜禽,是这样的情况。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由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名为关于印发相关内容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售卖畜禽相关增值税问题所发布的公告》,(该公告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采用“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来从事农、林、牧、渔业方面的生产,可实现减免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
【享受主体】
那种选用“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方式,来从事有关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举动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一种企业,它是以“公司+农户”这样的经营模式,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就能够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有种植蔬菜,有种植谷物,有种植薯类,有种植油料,有种植豆类,有种植棉花,有种植麻类,有种植糖料,有种植水果,有种植坚果。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从事灌溉工作,进行农产品初加工事宜,开展兽医相关事务,推进农技推广工作,从事农机作业以及完成农机维修工作等,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一种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具体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也就是公司会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公司会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这里要注意这些东西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之后农户把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给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由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那份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关于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相关范围的补充通知》,此通知文号为财税〔2011〕26 号。
5.涉及“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此公告编号为2010年第2号 ,其具体涵盖相关事宜。
6.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其公告编号为2011年第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本社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销售,这种情况被视作农业生产者销售自身生产的农产品,进而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产品应当是被列入该注释里的初级农业产品。
2.它是一种组织,它叫做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一种,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的相关规定,去进行设立的,并且是经过登记的,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那个名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文件,其文号是财税〔2008〕81号。
2.《由财政部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共同发布的 关于印发相关内容 的通知》,其文号为 财税字〔1995〕52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向身为该社成员的那些人,推销售卖的诸如农膜、种子、种苗、农药以及农机这类物品,是被免除增值税的。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呢,是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之下,获得设立以及登记的那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样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所发布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08〕81号。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是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中,若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这个时候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此注释由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且属于农业产品。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以设立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经过登记的,同样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相关内容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字〔1995〕52号。
2.《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是财税〔2008〕81号。
3.由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所发布的有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18〕32号,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此公告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其公告编号为2019年第39号,现提及该公告的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所签订的,关于农业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那类的购销合同,是可以免征印花税的。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