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增值税制度朝着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健全起来,对增值税的征收部分以及缴纳部分进行规范,进而保护纳税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故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要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予以贯彻落实,还要把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此为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来提供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以下简称的境内,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称作应税交易,还有进口货物的单位以及个人,这里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些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去缴纳增值税。
进行货物销售,开展服务提供,实施无形资产的转让,进行不动产的变动,也就是说经过有偿途径来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有偿方式来达成服务内容的给予,通过有偿办法来达成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出让。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有销售不动产的情况,或者存在租赁不动产迹象的,还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为的,在此三者之中,不动产于境内有其所在地,自然资源的所在地亦处于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是在境内发行的,或者销售方属于境内的单位以及个人。
(四)除掉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除掉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存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服务、无形资产是在境内被消费的,或者销售方属于境内的单位以及个人。
第五条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其中的某一种,会被视作应税交易,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去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把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体工商户将委托加工的物品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单位把委托加工的器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体工商户将自产的东西用于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内里是不涵盖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税额呢,是应当依照国务院所规定的那样在交易凭证上面单独去列清楚的。
第八条 应税交易行为被纳税人实施时,应依据一般计税办法,借助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进而算出应纳税额的途径,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过,若本法存在另外的规定情况,则不在此列。
销售额以及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能据此算出应纳税额,通过简易计税方法对增值税予以计算缴纳。
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中外合作勘探开采海洋天然气,其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均按照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来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之中所讲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所涉及的销售额,没有超过五百万元的,这样的纳税人。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若其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那么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就应当去对主管税务机关把所有登记手续都办理妥当,进而按照本法所规定的通常应当采用的那种计税方法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所需,国务院具备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予以调整的权力,调整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针对纳税人而言,其参与销售货物这一行为,以及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活动,还要涉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同时还关联进口货物,在除去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之外,所适用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售卖交通运输服务,售卖邮政服务,售卖基础电信服务,售卖建筑服务,售卖不动产租赁服务,售卖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售卖或许进口下边这些货物,除掉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税率是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供居民使用的自来水,用于取暖的暖气,能带来凉爽的冷气,可以供应热水的设备,作为燃料的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可用于生活的沼气,居民使用的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除去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况之外,纳税人针对服务、无形资产进行销售时,其税率设定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境内的单位以及个人,于跨境的情况下,去销售国务院所规定范围之内的服务,还有无形资产,其税率是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的人要是出现两项以及以上的应税交易,而这些交易涉及不同的税率、征收率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的话,那就会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了一项应税交易,该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的税率,还有征收率,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适用税率,以及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遵循般计税方式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是这样得出的,它是当期销项税额去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之后所剩余的额度。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呀,应纳税额是当期销售额乘上征收率呢。
依照本法规定,进口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需用适用税率乘以依规定组成的计税价格;其中,组成计税的价格是关税计税价格再加关税还有消费税相加的总和;若国务院另外有规定,那就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的单位以及个人,于境内出现应税交易的情况时,若是没有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去申报缴纳税款,那么是以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在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所采取的方式是,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这一计算方式,来得出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针对纳税人而言的,其发生了应税交易,此税额是按照销售额,乘以依据本法所规定的税率来进行计算的,所得到的结果便是增值税税额。
税额中,纳税人需凭借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所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来从销项税额里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讲纳税人出现应税交易而获取的跟其存有一定关联的价款,其含有货币以及非货币样式的经济利益所对应的全部价款,并不涵盖依照一般计税办法去计算得出的销项税额,以及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要是有着销售额,这销售额按照人民币来进行计算。而倘若纳税人,其结算销售额所使用的并非人民币,是别样的货币,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折合成人民币,进而展开计算哒。
第十九条 出现本法第五条已规定的那种被视同为应税交易的情形,还有销售额呈现为非货币形式的状况下,纳税人是应当依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销售额的。
第二十条 存在销售额明显偏低情况,或者销售额明显偏高,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在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销售额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那部分,能够依照国务院所规定的内容,去选择进行结转,将其转到下期继续用于抵扣,或者是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入,且是用来作为集体福利,或者是供个人消费的货物,以及服务,还有无形资产,另外还有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餐饮服务,且是直接用于消费的那种,还有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它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应税交易,要是其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那么就会免征增值税,要是达到了起征点,那就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全额计算来缴纳增值税。
前款所规定的起征点标准,是由国务院来做出规定的,之后还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备案这一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所售卖的自身产出的农产品,针对农业进行的机械耕作,使其进行排水灌溉,对病虫害展开防治工作,搞好植物保护事宜,开展农牧保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对家禽、牲畜、水生动物实施配种以及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是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个人提供了服务。
(七)托幼相关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方面服务,养老性质机构所供给的相关照顾服务,关联残疾人的服务机构所给予的特定照料服务,婚姻信息介绍类服务,丧葬办理的一系列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针对支持小微企业予以发展、扶持重点产业这一情况、鼓励创新创业就业行为、公益事业捐赠这些情形能够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而后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征税对象之中存在兼营增值税带有优惠性质项目的情况,那么就应当要单独去核算增值税带有优惠性质项目的销售金额;要是没有进行单独核算的那些项目,是不可以去享受税收方面优惠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的人能够选择放弃增值税方面所具有的优惠,要是选择放弃了这种优惠,那么在三十六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是不可以去享受这一项税收优惠的,不过小规模的纳税人不在此限制范围内,是可以不受此约束的。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应税交易发生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那一日,或者是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要是先开具发票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便是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一旦出现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况,那么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便是完成该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存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朝着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总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处于不同县(市)的情况,应当各自分别向自身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经由省级以上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之后,能够由总机构汇总朝着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要是没有申报纳税的,那么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补征税款。
(三)对于自然人而言,若存在销售不动产,或开展租赁不动产的行为,又或者转让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以及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那么其应当朝着不动产所处方位的所在地,还有自然资源所处地点范畴的所在地,以及建筑服务发生的具体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那个人,应该朝着其机构所在的地方或者居住的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缴纳所扣缴的税款;要是机构所在的地方或者居住的地方是在境外的话,那就应当朝着应税交易发生的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缴纳所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有十日的情况,有十五日的情况,有一个月的情况,还有一个季度的情况。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进行核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能够按次纳税。
对于纳税人而言,若其计税期间设定为一个月,或者是一个季度,那么自期满之日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十五日内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要是计税期间设定为十日,或是十五日,那么则是自次月一日起算,在后续的十五日内完成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其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以及申报纳税期限,是依照前两款所规定的来执行的。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当纳税人将十日或者十五日认定为一个计税期间时,其应当在自期满之日开始计算的五日内进行预缴税款的操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物品进境,其增值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同样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制定后要报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之后才完成完整流程。
第三十三条 对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而言,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有着纳税义务的人,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去开具以及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涵盖了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这两种类型,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还有海关部门,再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外人民银行,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工作配合机制。
相关部门,须依据法律,还有行政法规,于各自职责范畴之内,去进行支持动作还有协助行为,以此助力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依照本法来执行的,同时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去执行的。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法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2026年1月1日起,本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此同时废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