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报融媒体】
作为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核心支撑机制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有着信息查询功能,有着来源追溯功能,有着去向追踪功能,有着责任追究功能等多重核心功能。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正式确立全程追溯制度起,我国相关制度框架渐渐搭建起来,极大程度上促进了食品安全。可是呢,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这个被给予很高期望的监管“中枢神经”,在实施多年后,一些地方依旧对着标准割裂问题,存在成本高企状况,出现数据失真情形,有着责任虚置情况等问题,对实施效果造成了影响。从“有名”迈向“有实”,从“建起来”过渡到“用起来”,还要行进多久呢?道路又能有多长呢?
一、追溯制度的现实功能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是啥呢,它指的是借助规范记录以及唯一标识,来呈现食品产品全流程移动轨迹的制度,借此达成从农田始直至餐桌终,全过程信息可进行查询,来源能够追溯,去向可以追踪,责任能够追究的制度化安排。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一旦食品安全风险出现,就能够迅速定位问题所在环节,精确去实施产品召回,依照法律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风险针对公众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深入地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体化的建设,这对于提升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发挥区域带动的示范效应,进而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换个角度从制度来说,我国那关于食品安全追溯的制度已然构建起了相对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体系。在二零一五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里,头一回以法律形式确切确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得去构建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此来保证食品能够被追溯。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追溯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予以细化,让制度的可操作性得以增强,2022年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地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该构建完备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使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追溯,202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从系统治理的视角着手考虑,把传统的分段监管模式升级成全链条责任体系,促使追溯制度朝着系统化、一体化、规范化的方向稳健地发展。
在实践这个层面来讲,各个地方针对追溯制度建设展开了多种多样的探索,从而积累下了十分宝贵的实践方面的经验。长三角区域不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体化建设,借由机制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来攻克区域协同方面的难题,促使跨区域追溯信息达成互联互通、毫无缝隙的衔接;福建省打造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把3.73万家种植养殖主体、5434家农批市场和批发商、8796家学校食堂全部归入管理范畴,在横向方向连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渔、粮储、林业、卫健等六大部门,在纵向方向贯穿省、市、县三级,达成主要食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品类的全面覆盖;湖北省于部分县市开展食用农产品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创新试点,踊跃推动监管模式从“分段监管”朝着“全程管控”转变,给全国追溯制度的落地提供了能够复制、可以推广的实践参考。
要明了的是,制度正式确立并不就意味着制度能够有效运行。从规范构建至实践落实的这一过程期间,我国那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依旧存在着好些亟待去克服的瓶颈方面的问题,它们彼此交织、相互产生影响,对该制度的核心功能施展构成了制约,还阻碍了制度价值的有效达成。
二、追溯制度为何会形成“信息孤岛”?
(一)标准不统一与信息交互障碍
追溯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前提在于,信息可以在食品全链条的各个环节之间顺利传递、高效衔接。然而在实践进程当中,不同地区、不同食品品类、不同经营主体所运用的追溯编码、数据格式以及接口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各个追溯系统之间互操作性欠缺,致使追溯信息难以有效串联起来,从而形成“信息孤岛”现象,这严重影响了追溯效率以及质量。
这一问题于部门之间展现得格外显著,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把控食品生产环节的相关讯息,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事务,两大部门的数据系统常常彼此独立、互不兼容,信息共享存有诸多阻碍难点。安庆市所呈现的调研数据表明,农产品溯源体系关联着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诸多部门,各部门相互之间数据标准并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完善,这致使溯源信息没办法达成全程的贯通,一旦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追溯进程极容易陷入停顿的状态,难以迅速定位问题的根源所在。
(二)成本分布失衡与中小企业合规困境
追溯制度得以有效施行离不开对应的成本投入,这成本投入主要涵盖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搭建、专业人力配备、技术维护更新等诸多方面。对于具备规模经济效应的大型食品企业来讲,构建追溯系统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并且能够凭借规模化经营来消化投入成本,所以其履行追溯义务的积极性相对较高;然而对于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小农户而言,追溯系统建设所需的投入构成了沉重的现实负担,成为其依法履行追溯义务的重要障碍。
安庆市展开调研,发现部分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缺少充足资金,且缺乏专业技术支撑,故而难以构建完善的溯源系统。建设农产品溯源体系,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对于规模较小、利润较低的经营主体来讲,无疑是一笔数额不小的开支,这使其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在成本压力的倒逼之下,部分企业选择以形式化方式来应付制度要求,比如追溯记录不完整,信息事后补录,数据填写不规范等,致使追溯系统流于形式,不能发挥预期的追溯功能。
(三)数据真实性保障机制不健全
追溯系统的有效性,是高度依赖着源头录入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的。在缺少有效监督约束且没有严厉惩戒机制这个状况之下,数据造假,还有事后补录,以及记录不规范这些行为,是难以从根本上去除的,这可直接让追溯制度的可信基础晃动了。严重影响了那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于实践里,相关问题具体呈现为这般:部分食品经营者所执行的进货查验制度,仅仅流于表面形式,没能依照实际情形、逐一项地去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这般一系列相关内容;一些农贸市场当中的部分摊贩,其进货渠道并不明晰、相关凭据也并不齐全,以至于不能够达成农产品的溯源追踪。
(四)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缺陷
目前实行的法律,在针对追溯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配置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欠缺,以至于很难形成具有很强力度的制度威慑力,这直接对追溯制度的落地执行成效产生了影响。首先,责任构成所需要的要件不够明晰。关于“尚未搭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定义、追溯记录不完整或者不及时的情况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的程度该如何去划分等一系列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显得比较含糊,给执法工作造成了诸多难题,还为一部分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创造了机会。

三、全链条覆盖的制度逻辑
(一)全链条覆盖的规范内涵
作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核心目标的“全链条覆盖”,有着明确的规范内涵,其所具备的实践要求也十分清晰。在主体这个维度来看,全链条覆盖所指的是,把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不管其规模究竟是大还是小,业态存在何种差异,通通都纳入到追溯体系之中,以此保证追溯体系不存在主体遗漏情况,达成无死角覆盖;从环节这个维度来说,全链条覆盖提出要求,就是要打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壁垒,达成各环节追溯信息的无缝衔接,达成全程贯通,从而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追溯链条;从品类这个维度来讲,全链条覆盖要求针对各类食品以及相关产品都构建起可追溯机制,不留下监管盲区,实现食品品类的全面覆盖。
福建省的实践,充分展现出“全链条覆盖”的规范内涵,其所构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把种植养殖、批发零售、餐饮消费等全链条经营主体,都全面归入管理范畴,涵盖食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所有品类,在横向上与六大有关部门相互连通,在纵向上贯穿省、市、县三级,打造出相对完备的追溯网络,切实达成了“一码可查、全程可溯、责任可追”。茅箭区处于湖北省十堰市,它构建起了,覆盖生产环节的,覆盖流通环节的,覆盖消费各环节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还进一步完善了,全链条追溯的实践路径,进而为其他地区,推进全链条追溯,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追溯制度的责任分配功能
以责任分配角度去审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实质,是搭建起覆盖食品整个链条的责任网络,清晰界定各环节经营主体的责任边界,规范责任履行的流程,保证责任能够被追溯、可核查、可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该先行赔付,不可以推诿、拒绝。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追溯系统能够清楚呈现食品流向轨迹,进而准确确定最终责任承担者,防止责任推诿、无人担责的现象出现。
完整的信息记录以及高效的信息传递,使得追溯制度把食品全链条各环节的责任承担状况固定下来,进而形成可追溯、能核查的责任链条。一旦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监管部门能够凭借追溯信息,迅速定位到问题发生的具体环节,清晰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依照法律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李太平教授团队给出建议,要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制度,以此来压实各方食品安全责任,把“以物找人”这种传统追溯模式转变成“以人找人”的新型追溯模式,借助电子合格证的开具以及流转,打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追溯链条,进而强化追溯制度的责任分配功能,恰恰是就这个意义而言,追溯制度达成了从“分段负责”到“全链条负责”的转变,促使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变得更为完善、更为健全。
四、追溯制度如何走向成熟?
(一)推进标准体系一体化建设
破解信息交互的障碍,关键之处在于推进追溯标准体系一体化的建设,这要由国家层面进行统筹主导,继而制定并且强制推行覆盖主要食品品类、贯穿全链条的追溯数据元以及编码和接口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借此从根本上达成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无缝衔接。长三角地区的实践所得出的经验表明,机制创新会成为深化追溯一体化建设的强大引擎以及不竭动力,能够为标准体系一体化建设给予重要支撑。
依据安庆市所提建议,能制定《农产品溯源数据共享规范》,明确各部门数据采集标准,确定接口协议,强制推进跨部门数据实时同步,价值显著,极具实践参考意义。应借鉴此建议,建立统一数据标准,覆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环节,从技术层面保障各环节、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搭建区域性农产品溯源大数据中心,整合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溯源信息,实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信息可共享,破除“信息孤岛”。
(二)创新成本分担与技术赋能模式
化除中小企业、小农户的合规困境,重点在于搭建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制度安排,让追溯义务与经营主体的履行能力相适配,与此同时借助技术赋能削减追溯成本、提高追溯效率,增强经营主体履行追溯义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受益于广西柳州市的创新实践,中小企业成本困境得以摆脱,其提供了有益经验。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出“共建共享实验室”模式,该模式引导产业园区内中小食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类别相近且距离相邻,依照“共建、共享、共赢”原则联合建筑实验室,传统“一企一检”模式被打破,设备、技术、人才实现集约化利用。采用“大型企业投资+中小企业付费”这样的运营模式之后,单个企业一年的检测成本从40万元降低到了12万元,检验资源的共享,不但有效地减低了企业成本,并且推动促使企业工艺改良革新,使其还有了品质方面的升级,进而让产品抽检合格率提高到了98.9%,达成成就了监管效能提高以及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局面。
面对技术赋能这一情况,应当积极去推广那种基于物联网、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的追溯解决方案,以此来提升追溯系统的智能化水准、数据可信度还有安全性。还能够设立农产品溯源技术研发专项基金,用来支撑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去研发、推广具备低成本、易操作、高可信度特点的溯源解决方案,从而适应中小企业以及小农户的实际需求。与此同时,强化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以及指导工作,定期去组织开展溯源技术方面的培训班,构建专业技术服务的团队,为经营主体给予上门的技术服务,助力其规范搭建以及运行追溯系统,提高其追溯操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数据核查与信用监管
要保障追溯数据的真实性,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得协同发力、形成合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核查体系,强化信用监管的威慑力,从源头遏制数据造假行为,筑牢追溯制度的可信基础。李太平教授团队的研究显示,数据操纵是食品安全监管抽样里一个关键但尚未充分探索的问题,加强对检验机构和经营主体数据真实性的监管,对保障追溯制度有效运行、维护食品安全意义重大。
在信用监管的范畴之内,对于故意去提供虚假的追溯信息这种行为,以及伪造追溯记录这类行为,应当明确地把它们纳入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当中,进而实施跨部门的联合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然明确规定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里能够进一步把追溯信息真实性归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有着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会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而且强化监管的力度。要是情节严重的话,会通报给有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等,以此提高其违法成本,引导经营主体自觉规范追溯行为,坚守诚信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