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初冬这个时节,崇明三岛有着几万亩橘林,它们依次序地全都红透了,又到了一年之中吃橘以及赏橘的最佳的时候。近日,有13座公园开展了橘子推介活动,(此处可以点击查看具体方位),在枝头那些硕果累累的背后,可是隐藏了不少税收惠农政策的呢~在大口去品尝桔子的期间,我们一同来看看涉农热点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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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直接投身于蔬菜种植这项工作之中,将自己所种植产出的农产品售卖给企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呈现,下述项目是免征增值税的:(一)农业生产者进行销售的自身所生产的农产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其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的是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以及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注释当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再者,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之后销售的依旧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并不属于免税的范畴,应当依照规定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我身为一家从事蔬果批发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于从农户手里收购之际所获取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够依照计算来抵扣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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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要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且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部分鲜活肉蛋,进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
03

依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是从一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购买收购那些被用作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并且还获取到了由对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请问这种情形下能够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行得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那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是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用途是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就能够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的农产品,既被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又被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的货物服务,并且没有进行分别核算,那么请问,是否能够依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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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行。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7〕37号所规定的原则,要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这农产品既被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同时又被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分别进行核算。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那就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以此作为进项税额,又或者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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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为一家农货公司,所购进的农产品主要用于生产适用 13%税率的货物,鉴于一次性购进的农产品数量颇为大,然而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却相对较慢,那么是否能够在农产品购入的这个环节直接去抵扣 10%的进项税额呢?
答:在购入环节不能够直接去抵扣那10%的进项税额。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的当期,需要去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依照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要是购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话,那么在生产领用的当期,还要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