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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兵08罚终第162号

原检察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增荣,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2015年11月4日,他因涉嫌虚开扣税发票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红是新疆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被告刘增荣犯虚开扣税发票罪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2016年9月29日(2016)丙90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刘增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我们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被告刘增荣在石河子市注册成立石河子瑞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某某。瑞利通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和货物运输。刘增荣系该公司经理及实际负责人。 2014年至2015年,刘增荣在经营瑞利通公司时,明知向该公司出售羊毛的人并非自产自销羊毛的农牧民,并从石河子镇努尔巴赫村捏造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石河子市、玛纳斯县。乌鲁木齐县汉卡孜滩哈萨克族乡、萨尔达班乡、板房沟乡,吉木萨尔县新地乡,木垒县白杨河乡,呼图壁县大丰镇、二十里田镇、五公台镇、元湖乡镇农牧民外地采购自产自销羊毛,或者指使瑞利通公司工作人员填写自产自销证明空白,利用收缴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虚假陈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共265份,虚假发票金额合计248792张, 06.38元,全部用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虚报税额合计为323429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1. 书面证据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3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后,石河子市立案侦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二)搜查笔录及查获清单证明:2015年11月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对刘增荣在沙依巴克村租用的客厅、办公室进行了搜查石河子市石河子镇查获大量身份证复印件。查获并扣押该文件及296页空白自产自销凭证;空白自产自销凭证上加盖了乌鲁木齐县、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呼图壁县等地多个乡镇人民政府或农经局盖章。车站等单位的印章。

(3)瑞利通公司税务登记表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方某某。经营范围:农畜产品收购、销售;一般货物的公路运输;棉花、羊毛和纺织品的销售。 ;物流及相关信息服务。

(4)瑞利通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证明: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4年9月抵扣进项税额334,756.11元; 2014年 2014年10月 482384.79元; 2014年11月113003.44元; 2014年12月255552.13元; 2015年1月440370.33元; 2015年2月432260.37元; 2015年3月0元; 2015年4月80248.72元; 2015年5月670082.94元; 2015年6月457021.78元; 2015年7月318893.77元; 2015年8月397628.71元,扣税总额为3982203.09元。

(5)瑞利通公司出具的收购发票及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证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公司购买了吉木萨尔县新地乡。以自销羊毛名义开具进货发票49张,面值总额461.03万元。每张进货发票均附有乡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2015年1月至7月,玛纳斯县汉卡子滩哈萨克乡以采购农牧民产销羊毛名义开具进货发票35张,面值合计327.3205万元。每张购买发票均附有乡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农牧民以采购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的进货发票63张,面值合计5992035.14元。每张购买发票均附有乡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其中,自产自销证明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名义颁发。以乡镇农业管理服务站名义颁发的证书4份、自产自销证书59份;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公司收购木垒县白杨河乡农牧民自产自销的羊毛。以名义开具的进货发票11张,总面值1072825元,并附有乡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乡; 2014年8月至12月,为收购乌鲁木齐县萨尔达班乡农牧民,以自产自销羊毛名义开具收购发票64张,面值合计5859425.12元。每张购买发票都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农业企业名称。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石河子镇努尔巴赫村以收购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进货发票15张,面值合计1340801.12元。每张购买发票均附有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村支部委员会名义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2014年12月,购货发票为呼图壁县大丰镇农牧民购买。以自销羊毛名义开具的进货发票6张,面值合计59.28万元。每张购买发票均附有乡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2015年5月,以采购呼图壁县二十里田镇农牧民产销羊毛名义开具4张进货发票,面值合计379845元。每张购物发票都附有该镇居民的身份证。镇农业管理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复印件及; 2015年1月至6月,以采购呼图壁县五公台镇农牧民自产自销羊毛为名开具进货发票12份,面值合计118.863万元。每份进货发票均附有乡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站名义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2015年1月,进货发票为土壁县源湖村以自产自销羊毛名义开具的进货发票6张,面值合计569340元。每张购物发票均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证明。打印填写的自产自销证明。上述265张购货发票面值合计为248,792,06.38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3,234,296.83元。

(6)石河子镇努尔巴赫村党支部出具的证明:该村党支部未向村民颁发自产自销羊毛的证明。

(七)玛纳斯县汉卡子滩哈萨克乡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该乡自2014年以来未颁发自产自销羊毛的证明。

(八)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巴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无“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巴乡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印章,以及用于签发农业相关证明的印章产品是“乌鲁木齐县萨达坂乡”达坂乡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

(九)乌鲁木齐县萨尔达班乡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站单位名称。

(十)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人民政府及该乡农村经济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自2010年以来从未颁发过自产自销羊毛证明,该乡无《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农业经济管理服务站”印章未与印章名称相符。

(十一)吉木萨尔县新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从未颁发过自产自销羊毛的证明。乡镇签发农畜产品相关证明时,须先经村委会盖章确认。乡政府随后加盖政府印章。

(十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白杨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乡从未颁发过自产自销羊毛的证明。

(十三)呼图壁县袁湖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镇未出具印刷版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发给农民是手写版本。

(十四)呼图壁县二十里田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本站名称为“呼图壁县二十里田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从未签发过自产自销证书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十五)呼图壁县五公台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该镇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颁发《自产自销证明》。

(十六)呼图壁县大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镇未颁发自产、销售羊毛的证明。

(十七)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情报告证明,2015年11月4日,刘增荣接到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刘增荣到达局办公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十八)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增荣的基本身份信息显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 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瑞利通公司出纳)证言主要内容:瑞利通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刘增荣,主营业务为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她于2015年3月到公司上班,主要工作职责是到税务局领取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刘增荣给了她一张盖章的自产自销空白证明和农民身份证复印件。她根据刘增荣提供的清单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限额,开具了收购发票,并附上了相应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录入。月底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表扣除税款。瑞利通公司采购的羊毛来源有3个。首先,刘增荣前往新疆其他地方,向当地羊毛收购商收购。二是新疆其他地方的羊毛收购商收购羊毛运至石河子市,卖给瑞利通公司。第三,刘增荣向新疆其他地方的当地羊毛收购商收购羊毛。石河子镇努尔巴克村、沙依巴克村的农民纷纷上门推销产品。刘增荣拒绝向努尔巴赫村、沙伊巴克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证人赵某某(乌鲁木齐市个体户)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结识了刘增荣。据其介绍,2015年5月后,乌苏市刘某某和乌苏市阿某某结识。博乐市向当地商贩收购羊毛,卖给刘增荣,赚取差价。他听刘某某说,刘增荣从未向刘某某索要自产自销证明或牧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证人刘某某(乌苏市个体户)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其从乌苏市收购羊毛后,经赵某某介绍,出售给刘增荣。他没有向刘增荣出具自产自销证明,也没有提供牧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人阿某某(博乐市个体户)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5月,其朋友让其将收到的羊毛卖给刘增荣。同年6月,他与刘增荣谈好价格。他从博乐市、温泉县、精河县收购羊毛,卖给刘增荣的瑞利通公司。在刘增荣的要求下,他提供了一份本村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自产自销凭证,未提供外地乡镇牧民身份证及自产自销凭证。

(五)证人郝某某(塔城市嘉禾牧业公司员工)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他从石河子周边收购羊毛出售给刘增荣,共计三至四吨。刘增荣让他购买羊毛时索要牧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六)证人方某某(瑞利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她经丈夫朋友介绍,将身份证借给刘增荣,刘增荣使用其身份证卡以证明她是法定代表人。瑞利通公司注册成立。瑞利通公司实际上由刘增荣管理和经营。她没有见过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也不了解该公司的经营情况。

(七)证人崔(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证言主要内容:刘增荣到他们科室咨询农产品陆购问题。他告诉刘增荣,外地农民把自产的羊毛运到石河子,卖给瑞利通公司。瑞利通公司持农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即可由石河子市税务机关开具证明。采购发票:从事羊毛采购的个人或公司购买羊毛,然后出售给瑞利通公司。允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者应向瑞利通公司开具发票。他还告诉刘增荣,农产品自产自销的证明必须由农产品生产者所在地的村委会、公司等单位出具。

三、被告人刘增荣供述及辩解的主要内容:其系瑞利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羊毛业务。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实地采购”,即卖家将羊毛带到公司,公司向他们开具进货发票。公司不直接到牧民那里收购羊毛。向瑞利通公司销售羊毛的卖家来自乌鲁木齐、玛纳斯、博乐、乌苏、吉木萨尔、呼图壁等县市以及石河子镇。其中,博乐的卖家叫阿某某,乌苏的卖家叫刘某某,石河子镇沙伊巴克村的卖家叫郝某某。瑞利通公司2014年采购羊毛3000多吨,2015年采购羊毛约2000吨。2015年3月之前,瑞利通公司自行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随后,王某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公斤数的分配依据的是称重单和发票限额,以及自产自销证明和牧民身份证复印件。开具采购发票。瑞利通公司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所附的牧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牧民所在地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均由向瑞利通公司销售羊毛的经销商提供。毛坯自产自销证明也由瑞利通公司羊毛经销商提供。

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经理、实际负责人,伪造自产自销凭证,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 、虚构开票对象等,自行或安排他人为瑞利通公司虚开扣税发票265张,合计金额248,792,06.38元,造成巨额虚开税款3,234,293.3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扣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增荣犯虚开扣税发票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刘增荣提出上诉的理由主要是: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而言,他并没有捏造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直接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然后卖给瑞利通公司。本案中,购货发票开具后才开具,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扣税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他的辩护人也出于同样的原因进行了辩护。

经审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定案所依据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得到确认,二审也得到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者,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伪造自产自销羊毛证明,虚构开票对象,本人或者安排他人开票。他人为瑞利通公司作出虚假陈述的。开具采购发票265张,总金额248,792,06.38元,用于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合计3,234,293.38元,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扣税罪。

关于上诉人刘增荣及其辩护人认为刘增荣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扣税罪的意见。经查,一、根据《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只有直接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征税范围。增值税免税项目中,除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收购羊毛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只能开具购货发票。 ;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开具采购发票。自己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收购自产、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附有收购发票。列出农业生产者身份证明和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作为核算依据。超出购货发票使用范围、伪造购货业务、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购货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券。刘增荣经营的瑞利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购羊毛时应遵守上述规定。其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增荣经营瑞利通公司时,主要向其他收购羊毛的个体户收购羊毛,没有直接向农牧民收购羊毛。这一事实被王、赵亲眼目睹。 XX、郝某某、阿卜杜勒克里姆、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刘增荣的供述已入卷作为证据;刘增荣曾向税务机关咨询,明确告知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羊毛纳税证明。购买发票,这一事实有卷宗中证人崔某的证言所证明;刘增荣以瑞利通公司名义收购玛纳斯县石河子镇、乌鲁木齐县、呼图壁县等地农牧民产销的羊毛。开具265张进货发票,附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经济管理站出具的农牧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并据此申报进项增值税抵扣,人民群众涉案乡镇政府或农业经济管理站出具证明,确认当地农牧民未取得自产自销羊毛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瑞利通公司查获大量空白自产自销凭证,足以证明刘增荣伪造了羊毛。羊毛自产自销、虚构开票对象成立的事实成立。不直接向农牧民收购羊毛,而是开具进货发票,只有直接向自产自销羊毛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 ,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抵扣发票的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其数量或者金额是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发放的、为自己或者为他人介绍,进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实际经营活动,但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本案中,刘增荣在经营瑞利通公司时,虽然有羊毛真实交易,但开具的扣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且金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瑞利通公司虚开税务发票扣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符合虚开发票扣税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刘增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为,上诉人刘增荣犯虚开扣税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审判长李凡辉

张军法官

邹革法官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文员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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