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为领导核心,党中央从宏观和战略的角度出发,做出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决策。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划和安排。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切实加强执行和实施,全力推进构建一个高效、规范、公平、竞争激烈以及全面开放的全国性大市场,以确保能够为中国特色现代化进程中的强国梦想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提供坚实的保障。
深刻认识构建全国
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意义
市场堪称全球最为稀缺的宝贵资源。我国拥有一个超大规模且充满增长潜力的市场,这既是我国发展的显著优势,也是我们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稳固支撑。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领导人就多次就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导。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也都相应地制定了相关的工作部署。2022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该文件对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了明确阐述。在党的二十大上,进一步重申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性。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成效显著。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得到加速完善;市场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持续增强;要素资源的流动变得更加顺畅;商品和服务市场正朝着更高水平的一体化迈进。同时,一系列影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市场监管的能力持续增强;市场规模的经济效应也日益凸显。我国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挑战,诸如某些领域的制度规则尚不健全、要素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全面促进我国市场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变。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需求。国家领导人强调,在社会主义框架内推进市场经济,是我党的一项重大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坚定地确保市场在资源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并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同时,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与其规模和一体化程度紧密相连。要实现全国市场的一体化,确保市场准入无障碍、规则统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监管机制的有效协调,才有可能拓展市场规模,进一步深化各领域的分工与合作,激发更充分的竞争活力,减少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效能,从而为打造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的根基。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根本保障。国家领导人指出,迅速推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是基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协调发展与安全所作出的战略选择,也是为了掌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所进行的战略安排。新发展格局的核心在于经济循环的顺畅,这需要确保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机的连接和循环流动。要实现国内大循环的畅通,我们需打造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现象,攻克阻碍经济循环的瓶颈问题,确保商品、要素和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自由流动。国内市场的壮大和进步,有助于持续提升对全球资源的吸引力,并更有效地连接国内外市场,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推动与促进。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促进高质量增长的关键支撑。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实现高质量增长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目标。为了推动高质量增长,必须完善与之相匹配的市场架构和制度环境。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助于市场机制充分展现其优胜劣汰的作用,使更高品质的商品与服务得以凸显;同时,它还有助于市场规模的效应和集聚效应的发挥,从而提高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此外,超大规模市场的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科技自立自强,以及培育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经济正遭遇需求不足等显著问题,而打造全国性统一大市场则有助于扩大内需领域,唤醒市场潜能,同时也有利于稳固并提升经济持续向好的发展势头。
准确把握构建全国
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要求
打造全国性统一大市场是一项繁复的综合性工程,需坚定不移地以我国领导人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利用其中蕴含的立场、观点和策略。尤其是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坚定不移地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的全面领导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努力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市场体系、创新监管治理,克服重重困难,还要对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刻调整,同时还要应对区域、城乡、行业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必须将党的全面领导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融入到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全面发挥党在统筹全局、协调各方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持续提升政策的统一度、规则的协调性、执行的协同性,确保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朝正确方向迈进,并实现党中央的战略目标。
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议题。为了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市场和政府必须共同出力。应当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职责范围,促进有效市场和积极政府相互融合,既要保证市场活力,又要确保有效监管。需不断调整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活动,巩固竞争政策的核心地位,避免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到主导作用,进而更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同时,应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致力于构建稳定、公平、透明且可预见的商业环境,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三)务必激发中央与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在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妥善协调全局与局部之间的平衡。中央政府需持续优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并着力解决财税制度、统计核算、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深层问题,建立健全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长效机制。各地区需明确自身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角色和独特优势,积极提供和融入新的发展模式,警惕出现各自为政、界限分明的局面,力避形成封闭的局部市场及自我封闭的循环。
(四)务必推动高层次的对外开放进程。我国经济已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并非孤立封闭的市场,而是一个面向全球、全面开放的市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致力于消除制约国内循环顺畅的障碍,加快构建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同时,还应积极促进制度层面的开放,主动与全球高水平经贸规则接轨,深化相关领域的改革措施;此外,努力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增强统一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辐射范围,以便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
扎实落实构建全国
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
打造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需关注众多领域,需明确问题与目标导向,并持之以恒地实施综合与分阶段的策略,系统性地推进并着重突破关键点。同时,应建立有利于市场一体化的各项制度与规则,并消除那些阻碍市场一体化的障碍和限制。在推进市场基础制度与规则的统一、实现监管的公平统一以及提升市场设施的高效联通等方面,持续取得新的进展与成效。要按照《决定》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公平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准则,同时也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条件,《决定》着重指出需对那些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的规定与行为进行整顿和废止。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严格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应得到切实执行,对审查流程进行具体化规定,确保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同时协调进行新增政策的审查与现有政策的审视,重点解决企业搬迁受限等关键问题,并彻底清除资质认证等显性和隐性准入障碍。
必须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同步完善关于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定标准,同时构建和优化预防及遏制行政权力滥用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机制,稳步推动自然垄断领域的改革进程,并全面强化竞争领域的执法与司法工作。
需完善地方吸引投资的法律法规,对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加以执行,坚决杜绝违法乱纪的优惠政策发放行为,促使各地招商引资工作从单纯比拼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洼地”转向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改革高地”,以避免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境。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我们需要对招投标制度规则进行优化,迅速废除对所有制、行业以及地方保护等方面的不公正限制。同时,我们要构建一个统一、规范且信息互通的招投标平台体系,涵盖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此外,应实施项目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确保对所有经营主体实施公平、平等的处理。
(二)强化统一的市场监管。
鉴于监管规则尚待完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监管力量与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决定》着重指出必须增强市场的全面监管能力与效能。
需强化市场监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确立市场监管领域的根本性、普遍性监管准则,并增强对新兴经济和新兴业态的监管制度支持;优化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一执法的尺度和流程,限制主观判断的自由度,以促进公平和公正的执法;整合监管力量和执法资源,巩固基层工作基础,革新监管手段,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之间的协同执法,全面推动法治、信用和智能监管,提升监管的深入性和穿透力。
经济活动的技术支撑构成了标准,而《决定》着重指出需完善国家标准的体系。为了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必须推动标准的升级和提升,优化标准的供给结构,并提高标准的质量水平。同时,还需增强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以便更好地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针对关系到民众生命安全的核心产品,需迅速推进国家强制标准的编制与更新,并加强标准的执行与推广。同时,应推进地方标准管理体系的改革,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流程,避免通过地方标准来阻碍商品、服务以及资源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
要素市场构成了市场体系的根基,《决定》着重指出,必须促进生产要素的顺畅流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市场潜能的全面释放。关键在于,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消除制约要素流动的体制和机制障碍,并引导资源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中。
为了完善一个统一、高效、运作良好的要素市场体系,我们需要打造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要求、受到用途管制,并且依照法律程序获得。在此基础上,应稳妥且有序地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平等进入市场、享有同等权益和价格。同时,还需完善支持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以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并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此外,还要培育一个全国范围的技术和数据市场,推动不同区域或行业的技术交易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并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源的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以及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范标准。
需优化市场供需关系主导下的要素定价体系,将政府定价职能严格限制在自然垄断行业、关键公共事业等必要领域,避免政府不恰当地介入价格形成过程。同时,需完善劳动、资本、土地、智力、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市场评价体系,确保其贡献得到市场认可,并根据贡献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推动水、能源、交通等行业价格体制的改革进程,全面考量生产成本及社会承受水平等多重因素,对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体系进行优化,健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调整价格结构,提升价格灵活性,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高效使用。
(四)完善流通体制。
流通构成经济循环的生命线,《决定》针对其技术保障、规范制定、物流费用以及能源控制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规划。
为了加速推进物联网的进步,紧跟数字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流通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与升级,我们应着力培育流通领域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从而提高货物的仓储、流转和配送效率,进一步增强流通体系的灵活性和智能化程度。
需完善连贯的流通规范与准则,增强在商贸物流、电商、农产品流通等关键领域的标准制定与更新,推动“一单制”等适应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运作的规则协调与互认体系,破解物流信息无法互通、单据格式不一致等跨区域流通难题。
为了减少整个社会的物流费用,必须推进综合交通网络的改革,改善运输布局,消除公路转铁路、内河水运、多式联运以及国际物流中的瓶颈和障碍,进而促使社会物流总成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不断降低。
需深化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加速构建能源市场的完整体系,逐步降低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逐步实施电网与运输的分离;打造全国性的统一电力市场,促进省际及区域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在长期、现货以及辅助服务方面的交易机制的有机结合;优化油气管道网的运行调度流程,推动油气资源的高效与灵活调配。
(五)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要打造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的潜力以及庞大的内需潜力。《决定》文件在投资和消费两大领域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拓展具有效益的投资领域,并激发出消费的潜力。
为了优化投资促进的体制和机制,需合理运用各种政府资金,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模式,构建支持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重大项目的长效投资机制,完善政府投资在带动社会投资方面的有效机制,以充分发挥并扩大其效应;同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消除民间投资的准入障碍,围绕“高效完成事项”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强化对重大项目的协调服务以及土地、海域等关键要素的保障,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热情和推动投资实际落地的机制,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模式。
为了提升和拓宽消费的持续增长动力,需从提升收入水平、推动就业发展、拓展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应以及优化消费环境等多个维度实施综合策略;对于住房、汽车等领域中存在的限制性政策,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优化和调整,对不合理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同时,针对教育、医疗、养老、育儿等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应推动普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供应扩大,并适度提升公共消费水平。以推出新品、设立首家门店等为首的首次经济模式,是激发消费新活力的关键形式,需根据不同地区特点予以积极推动,并着力培育和壮大新型消费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