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解析
    发布时间:2025-06-23 10:03:39 次浏览
    • 电话联系TA

      -佚名

  • 信息详情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销售自产农产品将享受增值税的豁免政策。参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及《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截止至20190717版),这项针对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在纳税服务规范中已明确,申报时只需提出享受税收减免的申请,无需额外提交任何材料。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对于购入的货物、提供的劳务、接受的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等,若属于免税范畴,则不得用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全面实施营业税转为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告》(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提供的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这些项目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特指那些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对于非正常损失导致的在产品与产成品,所涉及到的采购货物支出(不含固定资产)、劳务费用以及交通运输服务费用;

中税网

农产品销售税金_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_增值税自产农产品免征政策

  • 地理位置
  •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