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农增值税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时: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适用税率为9%。
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docx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适用科目】
农业生产者(单位、个人)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为《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所列的初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笔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直接从事动植物的种植、收获。养殖、捕捞渔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标注所列自产农产品;销售给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列在附注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青,经过筛分、风选、分选、破碎、干燥、甚至堆放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按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农业生产者。执行本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精制茶、边销茶、混合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纳入农产品征税范围。)
[两者被视为相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种子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聘请农民或工人培育种子,然后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种子生产企业向农户提供亲本种子进行育种,并向农户收集,然后将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上述两个范围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二)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蔬菜批发、零售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均属于上述蔬菜范围。
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上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农产品批发、零售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同时销售部分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当计算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数量。分别计算;如果单独计算,部分生鲜肉蛋制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四)有机肥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从事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
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并施用到土壤中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质。
有机无机复合肥是指将有机肥料与无机肥料混合和/或结合而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合肥料。
生物有机肥是指主要来源于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并经过无害化处理,由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与有机物质组成的一类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料。处理并分解。肥料具有肥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失效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五)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题】
从事饲料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单一散装饲料是指源自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的产品或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豆粕以外的豆粕产品,如菜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等。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饲料,其中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的比例不低于95 %。
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和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工业化生产后,能满足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外)的饲料。的喂养对象。 。
复合预混料是指按照饲料产品国家标准,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以上)的能力。它是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中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以及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组成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加强饲料增值税征免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笔记】
1.用于动物饲养的谷物和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2、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饲料产品,征收增值税。进口或国产豆粕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膳食类型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七)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八)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以及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繁育和疫病防治等,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
【享受条件】
农业机械耕作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作、种植、收获、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灌溉排水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水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农、林、牧、渔业病虫害的预报、报告和预防业务。
农牧业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中种植、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服务等相关的技术培训服务,以及让农民获得农牧业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服务。
禽、畜、水产动物养殖及疾病预防控制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提供与该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
常见进项抵扣凭证: (1)从销售者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9%。 (1%农产品优惠券不能按照9%抵扣率抵扣)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的,按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购买9%,加收材料1%)
【案件】
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一家购买面粉和小麦来生产面包的公司。 2024年2月取得以下农产品收购凭证:
1、向农民收购农户生产的小麦,支付货款2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
2、向农业合作社购买面粉并支付货款5万元,取得金额为5万元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3、从面粉厂购买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9000元;
4、从商店进货两批面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1500元;取得金额5万元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500元。
5、本月生产面包面粉20万元(不含小企业取得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上述凭证均已核定当期抵扣,纳税人可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1、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一、业务二中,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进货发票时,可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进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和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1和企业2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50000)×0.09=6300元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3可抵扣进项税额9000元。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仅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因此,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4=50000×0.09+500=5000元
4. 征收过程中可添加额外税收扣除:
收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13%税率的商品的,在收到农产品时可加征1%的进项税。因此,征收过程中可附加扣除的税额=20万×0.01=2000元
综上: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6300+9000+5000+2000=22300元
(二)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操作
在功能菜单中选择【发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确认】-【扣除类别查询】
1、自产农产品普通免税发票
例1:纳税人A为新试点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划定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取得某月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税控)。报关期间如何确认发票用途?
首先,在“待开农产品发票”模块中,确认获取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是否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选择“否”,发票信息不会转入“扣款支票”;选择“是”,发票信息将传输至“扣款查询”模块。
2. 额外的1%如何扣除?使用哪个复选框?
纳税人A进入“抵扣检查”模块,检查发票的9%抵扣情况。支票提交后,用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同时,发票的详细数据和计算结果传输至“农产品加计”“计算抵扣检查”模块即可使用。
纳税人A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在接收生产资料过程中,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模块选择发票和填写加计扣除。税额将额外扣除 1%。提交完成后,可预填增值税申报表,并可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已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确认发票用途时,进入“扣除检查”模块,检查发票的9%扣除情况。支票提交后,将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扣除发票。详细数据和计算结果传输至“农产品加计扣除查询”模块供后续使用。
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在领取生产资料时,可以通过“农产品超级抵扣”选择发票并填写加计扣除金额。扣除检查”模块进行1%的超额扣除。提交完成后,可预填增值税申报表,并可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4.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列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3%农产品如何查?
纳税人在确认发票用途时,首先在“待开农产品发票”模块中确认并处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3%农产品发票。如果选择“否”,则发票信息不会转入“扣款检查”;选择“是”,发票信息传输至“扣款查询”模块
纳税人进入“抵扣查询”模块,查询发票9%抵扣情况。支票提交后,用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同时,发票的详细数据和计算结果传输至“农产品加扣检查”模块即可使用。
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查询”模块,选择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即可执行1%的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可以预填增值税申报表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5、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
作为试点纳税人,取得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如何勾选?
依次选择功能菜单:【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与确认】-【抵扣查询】-【抵扣查询】-【农产品发票录入】
输入发票编码和发票号,系统通过验证输入的信息,自动调出发票相关信息,然后根据需要输入部分农产品金额和部分农产品税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会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认”返回扣款查询界面,您可以在该界面查看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