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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虽不语,正义从不缺席:多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解析
    发布时间:2024-09-27 10:01:3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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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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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然沉默,但正义从来不缺席

案例目录

案例一:孙某杰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

案例二:顾果果非法经营、潘某东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

案例三:李某勤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三黄鸡

案例四:陈某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案

案例1

孙某杰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

【公文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了让自己出售的银鱼在常温下保存更长时间,孙某使用工业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银鱼浸泡在里面,明知工业甲醛有毒,对人体有害。销往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总销售额129万余元。 2020年以来,孙某杰聘请被告人刘某军在其摊位帮忙,从事工业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检中心检验,孙某杰销售的银鱼中检出工业甲醛。

【诉讼流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杰、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杰、刘某军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人的销售额分别达到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两人均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系主犯,刘军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刘军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十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涉及的工业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录》,属于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如果人体长期暴露在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会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白血病。 35%-40%的甲醛水溶液称为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漂白的作用。它在医学上用于消毒手术器械、手套和污染物,也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性能,将水产品浸泡在甲醛水溶液中,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用高浓度工业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普遍气味刺鼻、表面坚硬、缺乏光泽、味道发涩、缺乏鲜味。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闻气味、摸质地来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

案例2

顾果果非法经营、潘某东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

【公文包】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设立私人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违法经营额超过102万元。 ,违法所得金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两次将非法宰杀的生猪2头出售给被告人潘某东,合计销售金额7480元。潘某东将从顾某国采购的猪肉部分出售给被告人李某伟,并部分向公众出售,销售总额7820.44元。李某伟将向潘某东采购的猪肉在其店内销售,销售总额2065元。经河北省食品检验院等部门检验,从谷某国、潘某东、李某伟手中查获的猪肉中检出沙丁胺醇。

【诉讼流程】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谷某国、潘某东、李某伟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东、李某伟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均投案自首,并在报纸上道歉。潘某东、李某伟也支付了惩罚性赔偿,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通过法院调解解决。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谷某国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潘某东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一万元罚款。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潘某东、李某伟在试用期内被禁止从事任何业务。猪肉销售活动。

【典型含义】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用动物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中所列的“β兴奋剂及其盐类、脂肪”指的是“瘦肉精”准物质。涉及“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农民法治意识淡薄,追求利润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无监管的非法屠宰、销售畜禽密切相关。此案是犯罪分子设立私人屠宰场,未经检验检疫非法屠宰、销售生猪,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潘某东、李某伟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定罪处罚,还对谷某国非法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动的源头。进入市场。根据“两高一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东、李某伟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长期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从私人屠宰场开始。他们非法收购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猪肉并出售牟利,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两人具有主观知情权。该案同时提醒消费者,应从正规市场、正规渠道购买畜禽肉及其制品,并检查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认证标志。

案例三

李某勤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三黄鸡案

【公文包】

被告人李某勤​​在某家禽养殖场饲养三黄鸡。 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琴每天给三黄鸡饲喂861牌中期配合饲料(饲料中含有抗球虫药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勤未履行饲料标签上明确规定的5天停药期,将尚在药物期的三黄鸡6次出售给专业家禽合作社,净重11,592公斤。销售额总计超过15万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的三黄鸡进行检查,发现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微克/公斤,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尼卡巴嗪200微克/公斤。 《食品中兽药》GB 31650-2019公斤最大残留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流程】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琴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以及劣质产品。李某勤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含义】

为防治鸡球虫病,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兽药尼卡巴嗪。李某琴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未执行饲料说明书中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内的三黄鸡出售,造成残留兽药尼卡巴嗪。进入市场的三黄鸡中使用的兽药尼卡巴嗪。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应当定罪处罚。三黄鸡是人们餐桌上常见的禽类农产品。家禽养殖业从业人员要严守底线,履行科学审慎养殖的谨慎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司法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市场兽药残留检查,推动有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日常检验中。畜牧农产品,对生产终端进行农民参观。加强用药知识培训和指导,形成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4

陈某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案

【公文包】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专项行动检查整顿,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家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经查,陈某辉等28家个体工商户,为了提高小黄鱼的新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黄粉”,但仍使用“黄粉”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出售。市场监管部门从陈某辉店内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公斤,从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公斤、“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均检出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碱性橙II成分。

【诉讼流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另有17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没有被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均已自首、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公益诉讼和诉前协商,要求上述11名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含义】

小黄鱼肉质细嫩,营养丰富,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高小黄鱼外观的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II成分的物质。碱性橙 II 是一种工业染料,而不是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录》。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II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依靠执行联动机制,及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对“黄粉”原料及其他染色小黄鱼销售者进行全链条溯源。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将予以反向移送,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司法机关还积极推进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立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同时,充分利用法院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醒消费者遵守食品颜色规定。染色小黄鱼如何鉴别染色小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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