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传来消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当日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该通知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特别规定将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该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针对那些专门用于销售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租用的)的房产和土地,将暂时不征收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那些既销售农产品又销售其他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其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将根据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来决定。
依据通知内容,所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系指那些已经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这些农产品涵盖了粮油、肉类、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认定的其他可食用农产品。
享受相关税收减免的房产和土地,特指那些直接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和土地。然而,这些市场或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以及用于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农产品交易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并不包含在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减免范围内,对这些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若要享受本通知所列免税优惠,必须依照规定提交免税申报,同时需妥善保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包含房产原始价值的有关文件、租赁合同以及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