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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涉及豇豆农药残留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25 09:01:2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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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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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有关部门、部直单位:

2023年,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将重点整治豇豆农药残留、农产品使用限制性、禁用性药物、非法屠宰、未依法出具合格证明等突出问题,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1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5 日

案例 1:

曹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一、案情概要

2023年8月10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对当阳市豇豆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查豇豆6批次。经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曹某某(农户)生产的豇豆(样品编号:YC23083015,报告编号NO.S-2023Z1506)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超标(限量值≤0.02mg/kg,实际测值0.037mg/kg)。当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豇豆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追溯及处理情况的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发了《关于处理不合格豇豆的函》。第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使用农业投入品和其他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第三项:“自2017年8月1日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乐果(蔬菜、果树、茶叶、菌类和中药材作物上)农药登记(包括单剂和含有上述三种有效成分的复配制剂,下同)不再受理、不再批准克百威、乐果在蔬菜、果树、茶叶、菌类和中药材作物上使用的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丁醛、乐果在蔬菜、果树、茶叶、菌类和中药材作物上使用”,并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在当阳市荣锦植保站XXXX连锁店购买了2瓶乙酰甲胺磷农药,用于防治玉米螟。7月底,在使用乙酰甲胺磷农药防治玉米螟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导致乙酰甲胺磷药液漂移到豇豆上,造成豇豆制品中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共种植豇豆80株,此批豇豆生产量4公斤,留作自用,市场售价3元/公斤,货值12元。

二、处罚

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南》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项的规定,当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依法监督销毁;2.罚款1000元。目前,该案已审结。

案例 2:

鄂州市临江乡志超家庭农场不按农药标签使用农药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7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收到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2023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次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追溯处理的函。5月22日,鄂州市临江乡志超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豇豆例行监测中检出农药“噻虫嗪”残留超标。7月10日,鄂州市农业农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此次检查进行溯源。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药。鄂州市临江乡志超家庭农场指使农场工作人员对自家2.5亩豇豆作物田采用滴灌方式使用农药“吡啶酸·噻虫嗪”(简称“温鳖”),而涉案农药“吡啶酸·噻虫嗪”的标签注明使用方式为喷洒。将使用方式由“喷洒”改为“滴灌”,导致农药有效成分从豇豆植株根部吸收,延长了农药有效成分在豇豆植株中的有效期,这就是豇豆中检出“噻虫嗪”农药残留超标的内在原因。100公斤豇豆使用农药“噻虫嗪”处理后,其中抽样检测3公斤,其余97公斤全部销售。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购买者的姓名、电话,并经执法人员多次调查,确认未发生食物中毒等不良反应。

二、处罚

鉴于当事人态度积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食用后未对消费者造成明显危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序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农药标签注明的使用说明使用该农药。2023年9月19日,鄂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王有先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药常规残留农产品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7月26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对随县里山镇王家岗村9组王有先在市场上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阿维菌素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当事人种植豇豆1亩,7月26日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70公斤,单价2.4元/公斤,货值168元。该批豇豆全部销往随州市白沙洲蔬菜批发市场。

8月30日,王有先收到检测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残留或者所含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随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查处。

二、处罚

随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南》等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自愿缴纳罚款668元,处罚程序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四:

吴小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一、案情概要

2023年9月22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检验报告》(编号:NZ2301004)。报告称:2023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对黄陂区三里桥新塔村农民吴小红种植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豇豆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噻虫嗪含量为0.39mg/kg,不符合GB23200.121-2021的要求。 2023年9月25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黄陂区三里桥新塔村,将检测报告(编号:NZ2301004)交给当事人,并将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送达吴小红。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豇豆大棚及当事人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编号:NZ2301004)结果认可,未申请复检,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中,执法人员掌握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情况。该批次豇豆共计6公斤,抽样监督检查3公斤,交纳罚款20元;其余3公斤豇豆在路边完成销售,销售价款18万元。综上,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豇豆的违法所得为38万元。

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二百七十七项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农(农产品)罚【2023】1号),当事人已自愿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五:

宜昌市枝江市谢宗蔬菜有限公司销售含国家禁用农药农产品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6月27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昌市枝江市谢总蔬菜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抽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豇豆中乙酰甲胺磷含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中乙酰甲胺磷限量值≤0.02mg/kg,实际检测值为0.54mg/kg,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豇豆共计37kg,违法所得95.8元,货值96.2元。

二、处罚

当事人因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的豇豆涉嫌犯罪,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对农民的处罚标准,作出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鄂州市独山中平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

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一、案情概要

2022年11月24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对鄂州市独山中平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经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合作社销售的“大白菜”经检测“阿维菌素苯甲酸酯”农药残留超标,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鄂州市农业农村局于12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独山中平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在0.2亩土地种植大白菜过程中使用农药“阿维菌素苯甲酸酯”,在未确保农药残留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将其送给周边农户及工人使用。执法人员多次询问消费者姓名、电话,消费者均表示未出现食物中毒等不良反应。

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发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农药残留超标的“大白菜”食用后未造成明显危害,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截至案件调查结束,尚未收到有关食用农药残留超标大白菜后出现食物中毒等不良反应的反馈和投诉。依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南》第二条第259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白菜。 2023年3月19日,鄂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中旬,合作社因资金不足暂时无法按时缴纳罚款,提交了《延期缴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收到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经鄂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延期缴纳,5月份,合作社在延期缴纳期限内按时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到位,帮助合作社解决了燃眉之急。

案例7:

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牛肉)案

一、案情概要

2022年9月5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恩施州开展屠宰环节“飞行检查”,对某屠宰场牛肝样品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牛肝样品中地塞米松含量超过残留限量标准。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已对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牛肉的涉案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2年9月3日,涉案当事人在湖南省花垣县牛羊交易市场购买涉案肉牛,9月5日运回屠宰,次日将涉案牛肉110公斤运至批发市场,其中75公斤牛肉以每公斤8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收入6000元。其余35公斤涉案牛肉因疫情管控,小区默许管理,分发给部分员工自食其力。

二、处罚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函》(农办函[2012]38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6000元,并依照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石某某涉嫌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一、案情概要

2023年6月8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荆州市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治理方案》要求,对史某某大棚种植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史某某种植的苦瓜中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6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6月19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蔬菜大棚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蔬菜种植、农药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承包土地上建设了2座蔬菜大棚,面积1亩(每亩1000平方米),当事人使用的“乙酰甲胺磷”农药是约3年前购买的,用于防治水稻“二化螟”。2023年6月3日,为防治蚜虫,当事人将家中剩余的“乙酰甲胺磷”农药施用于大棚内种植的苦瓜,施药后苦瓜未出售。

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6月20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案例9:

竹山县王文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豆芽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9月3日,竹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线索: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竹山县柳林乡红坪超市销售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在抽检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4-氯苯氧乙酸”。该局初步核实,该批次豆芽由竹山县柳林乡红坪村3组王文志生产。该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批准立案。2023年9月4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柳林乡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文志生产豆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2023年9月12日,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二、处罚

当事人在豆芽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在豆芽生产中使用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处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的豆芽(长)12.3千克、豆芽(短)14.72千克罚款,并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对农户进行相应处罚。本机关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南》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无根豆芽生长素”22剂;没收违法所得1810元,并处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总额共计4310元。

案例十:

京山福家养鸡合作社未按规定收取、保管承诺履约凭证

一、案情概要

2023年3月13日,京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京山福家禽专业合作社检查承诺书收存情况,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到仓库检查,发现仓库已装箱准备发货,发货的鸡蛋未附承诺书收存证明,当事人购入的鲜鸡蛋未领取承诺书收存证明。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京山福家禽专业合作社检查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收存承诺书。

二、处罚

2023年5月4日,京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1:

竹山县三七雅茶场不依法出具合格证明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4月11日,竹山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茶叶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出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要求整改问题。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竹山县三七垭茶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二、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出具承诺的符合性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按照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南》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我机关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案例十二:

秭归县一种植基地未按规定出具合格证明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9月5日,秭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杨林桥镇某基地种植、销售的蔬菜未按规定出具承诺的合规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当场指导当事人出具承诺证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1日,秭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销售的400吨蔬菜未规范出具承诺的合规证书。

二、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南,秭归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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