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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销售自产茶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核算方式探讨
    发布时间:2024-09-24 09:02:4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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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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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生产茶叶,经初加工后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自产茶叶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销售经初加工后的自产茶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种植、养殖项目,直接进行初加工并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分别计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收入,并按照适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即分别核算后,对生产环节实现的收入,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初加工环节实现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茶厂将自产茶叶经过精加工后销售,初加工车间和精加工车间是否可以通过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分别享受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税制,是针对企业法人征收的,企业独立核算的车间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核算的初加工车间的免税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样,精加工车间的应税收入也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确认所得税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要求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两个独立企业之间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两个独立核算的车间属于同一企业。产品从初加工车间转移到精加工车间,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条件,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免税、免税收入不被相关税法认可。

第三,相关税法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列举原料、工序、产品等,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但文件中并未说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规定中还规定,还需满足其他要求,如取得法定收入等。但如果初加工阶段没有产品对外销售,则不能取得法定收入。

综上所述,即使企业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初加工和精加工,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张国勇

注册税务师,精通房地产、建筑、制造企业整体会计及财务工作流程,擅长协调税企关系、税务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税咨询等,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税收征管》等多家报刊杂志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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