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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的卖青山纠纷:农产品新型交易新思路与纠纷详情
    发布时间:2025-04-08 10:02:4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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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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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一个“卖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为农产品交易打开了新思路。以往在农产品出卖方面,都是售卖现成品,要么就是在直播间现卖现采摘现采集。

这个案子中双方交易农产品的方式为:在农产品生长期间达成交易,双方经谈判确定一个交易价格,待农产品成熟为现成品后,再实际交付给买家。在该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需承担农产品从生长过程到实际交付后的市场价格浮动,既包含收益,也包含损失。买方和卖方都是依据对未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预期来谈判确定金额的。

这种交易方式目前在部分地区开始逐步试行。由于其模式较为新颖,所以出现了一些纠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个案例,那么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双方究竟遇到了什么问题才引发了纠纷呢?

2021 年 11 月 30 号,A 有购买 B 所种处于生长过程中萝卜的意愿。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了价格为每亩 9200 元,定金约 18 万。约定在 B 接收第二车萝卜时,A 需付清货款。并且,双方签订了《蔬菜买卖合同》。此合同即为所谓的“买青山”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A 有责任对萝卜进行管理养护,同时无权对萝卜进行二次销售。若萝卜成熟后产量高且价格高,那么买家将获得利润;倘若萝卜产量低且价格低,买家则需承担风险。这种合同实际上是让买方承担了卖方的产量风险以及市场价格风险。

对A的管理养护要求是:

要确保萝卜未受到病虫害的影响。若萝卜受到病虫害影响,那么 B 有权终止合同,并且 B 有权要求 A 赔偿双倍损失。

如果 B 在收获白萝卜的时候,发现白萝卜上的虫眼或者灰霉点超过了 10%,那么 B 就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且要求 A 退回合同内未收获面积所对应的货款。

对B的要求是:

在 2022 年 1 月 22 日之前必须将在 A 处购买的本次萝卜拔完。如果没有拔完,就视为 B 自愿放弃。

萝卜是在 2021 年 9 月 22 日到 2021 年 9 月 24 日这段时间种植的,一般来说它的生长期大概是 3 个月。

2021 年 12 月 7 日开始,A 多次通知 B 接收萝卜,然而 B 都予以拒绝。在 2022 年 1 月 11 日之前,B 在与 A 的微信聊天里认可案涉萝卜是“好萝卜”,并且表示未接收萝卜的原因是运送萝卜的冷藏车由于道路方面的原因无法进入装运萝卜的场地。

2022 年 1 月 15 日过后,B 称在萝卜里发现了灰霉点,接着通过电话通知 A 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 A 退还已付款。随后,双方都将此事起诉到了法院。B 请求确认合同在 2022 年 1 月 15 日已解除,同时要求 A 返还已给付的定金及预付款 182000 元。A 则反诉请求 B 支付剩余款项。

法官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是否解除,也就是萝卜上的“小黑点”是否等同于能致使合同解除的“灰霉点”。

法官专门咨询了有资质的种子公司和当地农委蔬菜站,以搞清楚相关情况。法官得知“灰霉点”不是专业术语,萝卜上的“小黑点”不是由虫害或真菌导致的,一般不会影响萝卜的品质,也不会影响价格和销售。萝卜出现黑点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未及时采收是原因之一。

法官认为,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然而,双方并未对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确定的内容。A 既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也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其他病虫害情形。同时,A 也未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B 已经完成了交付萝卜的合同责任。然而,A 拒绝接收涉案萝卜,这属于违约行为。A 应当承担涉案萝卜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需要判决 A 付清剩余的货款。

“买青山”这种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对解决农村种植人与收购人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短而导致的购销两难问题能起到正向作用。然而,由于它是一种新兴交易方式,交易的具体过程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大范围波动、产量突然过低等情况,买卖双方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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