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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71讲:农产品抵扣增值税政策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5-04-03 00:05:5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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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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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有第 71 讲,这是总的第 447 讲。此讲主要说税收方面的内容,还谈到了风险以及政策。今天专门来讲一讲在农产品抵扣增值税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一、政策说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26 条、第 27 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 号)等相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若符合财税[1995]52 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列明的农产品,就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棉花属于名单之列,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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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凭票抵扣政策

1.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购进农产品时,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规定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的农产品时,会自行开具一种发票,这里所指的就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是收购发票的票样,在开具时,系统会在票面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两字,以此来与其他发票进行区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就会开具一种普通发票,这就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其票面没有特殊标识。这样的发票容易与在流通环节开具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发票相混淆。要注意的是,这两类发票必须是自产农产品的才允许进行抵扣。

2.实施细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有进一步说明。所称的农业指的是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及个人。农产品指的是初级农产品,其具体范围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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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扣除政策

1.政策延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对农产品抵扣机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他们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规定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部分行业的增值税制度要采用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来进行抵扣。随后,又下发了财税[2013]57 号,决定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范围,并且将相关权限下放给省级。

2.政策说明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计算方法与其他计算抵扣的方法相比,更为复杂。最常见的计算方式有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种类繁多,在涉及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大多数都需要在计算时按照不同的扣除率进行价税分离。相对复杂的计算步骤,对纳税人的核算水平要求较高。部分非发票的抵扣凭证未被纳入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监管。这给纳税人的风险识别带来了一定难度,同时也给账务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存在问题

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采购方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来选择抵扣进项税额,即依次可以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者参照法。这种方式虽然消除了虚开虚抵的风险,但是却蕴含着另外三个税收风险:

现实中,农民将自产的农产品送往加工单位进行销售这种情形较为少见。通常是个体经营户上门进行收购,并且负责后续的销售工作,这些农产品涵盖了各类品种。农产品购销经营者在广大农村地区十分活跃,他们是进行商品交易的商事主体。

第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对象已不再是农户。而是个体经营户,也就是农产品经销商。

第三,个体经营户会进行农产品的收购然后再进行销售。依据现行的政策来看,这种行为当属销售应税产品。然而,在税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个体经营户却享受到了农业生产者所拥有的涉农增值税免税政策,他们扭曲地享用了农户所应享有的免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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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建议

(一)完善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1.政策建议

建议对购进的初级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 号)的规定,在流通环节,把免税范围扩大到财税[1995]52 号文所列明的所有农产品范围。

2.政策分析

农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征免情况不同。生产环节的初级农产品是免征的,流通环节部分农产品也免征,然而对初级农产品的购销环节却要征税,这使得农产品抵扣机制无法正常运作,带来了极大的税收执法风险,也导致了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建议出台针对购销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此打通农产品免税的链条,推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繁荣,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新型农业建设提供助力。

(二)发挥特种行业的优势

1.具体建议

建议让农业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而成,并且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表明,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所生产的农业产品,要视同农业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在此情况下可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3.阶段管理

依法依规是农业合作社服务于农业乡村产业振兴的前提和基础。

农业合作社在设立阶段,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注册。同时,要真正地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之中。

农业合作社在经营阶段需要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要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根据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报备手续。

农业合作社要着力从生产经营方面做好策划。要规避因收购发票而引发的涉税风险。还要及时享受到国家农业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所带来的巨大红利。

(三)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

1.形势分析

计划经济年代诞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农村的多数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并且将土地流转给承包方进行种植。承包方大面积种植,采用集约化、规模化的模式,这成为了农业发展的趋势。在承包方取得农户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完全有能力在当地注册公司。当承包方对外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农产品销售的普通发票。对于收购单位而言,下乡逐户收购初级产品既不经济亦不现实。

2.建议说明

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凭借市场的作用。这样能调动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户的积极性,让他们发挥出运输成本低、周转快以及向农户及时交付收购款的积极作用。既能够降低收购单位的成本,又能够避免收购发票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出现,还能降低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合理监管数电发票

1.“以数治税”推动监管

随着“以数治税”进程持续推进,电子发票会全面改变发票的整个生命周期,能极大地提高发票处理的效率。传统的“生产、运输、领用、开具、传递、接收、入账、存档”这样的流程,会转变为开具的同时就进行生产,开具的同时就完成接收,企业在入账和存档等全流程都实现电子化。这样就省去了众多的物流以及实物处理的环节。

2.数电发票的积极意义

数电发票的推进会使领票流程逐步简化,开票用票更加便捷,入账归档实现一体化等。这将为推动农产品发票核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打下基础,也能为改进税收执法、服务、监管等业务系统提供支持,从而为农产品增值税监管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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