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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
    发布时间:2024-09-14 00:01:2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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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_农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控要点_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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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_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_农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控要点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部门,正部级,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称。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指导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建设,推动实施市场监管统一行动。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统一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推动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境外进行反垄断诉讼。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知识产权行为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及相关无照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装备质量监管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管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责任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验证处置、风险预警与风险交流。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数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发布审批等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合作,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4、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体系。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8)功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动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经营者首问先赔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整体水平。以标准化推动质量强国建设。

2.深化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先证后证”,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定达标、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强现场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基于标准的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开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热线,推动市场准入到退出全流程便利化,积极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广大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相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相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进行检验、鉴定、鉴别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相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阶段开始直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工企业之后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原产地审批、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衔接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或者接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当立即组织检查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

4.与海关总署相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各类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避免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的机制,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或发现进口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海关总署要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管控措施,并报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协作机制,如口岸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产品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回或销毁,并报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通过消费者举报、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方式发现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将依法实施召回措施。进口商拒绝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向海关总署报告。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发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工作以及药品批发环节的许可、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备案、检查和处罚工作;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工作以及化妆品经营质量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工作。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专利确权、侵权判定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检查评议程序等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协调和信息通报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司。负责协调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起草国际合作协议、议定书、协定。负责设计执法程序,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检查局。拟定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环节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督查。督办全国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备案局(专业市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建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备案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登记备案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备案信息化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登记备案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制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收集共享、联合惩戒等协调联络工作。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境外反垄断诉讼。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直销和传销防治办公室)。制定有关价格、费用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措施、规则和指南。组织实施全国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机构、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违法违规价格收费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打击传销。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和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的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改进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制定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地方和专业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管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食品监管全过程重大问题,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部。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状况,拟定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状况,制定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部。拟定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监督、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检验、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参与拟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隐患。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运行、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统计分析。查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

(十九)计量司。负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组织开展计量量值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商品量管理、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数据的使用。

(二十)标准化与技术管理部。拟定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部。负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加ISO、IEC等国际或区域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XXII)认证和管理部门。

(XXIII)认证和测试监督和管理部门。

(XXIV)新闻和宣传部。

(XXV)科学,技术和财务部。

(xxvi)人事部门。

(XXVII)国际合作部(澳门和台湾办公室)在市场监督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交流和合作,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责任。

办公室党委员会负责该办公室的党派和大规模工作及其在北京的直接关联部门。

退休的干部办公室:负责该机构退休干部的工作,并指导直接关联部门退休干部的工作。

第5条的市场法规的行政部门是805(包括两个委员会的工作人员,3个移动工作人员的援助,还有15名退休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辞职的干部)。

第6条应分别规定隶属于国家政府的机构的机构,责任和人员配备。

第7条中央组织和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这些法规,任何调整将由中央组织和机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8条这些规定应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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