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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详解及试点行业分析
    发布时间:2025-01-14 00:02:2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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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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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抵扣,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不再使用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是使用一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核定方法。进行扣除。本文以安徽省为例,对农产品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1. 政策演变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酒及酒类、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抵扣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下放相关权限自2013年9月1日起向省级推广。以安徽为例,目前已实施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类种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贸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橡胶板。详情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核定扣除范围

核准扣除

方法

执行时间

档案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年7月1日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每吨UHT奶消耗原奶1.068吨,每吨UHT奶(蛋白质含量≥3.3%)消耗原奶1.124吨,每吨巴氏奶消耗原奶1.055吨。 ,每吨巴氏杀菌牛奶(蛋白质含量≥3.3%)消耗原奶1.196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羊奶消耗原奶1.023吨,每吨巴氏杀菌羊奶消耗原奶1.062吨牛奶

输入输出法

白酒、啤酒(企业申请审批并按程序报省局审批)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输入输出法

2018年5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灭菌奶及灭菌奶以外已确定扣除标准的其他乳制品,每单位含蛋白质3克,消耗生奶100克;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输入输出法

2017年4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下关相关权限扩大至省级

2013年9月1日

财税[2013]57号

皮棉、棉纱、精茶、瓜子(每吨皮棉消耗籽棉2.7吨,每吨精梳棉纱消耗皮棉1.4吨,每公斤精茶消耗原茶1.1公斤,每公斤精梳茶消耗原茶1.1公斤)精制茶每吨生瓜子耗鲜叶4.5斤,耗瓜子1.149吨,每吨生瓜子耗瓜子1.116吨吨熟葵花子、每吨西瓜子及其他瓜子1.029吨瓜子)

输入输出法

2014年2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

每公斤面粉消耗1.310公斤小麦;每公斤大米(含碎米)消耗大米1.493公斤;每家企业消耗中药材1.111公斤;每立方米胶合板芯板消耗木材1.370立方米;每吨水柠檬酸消耗玉米1.79吨;每吨无水柠檬酸消耗1.960吨玉米。

输入输出法

2015年1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

每丝、宣纸(1吨生丝(百常丝)消耗干茧3.5吨,1吨宣纸消耗檀香2.4吨,稻草2.6吨,杨藤0.6吨)

输入输出法

2015年9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3号

收购秸秆作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每吨生物质燃料消耗秸秆1.13吨)

输入输出法

2016年10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每公斤年糕耗用大米0.67公斤;每公斤大米(含碎米)消耗1.6公斤大米

输入输出法

2017年4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豆制品加工(每公斤干茶消耗大豆2.1929公斤,每公斤豆腐制品消耗大豆0.5457公斤,每100克大豆消耗38克);羽绒制品加工(每公斤鸭绒消耗鸭毛6.4163公斤,每公斤鹅绒消耗鸭毛6.4163公斤,鹅毛5.4625公斤)

外购直销农产品扣除办法

2018年5月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1吨淀粉耗玉米1.466吨,1肠衣(含肝素钠)耗6.679猪小肠,1吨竹地板耗毛竹4.213立方米,

1吨竹胶板消耗毛竹3.352立方米)

输入输出法

202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验证方法

目前,大部分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成本法正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按主要用途可分为以下三类。验证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商品并构成产品实体的

1.投入产出方式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消耗的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包括为生产非农产品半成品而采购的商品数量)×单位消耗的农产品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所列的初级农产品。扣除税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反映增值税在增值税额上的特点,使最终产品的销项税率计算与其原材料的进项计算税率一致。

案例1:某企业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巴氏杀菌羊奶1万吨,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农产品消耗率为70%,单位原奶消耗1.06。原奶收购均价4000元/吨。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扣除率/(1+扣除率)=万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本例换成酸奶等13%税率的产品,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费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消费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收购量/上年生产成本

收购农产品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以及除收购农产品外单独支付的运费,以及储存前的准备工作。成本。

案例2:某酒厂(一般纳税人)收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确定进项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消费率为80%。 2019年6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粮食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消耗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 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2条第3项,财税[2012]38号

3、参考方法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是否试点纳税人采购的产品用于生产试点行业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进项税额确定抵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试点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以采用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参照办法”。 《实施办法》第四条,即参照其他行业或类似生产结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确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收购农产品直销情况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9 %/(1+9%),

丢失率=丢失数量/购买数量

案例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试点范围。 2019年8月,农产品期初库存200吨,期初收购均价2100元/吨;当月向农户收购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2400元,入库前产生整理费1万元;由于公司产能下降。当月直接销售收购农产品260吨,实现免税销售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失率为3%,则A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为()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00元/吨。注意,平均进货单价除了进货价格和入库前的挑选、分拣费用外,不包含单独支付的运费。计算可抵扣进项税=0.23*260/(1-3%)*9%/(1+9%)=5.09;应纳税金=140*9%-5.09=75100元。

(三)为生产经营目的购入的不构成实物商品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10%或9%)/ (1+10% 或 9%)

注:购进货物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扣除率为10%;用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买原木为其机械设备生产包装箱(适用税率为13%)。 2020年2月消耗原木10立方米,平均收购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了原木的进项税。

答: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收购单价×10%/(1+10 %)=10×7800×10%/(1+10%)=7090元。

3. 会计

(一)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商品并构成产品实体的

案例4: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采购原奶1000万元,采用核定的扣除方式。

借款:原料-原奶10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19年4月批准进项税额抵扣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款:原材料-原奶50万元或主营业务成本50万元

(二)收购农产品直销情况

案例5: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 2019年5月8日,其向小规模商业纳税人采购皮棉200吨,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件,金额80万元,税额24000元,尚未缴纳。公司无棉纱期初库存。当月直接对外销售皮棉90吨,含税售价为每吨4400元。假设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失率为5%。

1、购买时:

借用:原材料824000

贷方:应付账款 824,000

2.直销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当期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失率)×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格×9 %/(1+9%),

丢失率=丢失数量/购买数量

期末皮棉收购均价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进项税额抵扣额=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费用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三)收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不构成货物实体。

1、某粮食加工厂2019年5月采购包装材料共计5万元。

借用:原材料-辅助材料 50,000

贷款:银行存款5万

2、6月份该厂生产年糕消耗包装材料2万元。

当月核定的包装进项税额抵扣额=20000/(1+9%)×9%=1651.3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1.38

贷:主营业务成本1651.38

思考:如果农产品增值税被扣除,是否意味着未取得发票仍可扣除进项税?

个人理解:增值税方面,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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