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1. 案例名称
杨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农药的农产品案
2. 主办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4月9日,该机构执法人员前往惠阳区三河街道杨某的蔬菜种植场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他们对种植并投放市场的羽衣甘蓝蔬菜进行监督抽检并送检。 2024年4月29日,本机构收到涉案批次羽衣甘蓝样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检验结果:0.16 mg/kg,单项判断:不合格)。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杨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农药的农产品。
2024年4月30日,该机构执法人员向杨某交付了涉案批次羽衣甘蓝样品的检验报告。杨先生现场获悉,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羽衣甘蓝样品毒死蜱检测不合格。
截至2024年5月10日,本机构尚未收到杨某提出的检测结果复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第五条“……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三唑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生产产品:销售: (一)含有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2024年5月11日,该机关对杨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农药的农产品立案调查。杨某将对其种植及销售涉案产品进行进一步调查。
4、涉及处罚的事项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使用农业投入品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基本代码:440217051000;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
5.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日本当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4年5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对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立案侦查。
六、案例分析
当事人杨某销售的涉案批次产品被检出含有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准销售: (一)含有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农药、兽药的;国家禁止的化合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2
1. 案例名称
谭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 主办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局、惠州市水利局
三、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16日,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惠城区水口街道某菜市场谭某生产销售的菊花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编号为 HCZZ23110**6。经检验,该批菊花样品中毒死蜱含量为0.40mg/kg,根据GB2763-2021(《检验检测报告》(2023第B427号))判定为不合格。 《农业部进一步禁止和限制使用甲基氯磺隆、芬磺隆、甲磺隆、硫甲威松、硫甲威松、毒死蜱、三唑磷等7种农药》(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11月29日, 2023年,我局执法人员向谭某某送达了《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惠城农水(农产品)检验报告[2023]**5),并告知其有权复检的权利和方法。 ——检验期限内,谭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11月29日,经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批准,依法立案侦查。经查,谭某某在种植面积0.3亩的菊花苗期使用了未标注农药,随后将该批次菊花销往农贸市场。该批菊花共销售约200公斤,销售收入共计700元。已售出的产品无法回收和销毁,未售出的产品已由谭某某亲自铲除和销毁。
4、涉及处罚的事项
2023年12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谭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线索移送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 2024年1月26日 案件举报被退回。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5.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回销售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水水利局没收谭某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六、案例分析
当事人谭某某在种植面积0.3亩的菊花苗期使用了未标注农药,后将该批次菊花销往农贸市场。该批次菊花共销售约200公斤,销售收益合计700元,构成了谭某某作为农产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农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他生产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务院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不得超范围、超范围使用;过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谭某某未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在菜菊种植过程中使用未标注农药,致使生产销售的菜菊被检出禁用、限用农药成分,销售的农产品无法回收和回收。谭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谭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