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人参种子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10月,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购买西洋参籽250公斤,总价7.7万元。刘某亲自将人参种子运至辽宁省宽甸县,并雇工播种。然而2024年春天,刘发现播种的大面积西洋参没有发芽,于是与李沟通。沟通无果后,刘某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调解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从责任认定和种植西洋参实际损失两个方面入手,耐心地为双方算好了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成本账”:以及秋收忙碌与办案之间的矛盾。 “时间账户”。从法律和情感两个方面与双方进行事实和说理,向双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告知李某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西洋参种子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对刘进行劝说,希望他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
经过与法官耐心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150公斤西洋参籽。
至此,销售合同纠纷案已得到实质性解决,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促进了双方和谐交往,为双方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当地的人参产业。
法官提醒
交易人参种子等农产品时,双方应签订详细的销售合同,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检验标准等重要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作为买家,您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和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作为卖家,应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协议或行业标准,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另外,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理性对待,通过调解、谈判等方式寻求解决,保持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