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作应税凭证供境内使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所列的合同、产权转让文件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股票存托凭证的转让。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转让方征收,对受让方不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算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金额,不含列示的增值税;
(二)应税产权转让文件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让文件列明的金额,不含列示的增值税;
(三)应税营业账户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是交易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财产转让文件未载明金额的,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计税依据的,按照合同或者财产转让文件签订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中没有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应纳印花税额按照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包含两个以上税目且分别列示金额的,按照每个税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单独列明金额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个以上当事人开具的,应当按照所涉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企业账簿中记载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后续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较实收资本(股本)总额增加的,资本公积已缴纳印花税的,增加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证件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证明复印件或者成绩单;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依法应当免税的应税证明,取得使馆馆舍应税文件;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的贷款合同;
(六)产权人向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时书面的产权转让文件;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卫生物资的销售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在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情况下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签发应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产权转让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无代理人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款缴纳情况和银行结算利息。
第十五条 纳税人填写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之日起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代扣义务发生在证券交易完成之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征收。实行按季、按年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在季度或年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周结束后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和银行结算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加盖印花税票或者凭税务机关依法出具的其他完税凭证缴纳。
应税凭证加盖印花税票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张印花税票的接缝处加盖或者注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部门监督制作。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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