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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1 09:02:4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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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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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要,解决企业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强化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条例修订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改革食品安全深化食品经营许可,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经营集中供餐单位食堂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 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修改为许可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抓紧修订《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统筹发展与安全,实现政治、法律的有机统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经营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二是适应食品商业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近年来,食品商业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食品商业行业呈现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趋势。利用自动化设备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等新兴业务方兴未艾,新技术进一步发展。推动食品经营模式多元化。如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三是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新需求。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现有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经营项目有待进一步优化,食品连锁经营总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食品经营新业态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尚不明确。等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二、修改《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更好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工作,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食品合法化、科学化、严格监管水平安全。推动实现审批更简单、服务更优质的政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办法》的修订进程是怎样的?

启动《办法》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呼声和期望;围绕落实“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提高立法技术,加强法律、法规、规章衔接,全过程广泛征求意见修订起草《办法》 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交流讨论,经过多轮起草完善《办法》。 《征求意见稿》将于2020年8月至9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我们进一步听取了各司局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研究机构、食品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等,充分凝聚各方共识,有效提升立法质量。

四、《办法》在贯彻“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优化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精神方面,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相关注册要求。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相关登记要求,经过反复研究和研究,将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名称变更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登记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第五条、第六章仅针对预包装食品销售注册作出专门规定和章节,明确了注册范围、注册主体资格要求、注册信息公开等。

二是将相关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原办法中规定了两项许可事项,即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在主营业务类型后用括号标注,以及位于经营场所外(包括自有和租赁)的仓库应注明该仓库在经营场所内的具体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报事项均已调整。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线上经营、设立外部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提供餐食的,必须在携带餐食前进行。出相关的商业活动。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报告记录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同时,《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六种情况变化须报告的情况。

三是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而是要求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清单。对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够实行网上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无需进行现场检查。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期许可(限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少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现场检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决定。许可决定。作为补救规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许可,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颁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四是缩短加工食品经营许可期限。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推行的便民措施。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行政审批的决定。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缩现场检查、许可决定等时限。将法定许可时限由原计划最长30个工作日缩短为最长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五是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注册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化工作,《办法》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化建设,公开行政机关网站上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服务指引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化。信息平台。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可靠、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数据多出行,可以减少出差次数,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提高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率。

五、《办法》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面对不断涌现的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第一批名单》中“允许对自动化食品生产销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纳入《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使用自动化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各设备的具体位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式、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计划及其他材料。

二是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 《办法》对黄瓜摄影、泡茶等简单食品的生产、销售规定了简化许可规定。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泡、组装、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生产、销售的,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特殊区域等审查内容。生产、销售生食品、冷加工糕点、冷鲜肉、冷菜等高风险食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的全营养配方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网上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调整细化食品经营品种和项目。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科学精准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 《办法》第十一条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别,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餐饮服务类增加半成品制造、销售项目,删除糕点食品制造、销售,按加工工艺分为热食生产、销售和冷食生产、销售两类。此外,《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食品销售连锁经营、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餐饮服务经营、半成品的定义。规定半成品的生产和销售只能由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不是指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成包装材料、容器的食品,也不是食品销售者拆包销售或者重新包装其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在经营场所内生产的食品,均属于散装食品类别。

四是调整食品经营主体标识。为了管理和控制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企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等特别规定,考虑食品批发的特殊性以及食品批发的特殊性。公众和社会对校园食品安全的担忧,学校供餐人数多、供餐量大、食品安全风险高、防控难度大。 《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人员。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以经营业态为主。要求已标记在括号中。

五是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为贯彻落实《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中,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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