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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将降至 11%
    发布时间:2024-10-15 10:10:1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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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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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继续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后劲。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2000亿元降费措施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出台以下措施: 减税措施中,一是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税。增值税并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级降低为17%、11%、6%三级,并取消13%的税率。农产品、天然气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降至11%。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原扣除额保持不变,避免因投入品扣除额减少而增加税负。

目前,进口和加工的大豆、豆油、棕榈油、玉米等粮油均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税率降低至11%,将降低企业产品成本。据我农产品网初步测算,按照目前外部价格及升贴水计算,进口玉米理论成本下降约30元/吨,进口大豆理论成本下降约60元/吨,进口豆油理论成本下降约60元/吨。下降约120元/吨,棕榈油进口核算成本下降约90元/吨。

相关知识:销售农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被免除

近年来,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的问题,每年中央一号文件也重点关注农村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农业税,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过,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享受这一政策。今天我们就来了解和掌握销售初级农产品的知识!

农产品范围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初级产品征税范围大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特定农产品另行规定税率。

免税情况(一)农业生产者

主要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前提是自产农产品!

免税情况(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种苗饲养成成品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上述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免税情况(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税情况(四)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部分免税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会计要求

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样,纳税人同时销售免税商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销售情况;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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