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政策明文
一、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征税范围说明》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管理办法》(财税字[1995]52号)“自产农产品销售”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畜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和植物捕捞;上述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并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附注所列农产品,不予免税,征收增值税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
2.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者设备。如生产厂房、干燥场地、原料及产品仓库、加工所需的生产设备等。
(二)采购的货物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所列农产品的;
(三)有收购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资金、仓储农产品库存以及相应的购销运费结算凭证。
(四)有详细的称重、仓储、装运等记录,有完整的收购款支付或者销售款收款记录,证明其收购、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五)拟收购的农产品产自收购地及周边地区;
(六)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信息;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3. 开具采购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1.发行对象。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不得向商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农民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必须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向二手商贩、农产品购销公司购买农产品的,必须向二手商贩、农产品购销公司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2、资金流向。收购发票对应的收购业务款项应当通过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支付。除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外,不得现金结算。
3. 采购发票金额。同一自然人近12个月内销售农产品的供应总额(全省合计)不得超过120万元。超过120万元的,须提供农业生产者的真实性。
4. 填写完整的规格。纳税人开具购货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号码顺序一一开具,并准确记录销售者名称和详细地址。同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卖家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所购商品的称重清单、卖家的联系电话。仓单、运费结算单、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并应与进货发票内容相符。
5、农业生产者信息真实。请注意,身份证号码真实、符合逻辑,身份证号码与姓名相符,同一身份证信息不允许对应多个姓名,身份证上的年龄不得太小或太老。收购时需进行身份验证,不得向特定公司的法人、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发票代收人、投资者开具发票。
6. 收购范围。购货发票只能在省内使用,农产品只能购买省内的房地产商品。跨省收购农产品的,应向销售者索取发票。
7、发票扣除。经批准扣除的企业不得勾选农业原料专用发票重复扣除的扣除项目。
已核定分类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违反政策规定的,取消农产品收购资格,并注销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进项发票、虚扣进项税款等逃税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按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