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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暂停对原产于部分产品的实施
关于台湾农产品免关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暂停执行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进口关税相关农产品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海关信息科注:按进口最惠国税率或进口暂定税率,台湾为W)。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内地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水果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 《关于内地对原产于台湾的部分进口水果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农产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台湾地区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台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海关资讯科普:中国台北于2002年1月1日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WTO,其在WTO的正式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即“台北-澎湖”) ”“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华台北”,因此大陆从台湾进口的商品均适用进口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台湾地区不再免税的相关产品税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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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停止对台湾部分农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台湾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禁令、限制等措施,严重阻碍两岸经贸合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实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新鲜水果、蔬菜、水产品等34种农产品进口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