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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免税农产品增值税怎么算?收购发票进项抵扣四步走
    发布时间:2026-10-01 00:12:5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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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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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_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计算_购买免税农产品增值税

在前一篇文章中, 我们详细讨论了哪些税款是可以免除的,以及哪些人具备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接下来, 我们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增值税的运行链条系统中, 那些因为免税政策而留下的、所谓的“空缺”部分, 究竟是依靠什么机制或方式来填补起来的。”。

我们来打开一个场景, 这个场景就是: 同一批次的小麦, 因为付款方式不一样, 总共有四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出现, 最终导致的结局也就不一样。

在河南的小麦产区, 有四家下游的企业盯上了同一批小麦。大家要特别注意一个情况, “买100万元的货”这个说法并不等同于“付100万元的钱”。因为一个是按价算的口径, 另一个是按税加上之后的价格来算的范围, 这两个概念是不相等的, 所以商家最后实际掏的钱是完全不同的。

甲厂是从一般的批发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那里买进来的, 拿到了一张税额为百分之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格是一百万元。还有九万元的税, 实际付了一百零九万块钱。这里面是可以抵扣九万元的进项。

乙厂是直接向农户进行收购的, 并且能够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其实际支付的金额达到了100万元, 由于农户本身是免税的, 所以按照买价乘以百分之九的这个计算方法, 可以获得9万元的抵扣税额。

丙厂选择了从小规模的贸易商那里进行采购行为, 并且从对方那里获取了征收率标注为百分之三的专用发票内容, 在最终的实际支付环节一共花费了一百零三万元的大额资金数额, 这部分的金额由一百万的成本加上三万元的税款所共同组成, 随后就按照票据上面所显示的金额数值乘以百分之九的税率来进行计算, 最终成功实现了九万元抵扣金额的获得效果。

丁厂从个体贩子手里用现金买来了货, 连什么票据都没有拿到。实际支付的金额是100万元, 对应的进项税额是0元。

先来看看“现金净负担”这个指标, 也就是用实付金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项进行计算, 结果显示甲的一百万元、乙的九十一万元、丙的九十四万元以及丁的一百万元, 对比之下发现乙最节省, 这主要是因为乙采用了自开收购发票的方式, 丙则是排在第二位, 而甲与丁的情况并列。

再设想这样的一种情形, 这批小麦被加工成为了方便面, 涉及到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不含税的销售额达到了三百万元, 对应的销项税额为三十九万元, 在此种条件下分析各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数额, 结果为甲三十万元、乙三十万元、丙三十万元, 但是丁需要缴纳三十九万元。

可以将整体的账目情况查看到第六章所列举出来的对比表格里面去。

同样是去做农产品的买卖这个事情, 因为凭证是不一样的, 所以付款这一笔账, 以及抵扣这一笔账, 还有税负这一笔账, 这三个地方的计算结果都是不相同的。

一、从田头到餐桌:增值税链条图

农产品在增值税这一链条当中, 属于情况最为特殊的一个环节。上游方面是由农户来进行经营的, 他们享受免税政策, 所以也不会开具发票。

针对这种情况, 国家向下游企业补充实施了所谓的计算抵扣这种机制, 这个办法的作用是把在上游农户这一环节里面, 本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税费进行折算, 接着把这些折算出来的数额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来处理。

农户(享受免税政策, 不开发票)

↓ 自产农产品

收购商或者合作社开具用于收购的发票又或者是销售发票, 然后指向加工企业, 由加工企业按照百分之九的比例来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down>指向的下方区域展示了相关的数据, 这里列具体的生产内容, 其中面粉这一项占总产量的百分之九, 而方便面则占据了百分之十三的比重。

在批发和零售这个环节, 蔬菜, 还有部分肉类的鲜货以及一些蛋类是可以免税的 —→ 消费者。

有三个观察现象需要注意, 其一叫做免税即断链, 这指的是农户环节不存在增值税税款, 下游企业依靠计算抵扣的方式把链条接起来, 具体由谁来承接、如何承接以及承接是否正确, 完全取决于一张发票。

其二, 断链所带来的代价是由那些无法顺利对接的人来承担的, 因为在收购环节中无法获取任何合法凭证,导致进项税额为零, 全部的税负都最终落在自己头上。

其三, 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免税构成了第二次断链, 这是因为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在批发及零售阶段享受免税政策, 所以当这些产品在流通的末端, 比如流向餐饮企业和加工企业时, 从批发零售企业那里取得的普通发票因处于免税状态, 而不能用于计算抵扣。

二、纳税人可以参照这份表格来进行税率与抵扣率的快速查询, 该表所依据的是2026年当下的现行口径。

情形

关于税率, 以及可以进行抵扣的规则。

对于农产品的销售, 这里所说的农产品包括注释里面提到的初级农产品, 还有食用植物油等等这样的产品, 它们的銷售活动。

9%

深加工产品(其中, 食品、饮料, 以及粮油加工品中的13%品目, 这些都是包含在内的东西)

13%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是百分之三;政策规定要减按百分之一的比率来执行;这个做法会一直延续下去;时间截止到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号结束;这个内容来自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二零二六年发布的第十号公告。

你购进了农产品的时候, 拿到了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或者取得了海关缴纳税款凭证。

按照票面上明确记载出来的税额数据进行抵扣。

当我们去购进农产品的時候, 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拿到了专用发票。

根据发票上标明的金额乘以百分之九的比率来进行抵扣。

用户购进农产品。该交易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获取专用发票的。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百分之一。

根据10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计算抵扣的路径仅限于使用按照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需要严格遵守增值税法第二十条确立的基础规则。因此, 操作时应当直接以该发票上明确标注出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的税额数据进行抵扣。

自行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取得农产品的销售发票。

需要按照买价乘以百分之九的比率来进行计算, 然后进行抵扣。

当用户选择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那里去购进那些属于免税范围的农产品的时候,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按9%计算抵扣

从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购买免税蔬菜, 还有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得到了普通发票。

不得计算抵扣

购进的那些农产品, 是拿来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的。

曾经是可以加上一百分之一的, 合在一起算下来是百分之十的, 但是从两千零二十六年一月一号开始就停止这种做法了, 全都得统一按照百分之九来执行。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要点

计算抵扣的扣除率, 也就是百分之九这个数值, 它是紧跟农产品的身份去的, 并不是跟着发票上面的税率来定的。如果你拿到了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专用发票, 照样是按照百分之九来计算, 可以抵扣税额;如果你拿到了征收率为百分之一专用发票, 就得按照发票票面上注明的那百分之一的税额来进行抵扣。

这两种情况都体现了按照身份去做的原则, 也就是说, 那些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的专用发票要走去计算抵扣的路子, 而那些征收率为百分之一专用发票要去走票面抵扣的路子。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 我们需要参照第五节的内容来查看。

10号公告仅仅把符合依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 列入了可以计算抵扣的范围。而适用1%征收率的那些情况, 也就是阶段性减免政策之后的那种征收率, 并没有被包含在内。

所以, 针对这类情况, 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套用前面的特别规定, 只能回到《增值税法》第22条里去寻找基础规则作为依据。

三、这里有六种可以用来进行抵扣的凭证, 下面提供了一张相关的对照表格, 以及需要注意的五点主要内容。

凭证

抵扣规则

要点与易错处

针对由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 且税率为百分之九或者百分之十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票面税额

状态是清白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争议。

②3%征收率小规模专票

需要按照票面金额来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九。

并不是直接用百分之三的票面税额进行抵扣。这里涉及的是含有一百零三千元金额的专用发票, 这一百零三千元是由一百万元的价格和三千元的税款组合而成的。针对这种情况, 能够拿来抵扣的数额是拿一百万元去乘以百分之九, 计算得出的结果是九千元。

③1%征收率小规模专票

按票面1%税额

这句话和以前的标准是一样的;如果你想要多抵扣一点, 你可以去和开票的那一方商量一下, 让他们放棄减征, 改成开具税率为百分之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点涉及到的内容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件事。

这种情形是自开自抵的情况,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将买价乘以百分之九。

只有在向那些搞农业生产的人, 也就是农民本人去收购他们自己生产出来的那些农产品的情况下, 才可以去开具相关的票据, 关于这个意思具体的展开内容, 请参见第三篇。

⑤农产品销售发票

按买价×9%

如果是农户自己开具的, 或者是由合作社代为开具的那种免税普通发票, 发票上面是没有体现出税额的这种状况, 所以只能采取计算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的做法是将购买价格乘以百分之九来得出最终结果。

第六,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票面税额

规则同普通缴款书

最后的一条补充规则需要特别注意, 那就是从批发环节或者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还有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 是不可以用来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的, 这其中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止“流通环节免税加上下游走抵扣”这种双重补贴的情况出现, 同样是所谓“免税蔬菜发票”, 如果是从农户那里或者是从合作社那里弄来的, 在农业生产者这一段是可以按照买价乘以百分之九来计算进行抵扣的, 如果是从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那边拿来的就不能够抵。

四、这是一个专题内容, 探讨加计抵扣百分之几的政策为什么会取消, 以及深加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接下来介绍的第一部分是关于过去的十年发展脉络的。

时间

基础扣除率

生产高税率货物(17%/16%/13%)的扣除率

依据文件

2017年7月1日前

13%

13%, 这里是不算那种额外计算的部分的。

13%税率时期统一扣除率

2017年7月1日起

是百分之十一点一, 这个是属于那个简并税率的那个情况。

百分之十三, 维持原本扣除两个百分点的规定。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项

自2018年5月1日起。

10%

这个比例是百分之十二, 并且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额外加上两个百分点。

在财税〔2018〕32号文件里面, 第三条所指的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

9%

百分之十, 另外再加上一个百分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就是从2026年1月1日, 这个时间点开始。

9%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计算_购买免税农产品增值税_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百分之九, 这个加计停止执行。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并结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元二零二六年联合发布的第十号公告中的第五条第(二)项具体规定, 我们来详细解析相关内容。

这个加计的幅度, 它并不一直是固定在百分之一上头的。具体来说, 二零一七年以及二零一八年的时候, 实行的是加计两个百分点这样的政策幅度, 当时的税率分别是百分之十三, 还有百分之十二。

从二零一九年的四月一日起往前推, 才正式变成了加计一个百分点的状态, 对应的税率也就是百分之十了。

从二零二六年开始, 第十号公告里的第五条之二重新摆放了农产品进项抵扣的规则, 这里头只讲了百分之九的扣除率这回事儿, 没有再保留那个加计的百分之十的规则, 第三十九号公告里头也还没有把这件事儿列入到继续实施的优惠政策的清单里去, 所以自从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这一天起, 如果企业购进了农产品并且是用这些东西去生产那税率是百分之十三的货物的话, 那么在计算进项税额的时候, 就一律都按照百分之九来算。

2. 这是企业最容易踩进去的那个坑, 也就是咱们经常说的过渡边界。

判断是否存在跨期问题, 关键在于看“领用时点”, 而不能去看“购进时点”。加计1%这一操作的实现环节, 是在生产领用所在的当期。在购进时, 先按照9%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

当将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是13%的货物时, 需要在领用当期, 通过纳税申报表中的《附列资料(二)》来处理加计扣除事项。具体来说是填写“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所在的部分, 也就是第8a栏, 在此处进行加计操作。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在2025年里面, 一直到12月份为止, 只要是已经领用了的东西, 它们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是属于2025这一年的, 那么按照规定照常加计1%%%, 哪怕是说它的申报时间会落到2026年1月这个申报期去。

2. 如果在2025年就进行了购进操作, 但是直到2026年才实际领用, 那么就不能再享受加计抵扣百分之1的优惠政策了。

因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2026年第10号公告在第六条里讲得明明白白, 除了这个公告本身, 还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里明确列出来的那些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还在继续执行之外, 其他在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发布过的文件所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都同时停止执行了。

而之前关于加计抵扣百分之1的规定所在的载体文件, 并没有被列入到可以继续实施的文件清单当中去。由于领取使用的行为发生在2026年, 现在已经没有适用该优惠政策的依据了,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必须统一按照百分比9来计算税额。

3. 针对前面提到的同一条目情况。在2025年12月份采购进来, 并且随后在2026年1月份领取使用的话这种情形是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的;反过来思考一下, 如果在2025年12月份就先把东西申领用了, 等到2026年1月份再去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时候, 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3. 税负所带来的影响, 这一影响体现在深加工企业这里, 具体来说, 就是关乎到那一个百分点的问题。

方便面厂购买了小麦, 金额为1,000万元, 并且是按收购发票计算的情况。在2025年以前, 可以抵扣的税款是100万元, 这一部分的比例是百分之十的情况。从2026年开始, 可以抵扣的税款减少为90万元, 这一部分的比例变成了百分之九的情况。

这导致进项税额减少了10万元的金额。同时, 百分之十三的销售项税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增值税的整体税负直接上升了大约10万元的数额。

这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影响, 首先采购所入账的成本会增加, 同时毛利的计算口径需要做出调整;接着, “含税到厂价”、“到手价”以及“抵扣后到手价”这三种不同的合同计价口径都需要重新进行核算;最后, 那些以农产品作为主要原料的食品行业、饲料行业(也就是13%税率的品目)以及饮料行业, 普遍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判断

这是导致这一个百分点消失的原因, 同时也是2026年农产品深加工行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财务变化因素。这种变化对于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讲, 意味着税收负担加重了。

对于那些打算虚开发票的人来说, 意义在于他们能够用来骗税抵扣的基数变小了。数据模型会迅速察觉到那些只追求交易数量但不符合账务处理规范的异常情况, 具体的情况大家可以去参考第3篇的内容。

五、所谓的核定扣除这种办法呢, 就是直接使用相应的成本来代替那些发票。

目前, 收购票据不全, 农户送粮也没有发票, 这确实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可是, 对于国家说的这个特定行业, 是有另一套处理办法的。也就是可以不凭发票, 直接按照核定方法来计算进项, 具体参照那些财税〔2012〕38号和财税〔2013〕57号的规定。

它适用的行业包括液体乳以及乳制品, 还包括酒以及酒精, 同时也涵盖了植物油行业。关于植物油行业, 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进行试点。到了二零一三年进行了扩围工作, 大多数省份逐步将本地区那些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行业纳入了试点范围。具体的执行情况需要按照企业所在省份发布的相关文件来执行。

核定方法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的,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投入产出法, 按照单位产品农产品的单耗数量来进行核定,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再乘以扣除率然后除以一加扣除率的积;第二种是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乘以农产品耗用率再乘以扣除率然后除以一加扣除率的积;第三种是参照法, 针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新增的产品, 参照与其行业或结构相近企业的单耗、耗用率来进行确定, 等到次年再申请执行核定并进行调整;第四种是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 按当期销售数量除以减去损耗率后的结果再乘以平均购买单价再乘以扣除率最后除以一加扣除率的积来进行核定这个方法在业内俗称销售金额法但是原文中并没有给它冠名;如果是液体乳以及乳制品则要另外按照附件2全国统一核定扣除标准来执行。

关键口径方面, 办法里面的第七条有着相应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原文是“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大家需要明白的真相是, 如果你去销售那种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三的货物时, 就会按照百分之十三来进行操作, 相反地, 如果你是在销售那些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九的货物, 那就应当按照百分之九的比例来计算, 这绝对不是说什么情况都一律按照百分之九这样简单粗暴去理解。

到了2020年进行衔接的时候, 那些已经实行了试点的纳税人, 还是会按照原来的办法来执行。这里得说清楚, 10号公告第5条的第(五)项内容里, 把38号文件还有57号文件都列在了继续实施的清单上面。

另外,核定扣除这个政策不会改变开票的义务, 也就是说, 按照规定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话, 那还是必须得开出来。

是否要申请或者被纳入进去, 大家可以参考这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点, 看看上游那边是不是存在大量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第二点, 检查一下耗用率是不是低于了法定的标准, 假如说这个比率低了, 那么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反而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点, 观察纳税情况是不是具备稳定性, 在遭遇季节性波动的时候, 核定方式能够起到较好的平滑作用。至于具体的计算过程也很简单, 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

如果是凭票抵扣, 那么可抵减的金额就是发票上显示的数额;如果是采用核定方式抵扣, 计算公式则是将成本乘以耗用率再乘以扣除率, 然后除以一加上扣除率的总和。通过对比这两种计算方式的结果, 大家就能很清楚地知道该怎么选择了。

六、针对同一批货物以及五种不同的凭证类型, 我们对价值为100万元的小麦所涉及的进项税情况以及其净负担水平进行了对比分析。

为了统一口径, 我们把目标设定为, 以获取一百万元不含税金额的那类农产品为准, 然后同时去考察实际支付这一个方面, 进项税额抵扣这一个方面, 还有最终净负担这一个方面的情况。

情形

凭证

实付总额

可抵进项

采购成本

现金净负担这个指标, 它是指实付的金额减去可以抵扣的金额。

向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人员, 去直接进行收购行为。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100万元

9万元

91万元

这个数值是九十一万元, 它属于最好的情况。

第二点是从3%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行取得的。

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103万元

金额为9万元, 这是按照100万元乘以9%计算出来的结果。

91万元

94万元

③从1%小规模取得

针对征收率为百分之一的事项, 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1万元

一万元, 这个计算是依据票面上的金额来进行算的。

100万元

100万元

④从一般纳税人取得

9%增值税专用发票

109万元

这个金额是9万元, 这个是按照票面来计算的。

100万元

100万元

⑤从贩子现金收购

无票

100万元

0元

100万元

100万元

结论要读三遍, 千万别只盯住那个表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栏去看。

第一项收购发票的情况显示, 其净负担的最低额度为91万元, 这是因为在计算抵扣的时候是按照全额买价乘以百分之九来进行操作的, 由于农户属于免税情况, 且价格内部没有税款, 所以实际可以承担的部分较少;第二项使用百分之三点零专用发票的情况表明, 金额为94万元, 这意味着当买价为100万元的时候, 却需要多支付3万元的价款内含税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五项这三项的净负担金额都是一百万元, 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 其中第三项的原因是票面上的百分之一代表了真正的税款支出, 第四项的原因是百分之九的税款需要先进行支付然后才能进行抵扣, 而第五项的原因则是没有发票情况下需要独自承担全部款项。

如果把这些情况都换成利润的样子,假设是做成方便面这件事, 不含税的销售金额是三百万块钱, 那么编号为一和二这两个家伙各赚了二百零九万块钱, 编号为三和四以及五这三个家伙各赚了二百万块钱——这就说明了一个道理, 进项相同并不等于赚得一样多。

七、不得抵扣的情形与兼营规则

这四种情形是不得进行抵扣的。第一种情形是用于免税项目。如果是专门用于免税的项目, 那么购进的金额要全额转出。如果是无法划分的, 就得按照公式来进行计算和转出。

第二种情形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第三种情形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第四种情形是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比如说票实不符的情况。还有逻辑不通的情况。又或者是非农产品品目的情况。

对于一些同时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与需要缴纳税款的项目的企业来说, 这里存在两条规则, 并且这两条规则各自管理不同的部分。

1. 在销售额这个端点上, 也就是跟优惠资格有关系的地方,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说了, 如果纳税人同时做了增值税的优惠项目和其他项目, 那必须把那个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单独算清楚。

要是没有单独去核算这些项目的话, 那就不能享受那些税收上面的好政策。所以呢, 如果你不单独做账、不把那个账记清楚的话, 你那个免税的资格就一下子没了, 直接就没有了, 后面想再去补救是没有可能的, 因为这个事不存在事后补救这种说法。

2. 在进项税这一端的情况是这样的, 也就是存在抵扣限制的情形。如果遇到了无法划分清楚哪些进项税额是不得进行抵扣的情况, 那么就应该依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里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来操作。

具体做法是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所占的比例情况, 在每一个时期内进行计算工作, 并且需要在次年一月份所在的纳税申报期间之内, 完成对全年情况的汇总清算动作。有关计算公式的具体内容, 大家可以去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6年第13号公告的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里面的内容。

当期能够被拿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要把当期那些没法划分清楚到底给谁用、全都混在一起算的那一部分进项税。把这个数乘以当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去搞的那个项目的销售额。再加上当期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项目的销售额。

还要加上当期那些不能拿来抵扣的非应税交易的收入。把这些东西加起来。最后除以一个分母。这个分母是当期的所有销售额的和。还得加上当期不能够用来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收入。把分子除以分母。得到的结果。就是当期那个没法直接抵扣掉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八、常见问题Q&A

问题1: 我们买来的专票上面写的税率是1%, 那么我们在计算抵扣的时候, 能不能按照9%的税率来算呢?

不能。针对票面税额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根据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所谓按金额乘以百分之九来计算抵扣的方法, 仅仅适用于那些依照百分之三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规定在十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举的路径中仅限于上述情形。对于税率为一百分之一的专用凭证, 其税务处理需要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直接以发票上标明的税额作为抵扣依据。

关于编号为Q2的这个提问, 其核心内容是询问在合作社开具了免税发票的具体情形下接收方能否依法进行抵扣计算。

这个方案是可行的,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用买价乘以百分之九。但是, 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 那就是这个人必须是合作社的成员, 而且产品必须是自己生产的, 因为那些只是挂着合作社名字去开票, 但实际上并不是自己生产的情况, 属于虚假开具发票的高发风险点, 这一点在第三篇里面有过说明。

关于第三个问题, 需要弄清楚进口农产品应该如何进行抵扣这一具体事项。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需要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来进行抵扣操作。

有一个用户在第三季度问了一个问题, 说的是购买小规模的商品的时候, 对方说不开发票可以减少三万元的支出, 这种情况到底合算是划算吗?

如果没办法用其他那些合法的凭证, 什么收购发票, 还有农户销售发票, 来把这个情况给覆盖住的话, 那么多半情况下都是不划算的。你想想看为了省下那三万块钱, 结果换来了九万的进项税没了, 还惹上了一堆被查出来要补交税款的风险。

本篇小结

1. 有这样一个占百分之九的规矩, 这个规矩是跟着所谓的身份信息走的。针对那百分之三专用发票的情况, 是需要按照总的金额去乘以百分之九来进行抵扣的计算工作。而那种百分之一的专用发票呢, 就只能是直接根据发票上面写明的百分之一来进行操作了。

2. 免税发票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因为企业取得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可以按照买价乘以百分之九的比例来计算并且进行抵扣的操作, 这种设计实际上发挥了连接税务链条的重要作用, 因此它被称为链条接链器。

3. 需要把1%的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取消处理, 自2026年开始这个变化就要实施了, 如果是生产那类税率为13%的货物, 就统一都要按照9%来进行计算了, 这就意味着深加工环节的税负情况会上升一个百分点。

4. 不能因为没有票据就觉得这不属于虚开, 正规的操作渠道应该是利用农户代开免税发票、由合作社来统一开发票, 或者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采用核定扣除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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