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础政策前提
(一)概念
所谓农户嘛, 它指的就是那些专门从事种植业还有养殖业或者是林业、牧业乃至水产业的个人,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然人。
(二)主要政策
增值税, 说的是农业生产者如果他们去卖那些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这个情况之下是可以免征掉增值税这一项税收的。
2.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针对那些自产自销农产品并且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这四个行业也就是所谓的“四业”的个人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财税〔2004〕30号文件的内容, 目前暂时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核心
农户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在道理上是免税的, 可是说它免税, 并不代表就能乱开发票。那些种地的老乡手里没有那个什么税控盘, 也对怎么办税一窍不通, 可是买这些农产品的人又需要发票去抵扣税款或者是把账目做成成本, 这种供需上的矛盾, 说白了就是导致开票困难的那个根由啊。
二、农户在销售农产品的时候, 所主要采用的开票渠道是什么呢。
(一)当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并且是适用于免税情况的时候, 咱们就得办理相关手续。
农户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 再加上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种植证明这些材料, 另外还得准备购销合同, 然后去办税服务厅, 或者上电子税务局办理代开手续。这时候发票票面上会写着免税两个字。
采购方如果是大一般纳税人, 就可以拿着这张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按照9%的比例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采购方是用来生产那些税率为13%的货物的话, 那么还可以再多抵扣1%。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农户是不能够自己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果是自产的免税农产品, 那么也不能够由别人代开发票。
(二)当收购方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时候, 就应当进行这一操作。
当那些具备相关资格的采购企业去从农户手里收购他们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时候, 这个事就得由负责采购的那一方反过来开一张收购发票出来。那张收购发票呢, 它也是可以合法地用来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的, 这就相当于一种有效的凭证, 而这种现象在农产品的行业里头是特有的, 是属于那种专有凭证的范畴之内。
想要获得收购发票的使用权限, 必须去让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另外, 有些地方对于收购发票的领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措施, 现在正在变得比较严格。
三、目前, 农户在销售农产品的时候, 会碰到一个关于需要交税以及开发票方面的难题。这个难题可以从好几个不同的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农户端困境
1. 农户缺乏开票能力, 并且办税知识不足。
大部分的农户群体里面年纪都比较大的人居多, 他们对电子税务局这种东西不熟悉, 同时也搞不懂怎么进行网上代开发票的操作, 另外一边呢, 去那个办税大厅的距离是远远地隔着一段路, 这意味着一来一回的往返需要花费非常高的时间成本, 并且有很多从事农业生产的户主根本不清楚自己是生产的农产品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他们错误地以为只要开了发票就需要交纳税款, 因此存在着一种比较明显的抵触心理, 所以他们并不愿意去配合进行开票这一系列的工作安排。
在实务场景中, 涉及到粮食、果蔬以及中药材的收购工作过程中, 当收购企业的有关人员亲自上门来收取这些农产品的时刻,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状况, 即负责种植的农户不愿意跟随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营业大厅那里去代为开具发票这种情况确实是比较常见的。
2. 相关的所有者权属证明, 以及是由自己生产制造的证据材料, 都是十分难以提供出来的。
(1)在代开免税发票的过程中, 税务机关通常要求您提供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农产品是由农户自行生产的。此类证据一般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种植面积证明以及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2)现在的情况是, 很多农村的土地流转活动仅仅依靠口头约定来进行, 而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同时存在一户农户分散持有多个地块、以及多家农户混合种植同一块土地的现象, 导致难以清晰区分哪些农产品是自行生产的, 哪些是从外部购买的。
(3)如果税务机关这边没办法弄明白到底是不是自产的货物, 那么就不能去享受那个免税的待遇了。在这种情况下, 是需要按照自然人来征收增值税的。具体的税率原来是百分之三, 但是现行规定是减少按照百分之一来征收。这样一来, 农户要承担的税负就上升了, 这就容易引发矛盾出现。
3. 单笔的交易金额是比较小的, 而且交易的情况非常分散, 这就导致了开票的成本会变得非常高。
农产品收购工作的主要特点包含采购的对象数量十分庞杂, 涉及单笔交易的货币金额较为微小, 还有日常发生交易行为的频率非常之高。以蔬菜产品的采集行为进行具体举例说明的话, 每次操作仅产生数千元规模的资金流转, 但需要同时对接多达数十乃至上百位参与供货的农民个体。
倘若强制规定所有参与者均须亲自前往指定营业场所单独办理代开业务凭证, 这种举措将导致所需投入的人力资源消耗变得异常巨大, 进而使得整体业务流程难以在实际环境中有效推行并展开工作。
(二)采购企业端困境
1. 二选一的困难摆在眼前, 具体是要去开具代用的发票, 还是说要去使用那种收购来的发票, 只不过如今对这两类东西的凭证, 监管的力度都在变得越来越严格。
(1)采取方案A, 也就是由农户去代开免税普通发票这一做法。因为农户的配合程度并不是很高, 再加上收集各种资料非常麻烦, 所以如果是进行大批量的收购工作, 很难顺利落地。
(2)方案B采取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 并且由企业自行开具, 因为收购发票属于高风险凭证据, 税务部门正在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一点呢, 是要明确要求资金走对公账户直接打到农户的银行卡那里去, 是坚决不行使用那种大额的现金支付方式来搞操作的。第二点是说要好好把农户的身份证、证明是自产出来的那种材料、过磅单据以及收购账本这些资料都留存好。
第三点是看那个投入和产出、还有库存以及能耗这几个指标是不是联动在一起进行了比对检查, 也就是说得看看它们之间对不对得上事儿。可你要是发现那些资料不全的话, 那后果就挺严重的了, 比如说收购发票上对应的那个进项税额, 是不准拿来抵扣的, 而且对应的这个成本, 也是不能在计算之前税的时候拿来扣除的。

(3)在当前很多的地区当中, 税务机关对于收购发票的领用数量进行了缩减操作, 这就使得新的成立的企业难以直接获取批准来获得收购发票的相关资格。
2. 需要针对自产真实性的核验风险引起重视, 如果发生了将自产的产品和外购的产品混淆的情况, 那么享受免税的政策就会失效。
(1)要是这位农户的身份属于中间商, 也就是通常所讲的贩子, 他们本身并不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 仅仅从事农产品的倒卖活动, 在此种情况下, 他们是无法享受针对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政策的, 与此同时,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不能够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
(2)在业务操作层面, 相关企业会遇到一个相当大的困难, 那就是很难准确地区分和识别出农户的具体真实身份, 假如在工作过程中, 不慎把那些贩卖货物的贩子错误地认定为自行生产的农户来获取免税形式的发票, 那么由此取得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够进行抵扣操作, 这进而会带来使得相关成本发生纳税调增现象的危险可能性。
3. 由于缺少相关的凭证, 所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时候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如果企业没法拿到发票的话, 它是可以直接凭收据来入账的, 这一做法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28号公告。
(1)针对那些属于增值税应稅范围内的项目, 假如交易的对象是自然人, 而且金额超过了小额零星的標準, 也就是单次消费超过500元的情况, 那么按照规定应该去获取发票。如果仅仅只有收据的话, 这笔费用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要是涉及到大额的收购业务, 但是没有取得发票, 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 就必须对这一点进行纳税调整以增加应纳税所得額, 这样一来, 就会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负出现增加的现象。
(2)我们来看一个叫做小额零星的情况, 这个情况里面有一个具体的数字标准, 自然人单笔的交易金额不能超过五百元这样高的数值, 如果是这样子的话, 当事人是可以靠拿着内部的凭证再加上收款收据来进行扣除的操作的, 可是农产品收购这一类事情里面的单笔金额大多数情况都远远地超过了五百元这样的界线, 所以说这种渠道适用的范围是非常小的。
(三)征管层面困境
1. 想要确认自产的真实情况其实挺难的, 毕竟要验证这些内容确实不容易。
目前, 农产品生产的情况非常零散, 收购工作也常常跨越不同的地域, 这使得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地核查的时候, 遇到了一些麻烦, 他们很难准确地核实到种植面积到底有多大, 也很难搞清楚产量究竟有多少, 这种情况很容易就导致了虚开的风险出现, 比如可能会杜撰一些农户的信息, 或者捏造一些收购业务的详情, 从而通过虚开收购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能够有效地防范这种虚开的行为, 税务机关往往会把资料提交的门槛提高不少, 这样的做法反过来会给真实业务的开票带来不小的困难, 最终使得大家陷入了一种难以两全的困境,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那句话, 即管理稍微放松一点就容易产生虚开的问题, 而如果管理严格起来, 正常的业务也就难以开展。
2. 异地收购开票限制
收购发票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所在的本省之内使用。假如企业的所在地是跨省去收购农产品, 那么就不能在异地来开具收购发票。这种情况下, 只能由异地的农户在所在的地方代开发票。这一规定进一步放大了开票难题, 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棘手。
四、衍生涉税风险
(一)收购发票存在虚开的风险。
存在虚构农户身份信息的情况, 甚至伪造土地证明材料, 并且实施了资金回流操作, 这些行为会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 这构成了增值税发票重大虚开的严重风险, 将会追究上下游各方的责任。
(二)进项抵扣失效风险
在代开发票这一环节, 如果无法提供证明是自产的相应证据, 那么该产品就会被认定为属于外购的农产品, 从而直接导致免税资格被取消。因此, 采购方是不能按照百分之九的比例来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的。
(三)在应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风险的时候, 企业可能需要去关注相关的情况。
进行大数额的收购业务时, 会出现拿不到合乎规定发票的情形, 因此这部分成本是不能拿来从税前利润中进行扣除的。
(四)个税风险
倘若所销售的货物并非源于自产的“四业”, 那么由此产生的销售收益将被定性为经营所得, 在代为开具发票的环节,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极易引发争议;有一些负责采购的企业存在误判, 他们错误地认为所有农户进行的销售活动都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却忽视了不同纳税人身份之间存在差异这一事实。
五、现有合规解决路径
1. 农户前往电子税务局或者是办税大厅来代开免税的普通发票, 然后由采购方依据这张发票来进行计算抵扣的操作;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村民委员会去统一地搜集农户的资料呢, 并开展集中办理的代开业务这样一来的话能够明显减少农户跑腿的次数。
2. 采购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去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要严格遵守规定来建立收购台账, 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对公转账, 同时还得留存全套的自产证明文件以及入库时的过磅资料, 以此来杜绝使用现金进行大额支付的行为。
3. 由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完成收购工作, 具体的操作是合作社把农户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销售出去, 然后由合作社向外界开具用于免予征税的普通发票, 采购方可以凭借这些发票来实现税款的抵扣工作。
这种方式能够将原本分散在各个农户之间的交易活动集中到一个层面上来进行处理, 从而使得对各项凭证的管理变得更加轻松, 大幅降低了管理的难度。
4. 由平台进行集中的代开操作。在部分地区, 试点开展了农产品收购工作, 这些平台在线上核实农户的身份以及种植信息, 然后在平台上完成开具发票的操作, 以此简化整个流程。
六、总结
在政策层面, 农户自产的农产物品是处于免税状态的。然而在实际操作里, 交易的情况是非常分散的。农户用来办税的能力是比较弱的。要拿出能够证明东西是自家生产的证据还是比较难的。
对于收购这类发票的管理监督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去异地进行收购活动的话, 会受到不少的限制。所以这些因素加在一块儿, 就造成了现实中间的一种开票方面的困境。
这个矛盾的本质情况是这样的, 真实发生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里面, 一边是农户那边开票能力不够, 另一边呢, 税务部门为了防范虚开发票这种行为, 所以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凭证审核条件。
这个时候, 如果采购企业处理方式不太恰当的话, 就容易导致进项发票不能用来抵扣税款, 成本也不能在计算税前所得的时候进行扣除, 甚至还有可能一不小心, 就卷进虚开发票这种风险里面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