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有一位记者名叫刘嫚, 她发回消息称, 某家专门运营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公司, 竟然用三倍交易服务费这种惩罚手段, 强迫搞蔬菜批发的商户必须只在他们的市场里做生意, 这些商户于是把农产品公司告上了法院, 然后法院认定这个农产品公司在滥用自己作为市场主宰者的地位, 搞那种限定交易的坏行为, 最后判这家公司赔给商户超额的交易费用、经营上的亏损钱款以及请打官司用的律师费, 加起来总共是五十七万多元。
就在九月十日这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把二〇二六年人民法院反垄断的典型 cases 给发布出去了, 而那一个案子呢, 是被选上的。
典型的案例反映出一个事实, 那就是某农产品公司, 它是某甲物流园的运营所属方。在二零一七年的十二月期间, 谭某入驻了某甲物流园, 他主要是从事蔬菜批发的业务。在这段时间里, 他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长达二十年。这份合同明确约定, 谭某只能够在某甲物流园内进行经营活动。
如果谭某违反规定去了竞争对手所在的市场搞经营, 那么该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双方的合同, 并收回出租给他的档位。
事情发生在2023年6月到2024年2月这段时间里面, 有个农产品公司觉得谭某这个人, 他一边在经营自己的业务, 另一边又在某乙市场里头做买卖, 所以就把谭某需要缴纳的交易服务费, 给提高到原来的三倍那么高了, 而且还放话说是不能两头兼顾的, 只能二选一, 非要让他在这个和那个之间做出选择不可, 于是呢, 谭某就觉得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他就去了法院打官司, 说要讨一个公道, 还要赔偿那些因为这件事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判定某农产品公司在位于该市的蔬菜批发档位租赁市场之中, 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 并且该公司实施了差别待遇行为以及限定交易行为, 基于以上理由, 法院判令某农产品公司需要赔偿谭某在超额交易服务方面的费用损失408195元、因经营产生的损失10万元以及花费的律师费6.2万元。
某农产品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于是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表示, 考虑到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的特定品类规模效应、法定分区管理制度、商户经营品类单一性或此类行业特性等因素之后, 认为蔬菜批发服务与其他品类农产品批发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区隔。
并且由此得出结论为, 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应当被确认为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考虑到蔬菜这玩意的保鲜期特别短, 而且运起来损耗又高这一类物理方面的特点, 再结合地方上“菜篮子”工程规划所具有的地域属性等各种因素综合来看, 这个案子里面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就被认定为是这座城市。
再看某甲物流园的情况, 它承担了这座城市百分之九十的蔬菜供应任务, 某农产品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针对入驻的那些商户设置了非常严格的交易条件, 蔬菜批发商对他们这种依赖程度也非常高, 上述这些情况加到一起, 就完全足以证明他们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表述, 有一家从事农产品业务的公司仗着自己拥有市场主导地位, 特意在合同里加上一些条款, 把这些商户给框住了, 不准他们再去名为某乙的市场里面做生意, 并且还定下了惩罚措施, 只要商户违反规定就得罚交相当于平时交易服务费三倍的金额, 这一套做法硬是把谭某个给逼得只能退出某乙市场的经营活动, 这种操作方式一看就是想把竞争对手排除掉、把市场竞争给限制住, 效果非常明显, 所以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属于限定别人只能跟自己交易的违规举动。
它额外收的交易服务费, 比别的蔬菜批发商多两倍, 这其实就是用它来当一种惩罚手段, 好逼着谭某去接受那个不许做别人生意的安排, 所以不能把这件事拆开, 单独就说是差别待遇。
谭某受到的损失, 里头既有直接的钱没了这种损失, 也有本来能赚到但没赚到的利益损失,一审法院定的赔偿总数, 整体看下来并没有什么问题。因此, 最后终审的时候决定不接受上诉的意见, 保持原来的判决不变。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人民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裁判细化了涉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考量因素,明确了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本案对破除农产品流通环节市场壁垒、维护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居民“菜篮子”稳定供应具有积极意义。



